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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开混合(QDII)C(0114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10881
基金代码 011422
公告日期 2021-01-27
编号 3
标题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0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
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
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和美元现汇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认购/申
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现汇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现汇份额;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份额,外币份额以相应币种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一个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
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8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3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99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 年9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 年9 月30 日颁布并实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 年10 月11 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2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
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2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
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
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48、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0、日/天:指公历日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65、基金份额净值:A类(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财产中计提的,用于C类基金份额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主题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境外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
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
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
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其中,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投资过程中,将把流动
性作为本基金标的基金选择的重要考察指标,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
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
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
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只QDII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投资表现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
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鉴于相关国
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相对估值水平、科技行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区域
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
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
生重要影响。
2、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属于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
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3、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科技主题相关上市公司,须承受行业相对
集中带来的风险以及科技行业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科技主题的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
基于上市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带来收益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
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科技主题,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
做出投资选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
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
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
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
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
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7、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9、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汇率风险
本基金资产经过换汇后投资于主要以港元、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同时不排除少量资产
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港元与人民币、美元与人民币之间以及其他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1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12、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境外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境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
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13、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14、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投资时,不排除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
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
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
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1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
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故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
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
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
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而不为获取投机收益,
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17、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1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净值波动较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净值波动幅度风险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科创板
股票的每日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主板,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
会因此而遭遇单日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科技主题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包括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此处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把握市场
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全球各国的景气情况、防范系统性的宏观经济、政治
以及信用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采用
“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发展前景,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别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
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做出动态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主题股票,即以科技作为企业长期发展支撑的企业股票。企
业的核心任务之一是进行R&D,有着较高的科技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是此类企业参与市场
竞争的核心能力,它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是通过产品的高科技化形成与其他产品的差异来决
定的。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中具备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和研发潜力,未来可能持续增长
的企业,其中TMT产业主要包括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计算机、传媒、通信、电子行
业的A股上市公司以及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一级行业分类中属于信息技术、电信服务、
消费者非必需品行业的境外上市公司;二是其他新兴行业内科学技术在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
位、并依靠科学技术迅速成长的企业,其中新兴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
技、医疗保健、节能环保、智能家居、高端制造等;三是传统行业内通过科学技术的投入和
研发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
具体来看,科技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或研发支出均值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
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货币,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等
值货币;
③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货币,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
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货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
货币,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货币。
未来,随着科技发展及经济环境改变,本基金将按照以上标准所确定的科技主题概念,
适时对主题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将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纳入本基金主题的识别及界定范
围内,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力图对公司及行业所处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拟投资对象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合理估值水平三个指标。
本基金特别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
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
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
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
结构进行评价。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市场的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
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全球各国或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
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在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以及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策略的基础
上,本基金将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宏
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
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
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
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其他可能使用到的衍生品包含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互换、信用违约互
换等。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四、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科技主题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30%+人民币计价的中证中
美TMT指数收益率×40%+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3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 TMT 产业中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只公司股票组成,反映 A 股上市公司中数字新媒体相关产业公司股票的走势,该指数适
合作为本基金境内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中证中美 TMT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以及美国TMT
企业组成成分,以从主题投资的角度反映境外上市的中国以及美国 TMT 行业上市证券的表
现,该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
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业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
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同时,本基金为主题基金,在享受全球科技主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主题投资
带来的风险。
七、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执行董事,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
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
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
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
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
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
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
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
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
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
(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
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辽
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
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9日)、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
9月20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9
月20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
20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
20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21日至
2018年10月16日)、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3日至
2019年4月12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
(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12日)、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31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10日)、广发港股通优质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10日)、广发海外多元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11月27日)。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沪港深
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科技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31日起任职)、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0年1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2月14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10
日起任职)、广发瑞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10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王海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国
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耀柱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定光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
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易阳方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01月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
金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
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
模上限限制。
八、募集币种
本基金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按不同币种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现汇份额发售价
格为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人民币份额,万元) 认购金额M (美元份额,万美元) 普通投资者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 认购费率
M<50 M<10 1.20% 0.12%
50≤M<200 10≤M<40 0.80% 0.08%
200≤M<500 40≤M<100 0.50% 0.05%
M≥500 M≥100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人民币份额100元/笔;美元份额20美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人民币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人民币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 = 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
(2)人民币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C类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
(3)美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美元认购价格
美元认购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假设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美元,且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9979,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1+0.80%)= 198,412.70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412.70 = 1,587.30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6.9979 = 0.1429美元
认购份额=(198,412.70+3.00)/ 0.1429 = 1,388,493.35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388,493.35份A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
(4)美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美元认购价格
美元认购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假设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美元,且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9979,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6.9979 = 0.1429美元
认购份额=(200,000+3.00)/0.1429= 1,399,601.12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399,601.12份C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人民币份额,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美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
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外币份额,外币份额以相应币种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非直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部分)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境外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现汇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
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加新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调整现有币种的设置,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
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美元现汇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
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发生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1)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追加人民币申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申购费);美元现汇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美元现汇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
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
(含申购费),首次美元现汇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
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
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人民币份额,万元) 申购金额M (美元份额,万美元) 普通投资者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
M<50 M<10 1.50% 0.15%
50≤M<200 10≤M<40 1.20% 0.12%
200≤M<500 40≤M<100 0.80% 0.08%
M≥500 M≥100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人民币份额100元/笔;美元份额20美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 ≤ T < 30天 0.75%
30天 ≤ T < 180天 0.50%
T≥180天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 ≤ T < 30天 0.50%
T≥30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现汇,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
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的净值
以及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具体方法如
下:
(1)人民币申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人民币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元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
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10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52.22/1.0510=9,374.14份
即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元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10元人民币,可得到9,374.14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2)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C类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元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0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0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10,000/1.0230=9,775.17份
即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元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30元人民币,可得到9,775.17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2)美元现汇申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美元现汇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现汇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该申购
金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99美元,则可得
到的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美元
申购份额=9852.22/0.1699=57,988.3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99美元,可得到57,988.35份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2)C类美元现汇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C类美元现汇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申购10,000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该
申购金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申购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571美元,则可得到的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美元
申购费用=0美元
申购份额=10,000/0.1571=63,653.7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571美元,可得到63,653.72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普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 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赎回当日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普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9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0.1660=16,600美元
赎回费用=0美元
赎回金额=16,600.0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持有9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美
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6,600.00美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相应外币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估值汇率,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未来若增减外币份额类别(涉及新增
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精确位数)届时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披露。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
正常估值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接受全部赎回申请,但认为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且当日按比例办理正
常支付程序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对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
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在当日按正常支付程序办理的赎回份额中的占比。
(3)部分延期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以及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全部接受并
确认: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支付程序执行;若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正常支付程序执行,支付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基金合同的约
定条件下,当日按比例办理正常支付程序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对该部分赎回申请中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并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对
于该部分赎回申请中单个账户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部分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其在当日按正常支付程序办理的赎回份额中的占比。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办
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则开放期可针对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相应延长,即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接受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供处
理上述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在未来摆动定价机制的实施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可以采用摆动定价作机制为大额
申赎或赎回等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
与操作方法,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进行相互转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
不能互相转换。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
pocket fees);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
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
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股票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股票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股票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境外上市流通债券,若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分如下情况处理: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值无法通过公开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协商一致,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
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
数量计算,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当日美元对人民
币估值汇率,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对应的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估值汇率。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
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
配数额按照除权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
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所称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一)实施条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可实施侧袋机制。
(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出现侧袋机制实施条件的情形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启用和实施侧袋机制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侧袋机制实施条件和实施影响的
充分审慎严格评估,确保拟纳入侧袋账户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三)特定资产范围
前款所称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账户运作安排
(一)侧袋账户份额的确认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和赎回;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可按照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特定资产的处置与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
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的款项。
(四)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
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五)费用列支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基金
管理人不得针对侧袋账户的资产收取管理费。
三、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约定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主袋账户或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五、相关风险揭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若启用侧袋机制,原有账户的份额持有人将会面临部分资产(即分离至侧袋账
户的特定资产)的资产价值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评估,以及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2、侧袋账户的资产价值存在大幅贬值甚至完全丧失的风险;在未完全处置变现之前,侧
袋账户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在侧袋账户资产将完全处置变现之后,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对应的款项,将面对再投资的问题,不再继续如原有账户一样享受投
资带来的保值增值机会。
3、本基金若启用侧袋机制,则主袋账户的投资组合可能存在因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
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的约束而带来调整,进而引起基金实际损失或减少盈利机会的风险。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
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费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0、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情形;
31、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
3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侧袋机制相关的公告
本基金若启用侧袋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和营业场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
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
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有91家
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058家营业机构。
2019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379.58亿元(同比增长18.2%)、净利润 281.95亿元
(同比增长 13.6 %)、资产总额 39,390.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2 %)、吸收存款余额
24,369.3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23,232.05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16.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
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3、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
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
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
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
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
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
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0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4200.97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41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
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沪港
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
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
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康享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
式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聪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8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债-1-3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聚1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享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同顺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信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
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
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
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BBH概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住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办公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成立时间:1818年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凌
联系电话: 010-57832368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
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
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7万亿美元,其中超
过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
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
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
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
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
得收入;
(25)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告义务;
(26)办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8)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包括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此处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b)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l)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m)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n)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h)、i)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c)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d)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f)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g)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h)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E.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F.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b)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d)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g)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b)、d)、e)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
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
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
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
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
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
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供
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
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
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
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
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
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
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
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
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
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
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
的文件
(二)《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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