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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一带一路分级A(1502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52001
基金代码 150275
公告日期 2020-09-28
编号 1
标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7503,A类150275,B类15027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0年10月29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0月16日,即在2020年10月1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ssence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0年10月28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错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类别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二)《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督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八、重要提示
(一)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基金代码:150275,场内简称:一带一A)及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基金代码:150276,场内简称:一带一B)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0年10月29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复牌。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咨询。
(五)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提示性公告后,在下个工作日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8日
附件一:《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
有关事项的议案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取消原分级运作机制,并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与分配、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根据《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70号文批准,《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14日生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将“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次《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内容。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本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型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转出、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或将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配对转换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再申请赎回,或赎回、转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将最终转换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适用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届满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以及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将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转换成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终止上市,并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转换成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在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转换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分别转换为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和场外份额。
份额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转换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基金份额转换后,场外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的时间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详见后续公告。
(七)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范围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资产(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拟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资产(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投资策略
原有表述为: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在充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拟修改为: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趋势中拉长久期,从而在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以及结合发行人自身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和价值投资。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管理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投资限制
原有表述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0)、(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拟修改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4)、(15)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风险收益特征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拟修改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原有表述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拟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增加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原有表述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拟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修改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原有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拟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原有表述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拟修改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原有表述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拟修改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收取下限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或费率。”
(十)修改申购、赎回费用
原有表述为: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针对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5%
M≥50 万元 1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7)养老目标基金;8)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针对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0%
M≥50 万元 1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天≤Y<1 年 0.50%
1年≤Y<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0%,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金额的1.50%作为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金额的0.50%作为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拟修改为: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针对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7)养老目标基金;8)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针对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万元≤M<500 万元 0.60%
500万元≤M 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天≤T〈30 天 0.50%
T≥30 天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有表述为: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十二)修改争议解决方式
原有表述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拟修改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市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删去《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十四)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转换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运作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分析。转型后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鉴于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人员准备、客户服务和市场推广、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力求最大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法律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4)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第(8)条“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条“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和第(13)条“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的约定,本次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基金转型事项须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三)关于本次基金转型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已报证监会变更注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3、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案。
(二)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由分级股票型基金变更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
原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从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转型后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转型后的本基金预期风险高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事项并及时做出选择。
(三)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LOF)
全文 指定媒介 指规定媒介
前言 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安信中证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43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一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安信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44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5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增加如下释义: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释义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释义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释义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指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46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释义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释义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安信
47
面确认的日期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安信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释义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释义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释义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补充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48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释义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
托管的总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释义 补充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
49
金份额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释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释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
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
场内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可选
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每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除
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
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或分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
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每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除非
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释义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50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 10%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基金总份额)的 10%
释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
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
的不同,可区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参考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释义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释义 标的指数:指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标的指数:指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51
释义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
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
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52
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 份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
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
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行为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
的行为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
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每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
53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3%”。每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
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释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转型:指对“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安信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取消原分级运作机制、变更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估值、
基金费用、基金收益与分配、争议解决方
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 金
的 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54
本 情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补充以下内容,并更改编号: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删除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新增如下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
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及时公告。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
5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
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ETF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中
证指数一带一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其中,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
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中证指数一带一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其中,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
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
场内认购的全部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
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
56
类别,即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安
信一带一路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交易代
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A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申请合并为
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的一带一
路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
申购和赎回。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
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不
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
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后上市交
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57
一带一路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
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合
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
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
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特性不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
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
值计算规则对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
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其所产生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
性不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
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本金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高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在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
58
确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及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A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外,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
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
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
资产净值计为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净
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
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
值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
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净资产。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
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安信一带一路 A
59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安信一
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
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净资产。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安信一带
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
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所
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 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60
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
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净值: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
NAV
基础
NAV
基础
NAV
基础
NAV
NAVA
B
NAV (1 R)
t
N
A
NAV ? ? B 基础
=2 A
NAV NAV NAV ? ?
61
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R 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删除如下内容: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NAVA
B
NAV (1 R)
t
N
A
NAV ? ? B 基础
=2 A
NAV NAV NAV ? ?
62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
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
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
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上市交
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
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63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
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
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
后,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成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64
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内认购
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成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
离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
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
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
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
认购份额总额×0.5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
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则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
份额总额×0.5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
份额总额×0.5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5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
认购份额总额×0.5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新增如下内容: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经 201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77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安信
66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15]1363
号)确认,《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生效。 【】年【】月【】日至
【】年【】月【】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了《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原分级运
作机制、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基金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与
分配、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年【】月【】
日起,《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安信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67
的 存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份额的变更登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68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后,本
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
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69
申请上市交易。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
改配对转换规则、对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
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
交易。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
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二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将,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70
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1、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
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等有关规定。
五四、上市交易的费用行情揭示
本基金份额已申请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已申请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七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71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
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
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
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费率、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八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本基金上市交易
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
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
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72
购 与
赎回
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
两种方式对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
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
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
73
外代销机构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
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为安信一带一路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场
内业务办理时间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74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
期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安信一带一路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安信一带一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时按照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时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75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 5、办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业务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6、投资人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需遵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规定媒介上公告。
7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77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
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78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补充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安信一带一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4 位,小数点后第 4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
79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变更时,从其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0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则的规
定。
81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82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9。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 6、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83
购 与
赎回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
84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
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安信一带一路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85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4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
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上一
86
赎回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
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的,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
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3)暂停赎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4)暂停赎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 金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87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88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安信一带
一路 A、安信一带一路 B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删除如下表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
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安信一带一路 A、安信一带一路 B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
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89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场内赎回或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内赎回或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90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
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
行为。
(2)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 金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91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新增如下内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92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四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93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删除如下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存续期
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
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4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
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
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
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相等。
4、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
95
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
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
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
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
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
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
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96
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
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基 金
合 同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97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确定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认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安
信一带一路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以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期货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安信一
带一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8
回价格;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
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3)依法转让其持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
(3)依法转让其持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依法或者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基金
份额;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9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
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
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
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 金
份 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100
持 有
人 大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
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101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
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
和策略等内容;
(8)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4、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
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4、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102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103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104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105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以上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106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107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08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109
会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
4、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110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
4、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1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新增如下内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12
程序 大会审议。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一、基金的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 金
份 额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13
的 登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开放式基金账
户/深圳证券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
券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开放式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资产(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其他股票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
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权证(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同
114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资产(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
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基 金
的 投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的目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
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 金
的 投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
115
资 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
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
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
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
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
价。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
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
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
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
量评价。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
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
与需求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
制定相应的债券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
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趋势
中拉长久期,从而在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
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
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析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
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以及结
合发行人自身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
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
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
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
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
116
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
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
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
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
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
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
析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
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
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和价值
投资。
基 金
的 投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
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
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
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
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
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在
充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
构建套利投资组合,获取相对稳定的
投资收益。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
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
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
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本基
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
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在充分论证和模
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
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权证主
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
作。
117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基 金
的 投

补充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将构建量化分
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
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管理利率波动
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基 金
的 投

补充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
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基 金
的 投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
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
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118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
的 投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 金
的 投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1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9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7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 金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183)基金总资产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120
的 投

产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的 投

除上述第(2)、(10)、(20)、(21)条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除上述第(2)、(107)、(2014)、(21)条
15)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121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的 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的 投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
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
122
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 金
的 投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收益率×95%+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
带一路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
定为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
123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
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
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的 投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
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安
124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稳健收益
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特征;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
特征;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基 金
的 投

新增如下内容: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 金
的 财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基 金
的 财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125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的 财

新增如下内容: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
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126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
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
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127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
行净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债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
128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或债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
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129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在发行有时明确锁一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130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
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以采用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的规定。
5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131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
计算并公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四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安信一带
五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132
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
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
4 位以内(含第三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
资 产
估值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基 金
资 产
估值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 金
资 产
估值
(2)错误偏差达到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
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
(2)错误偏差达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
133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
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八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134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的第 7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
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9、证券/期货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
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初费及上市月费;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提,按月支付,由经基金管理人向与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135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提,按月支付,由经基金管理人向与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
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
136
足 50,000 元的,按 50,000 元计算),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
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
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约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率和的计算方式时,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
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费率、收取下限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收取下限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或费率。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安
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137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
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
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删除如下内容: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
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新增如下内容: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138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139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
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
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
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
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
删除如下内容: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140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
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将按一份安信一带一
路A份额获得新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
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
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前 前
后 基础
基础 前
基础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 0.5 (NAV -1.000) NUM
=
A NAV
NUM
? ? ?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 =
前 前
基础 A

基础
NAV 1.000
2 NAV
NUM ?
?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部分将折算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
内份额分配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
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将按一份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获得新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信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其中: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前
后 基础
基础 前
基础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 0.5 (NAV -1.000) NUM
=
A NAV
NUM
? ? ? 前 前
基础 A

基础
NAV 1.000
2 NAV
NUM ?
?

基础
NAV

NAVA
141
其中:

基础
NAV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A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基础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基础
( -1.000)
NAV
A A
NUM NAV ?
其中:

A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3、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安信一带一路 B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3、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基础
NUM
前 前

基础
( -1.000)
NAV
A A
NUM NAV ?

A
NUM
142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4、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总份
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
数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
额数 +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
算,即: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
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
下。
(一)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143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
别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安
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分别分配给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持有人。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
前 前
基础 基础
(NAV -1.000) NUM
1.000
?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分别分配给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持有人。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信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数 =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不变,即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基础 基础
(NAV -1.000) NUM
1.000
?
后 前
=
A A
NUM NUM
144
新增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份额数
保持不变,即
后 前
=
A A
NUM NUM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A A
NAV NUM ?
其中,

A
NUM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3)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份额数
保持不变,即
后 前
B B
NUM NUM ?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B B
NAV NUM ? ?
其中,

B
NUM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B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NAVB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其中,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3)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不变,即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折
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数
前 前
( -1.000)
1.000
A A
NAV NUM ?

A
NUM
后 前
B B
NUM NUM ?
前 前
( 1.000)
1.000
B B
NAV NUM ? ? 后
B
NUM

B
NUM

NAVB
145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
份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
数=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
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二)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
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
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46
当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
将分别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
一带一路B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
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
整为 1.000 元。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前 前

1.000
B B
B
NAV NUM
NUM
?
?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后 后
A B
NUM NUM ?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 ?
(3)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前 前
后 基础 基础
基础
1.000
NAV NUM
NUM
?
?

基础
NUM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
(1)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3)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前 前

1.000
B B
B
NAV NUM
NUM
?
?
后 后
A B
NUM NUM ?
前 前 后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 ?
前 前
后 基础 基础
基础
1.000
NAV NUM
NUM
?
?

基础
NUM
147
持有的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
份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
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
额数+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
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
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
148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
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149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规定报刊”)及指定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150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安信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规定网
站上。
151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四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规定网站上,
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前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开
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前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三)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152
路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安信一带一路产 A 份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累计净值。
在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开始办理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产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安信一带一
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 金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七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153
的 信
息 披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在基
154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
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18、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19、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
(八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规定报刊和指规定网站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6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6、本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18、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7、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8、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19、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
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155
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3、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4、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3、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4、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156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十一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规定报刊
上。
(十二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基金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157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安信一带一路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规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规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58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新增如下内容: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删除如下表述: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工作日内在指规定媒
介公告。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9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5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60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向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分别计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违 约
责任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161
违 约
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市的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本《基金合同》由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经【】
年【】月【】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162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实施基金转型。自【】年【】月【】日
起,《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163
附件三: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
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
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164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安信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
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
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至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
止。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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