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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聚丰混合(FOF)A(0059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65715
基金代码 005957
公告日期 2020-12-31
编号 1
标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28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1年1月29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月15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28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二)《关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事宜。《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转
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 金
(FOF)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10月23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本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更名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订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删除全文有关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信息披露等章节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在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发起式资金的内容。
  三、删除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权证”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内容。
  四、删除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权证”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估值描述,增加估值原则内容并调整部分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描述。
  五、删除原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权证交易的费用描述。
  六、删除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披露要求。
  七、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增加发起式基金三年到期后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发起式资金将于大会决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申购本基金1000万元。自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失效,《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正式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合同名称 华夏聚 丰稳健 目标 风险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节
三、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由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而来,华夏聚丰稳健
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
的争议处理方式。
……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
夏 聚 丰 稳 健 目 标 风 险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
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
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
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原《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
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聚丰稳健目标
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聚 丰稳健 目标 风险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
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
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一、基金名称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
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五、发起式资金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金、公司
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
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
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左侧“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五
部分基金备案”,新增“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和“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内容如下: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由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变更注册而来。
华 夏 聚 丰 稳 健 目 标 风 险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证监许
可[2018]703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生效。
202* 年 * 月 * 日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华夏聚丰稳健
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
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华夏聚丰稳
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变更基金名称、 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起式
资金申购基金 1000 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
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
险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 金合同 》失效 ,
《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华夏聚丰稳健目标
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正式转型为华夏
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
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
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
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 如年度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
……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
一、 基金
管理人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第 2 点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
删除左侧(24)。
二、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
……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一、 召开
事 由 第 2 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三、 投资
策 略 第 4 点 和 第 6

4、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
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
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
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
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
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
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
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删除左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权证投资策略。
四、 投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
性质的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
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一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2)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得高于 5%。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3)项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 (2)、 (3)、 (8)、 (18)、
(25)、(26)条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 的 公 开 募 集 的 基 金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
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
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0%。
(8)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得高于 5%。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2)、(3)
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 (2)、(3)、(8)、
(15)、(22)、(23)条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右侧内容。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8、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
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八、特殊情
况 的 处 理
第 1 点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
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及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
……
……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 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及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
……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一)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协议
无右侧内容。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
一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三)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删除左侧内容。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七)
基 金 定 期
报告,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基金
中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含
资 产 组 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删除左侧内容。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二 、 《基 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无右侧第 3 点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
部分基金
合同的效

第 1 点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1、本《基金合同》由《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
经 202* 年 * 月 * 日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自 202* 年 * 月 * 日起,本《基金合
同》生效,原《华夏聚丰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日期及正式转型日期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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