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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人民币)(968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34599
基金代码 968007
公告日期 2021-04-30
编号 3
标题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
2021 年 4 月 30 日
发行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本基金于中国内地的销售使用。
本概要提供有关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本基金”) 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必须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起阅读。
请勿单凭本概要而投资于本基金。
作出投资决定前, 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资料一览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 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 港元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 港元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 人民币
相关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交易频密程度: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收益分配政策: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
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 本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会
累积并反映在基金份额的价格上。
最低申购金额(整笔投资
额) ︰ 由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
0.87%
1.03%
2020 年度的跟踪偏离度****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
-1.12%
-0.52%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 目前 A 类- 累积收益份额尚未在内地发售, 具体的发售时间将在后续公告中载明。
**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
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所载
的“工作日”之定义。
*** 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起, 本基金及本基金所投资之目标基金的受托人费用已分别被修订至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45%(年度费率) 及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75%(年度费率)。 A 类- 累积收益份额及 M 类
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本基金及目标基金修订后的受托人费用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一年间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本基金及目标基金的受托人费用) 计算的预估数据, 并以其占本
基金于该期间内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 它包含了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 及本基金
所投资之目标基金的经常性开支。
实际数据可能与预估数据不同, 请分别参阅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内“收费及支出” 一节以了
解详情。 此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 此数据为于 2020 年度的实际跟踪偏离度。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的基金, 该系列现时是以伞子基金形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注
册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
它是一只联接基金及指数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 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 的总回报表
现(扣除预扣税)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只联接基金及指数基金, 会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指数追踪基金(“目标基金”), 而目标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当类似, 以求达到其投资目标。
目前, 基金管理人已选择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为目标基金(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目标基金作出
推介或认同, 也不是对目标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目标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同目
标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目标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其资产净值的 50%。
目标基金
目标基金是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目标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上市。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类似, 目标基金旨在在扣除费用前, 尽量贴近该指数的表现。 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将主
要采用复制策略。 目标基金对该指数的几乎所有成份股进行投资, 其投资比重与此等股份在该指数的比重大
致相同。
目标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可于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取得。
指数
该指数于 1994 年 8 月 8 日推出, 为反映于香港上市的内地证券整体表现的基准。 该指数以港元计价, 并以
截至 2000 年 1 月 3 日的 2000 点为基值计算。 该指数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时段内每隔 2 秒实时计算及报价
一次。
基金管理人及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目前皆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该指数的提供
者及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履行的职能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但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管理
任何该等冲突。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特别条款。
该指数选股范畴的证券包括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内地证券(即H股、 红筹股及P股公司), 其中包括第一
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包含同股不同权公司) 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为符合筛选资格, 选股范畴内的证券应当经过资格筛选。 此后, 所有合资格股份按照市值及流通调整市值排
名。 每一合资格股份根据其市值及流通调整市值的排名计算的综合市值进行排名。 在所有合资格股份中, 综
合市值排名在前50的合资格股份将被纳入为该指数的成份股。
该指数的成份股每季度评估一次。
本基金旨在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 接近该指数的总回报版本的表现(扣除预扣税)。
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
以下列明个别成份股指定的比重上限: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类别 比重上限
同股不同权公司成份股 5%
第二上市公司成份股 5%
其他成份股 10%
截至2021年4月16日, 该指数由51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组成, 总市值为83,058亿港元。
该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可于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www.hsi.com.hk▲浏览。 详情请
参阅提供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http://www.hsi.com.hk/▲。
衍生工具的使用/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达至其资产净值的 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在内地
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59 号文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
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仅获
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
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应
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
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
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
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注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监管报告、 通信联络、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 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邰飞 /彭亮燕
联系电话: 010-67595164 / 021-60637260网站: 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
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要约或出售、 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
且不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 本基金不会于加拿大申购要约。 此外,
申购本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 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
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 如向在
适用时间居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 法团、 信托、 合伙经营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销或申
购邀请, 有关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
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香港时间下午 16 时正)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
在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的估值点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
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 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
时间前进行。 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 赎回价为准。
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 在内地首日销售时, 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 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 3 个月
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 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
益应归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 0.001 份。 但因受技术条件限制, 内地投资者申
购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截位法)。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
份额则为不少于 0.01 份(截位法)。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及“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费率”应先行计算,
且计算结果应分别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6 位。
v. 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以有关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或内地代理
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正常情况下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T+n 日中 n 为工作日。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i.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项(扣除银行费用后)正常情况下须于 T+2 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 如于前述时
间前本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 即 T+2 日, 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内地为本
基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 尽管有上述规定,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 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
的赎回申请后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 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及特别
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 赎回对价。
viii. 申购限额、 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 赎回金额限制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限
制由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ix.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说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特定情形以及补充说明书规定中的其他情形时, 将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与资产净值的计算。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 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份
额的数目, 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
10%。 在这种情况下, 限额将按比例执行, 以使在该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
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 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赎回的份
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 但须受相同限制。 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
行, 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 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
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x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
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 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
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
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
定。 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并至开通此业务的
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 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
以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 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回及转换” 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任, 代为
办理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 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
内地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 通常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
通过销售机构查询 T 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
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 在内
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
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 申购款将于 T+2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 赎回款项将
于 T+10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请分别参阅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内“风险因
素” 一节以了解详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 因此, 您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并不保证可取回本金。
货币及汇率管制风险
某一份额类别的指定货币可能是有别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的货币,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股票之基金的风险
目标基金投资于股票, 故本基金对目标基金的投资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 股票的价值可能因各种因素而
波动, 例如投资情绪的变化、 政治及经济情况以及与发行人有关的特定因素。
与基金的结构/目标基金有关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是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须承受以下风险(包括目标基金须承受的若干风险):
追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及目标基金须承受追踪误差风险, 即其表现不一定准确追踪该指数的风险。 此追踪误差可能由所
用投资策略、 费用和支出等因素所致。 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监察及寻求降低追踪误差以管理该风险。
概不能保证在任何时间均准确或完全复制该指数的表现。与被动式投资有关的风险
目标基金以被动形式管理, 而基于目标基金固有的投资性质, 其基金管理人并没有酌情权以适应市场的
转变。 预计该指数的下跌将引致目标基金的价值相应下跌, 而本基金的价值亦会下跌。
投资于目标基金的一般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联接基金, 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 除本基金收取的支出及收费外, 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于
目标基金可能涉及额外费用, 例如目标基金的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及支出。 再者, 概不能保证目标基
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 亦不能保证目标基金的流动性总能足以满足赎回要求。 此外, 目标基
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可能暂停。 此等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基金而目标基金亦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可能会出现潜在利益冲突。
指数基金的集中风险
目标基金的投资集中于香港上市的内地证券(包括 H 股、 红筹股和 P 股)。 目标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
较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较为反复波动。
目标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该市场的不利经济、 政治、 政策、 外汇、 流动性、 税务、 法律或监
管事件的影响。
与投资于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包含采用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公司(例如创新产业公司)。 这导致出现与股东权利和
企业治理以及投资者保护有关的问题, 若目标基金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普通股, 可能对目标基金及本基金
造成负面影响。
与在二级市场交易有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目标基金时, 目标基金的份额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价格受份额的需求和供
应等市场因素所推动。 因此, 目标基金的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较目标基金的资产净值大幅溢价或折让,
且若目标基金对通过特别创设/赎回的一级交易实施暂停, 则该溢价或折让可能更大。
由于投资者(包括本基金)于香港联交所买卖目标基金的份额将支付若干费用(例如交易费及经纪佣金),
投资者(包括本基金) 于香港联交所购入目标基金的份额时支付的金额可能超过目标基金的份额净值,
而于香港联交所出售目标基金的份额时收取的金额可能低于目标基金的份额净值。
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涉及新兴市场(如中国内地) 的投资可能会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特殊考虑
因素, 例如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 法律及税项风险以及大幅波动的可能性。
依赖同一个集团的风险
本基金的受托人(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目标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上市代理)、 该指数的提供者及目标基金的受托人(同时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各自皆为汇丰控
股有限公司(“集团”) 的附属公司。 尽管该等实体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 如遇到金融风暴或
集团任何成员无力偿债, 可能会对集团整体而言或集团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 这可能对向本基金提供
服务构成影响。 在该情况下,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其运作可能会中断。
此外, 尽管所有交易将以公平磋商进行, 但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该指数的提供者及目标基金的受托人
皆为集团的成员, 其等之间可能不时会就本基金产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积极
管理任何该等冲突。
基金终止风险
本基金可能在若干情况下被提前终止, 例如目标基金并无做市商、 该指数不再可用作基准或本基金的规
模降至等值 400 万美元以下。 本基金被终止时, 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其投资, 并可能蒙受损失。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 政治风险、 法律风险、 汇
率风险、 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若本基金
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上限, 本基金
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
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
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
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取消基金互认、 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
互认, 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
于其所投资的本金, 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
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
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 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
方面亦有差异。 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
接受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 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 12 时和 16 时两个交易截止
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 基金资产净值会于每个交易时段后计算, 因此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
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 由此就 A 类份额也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 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而言, 内地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即下午交
易时段), 就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
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 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赎回存在重大差异, 内地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市场情况可能会随时改
变, 内地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
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
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
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
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
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 并须受中国内地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管制。 本基金概不保
证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将不会贬值。 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
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在投资于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时, 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 并于其后将
港元赎回款项兑换回人民币。 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 并可能会蒙受亏损(视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
而定)。
内地投资者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CNH”)
而非在岸人民币(“CNY”) 估值。 CNH 及 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 但 CNH 及 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
和个别市场上交易。 因此, 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CNH 与 CNY 间的
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 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付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
额的赎回要求, 投资者的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因此, 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内地投资者
可能不能在赎回其投资后及时收到人民币。 在特殊情况下,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 在人民
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 以人民币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份额类别货币风险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不同。 本基金报价货
币为港元, 内地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则内地投资者须承担相关货币兑换风险。 该等
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申购款项将兑换为港元进行投资, 以及由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
款项, 内地投资者因相关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可能蒙受亏损。
货币对冲风险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而言, 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或本基金
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 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 因此,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 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未对
冲的货币兑换风险, 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 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内地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
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类别的价值。
尽管并非其意愿, 但在基金管理人尝试对冲货币波动时, 仍可能导致出现对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
再者, 因货币敞口对冲过度, 对冲交易衍生工具持仓可能引发与杠杆有关的风险,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与该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有关的风险(即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有
关的风险) 。 内地投资者须注意, 不论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
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 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 如有进行对冲, 其可能会大大保障
该类别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于该类别的类别货币的价
值下跌的影响, 但其亦可能会阻碍该类别的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
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若内地投资者使用的货币与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货币(即人民币) 不同, 可能会承受额外的货币
风险。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 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 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
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由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
和资金交收, 并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
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清算欺诈、 数据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甚至
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
销售的份额。 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
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如何?
往绩并非预测未来业绩表现的指标。 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份额价格作为比较基准, 表现以分红(如有) 再投资的总回报计算。
上述数据显示份额类别总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 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 当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
用, 但不包括投资者或需缴付的申购费及转换费。
本基金的指标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表现以分红再投资的总回报计算, 总回报为扣除内地预扣税后的净
值)。
基金成立日︰ 2003 年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成立日: 2003 年
基金管理人视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即拥有最长过往业绩及目前正向香港公众销售的零售份额类别)
为最适合的代表份额类别。 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 目前 A 类- 累积收益份额尚未在内地发售, 上述业绩
-20.8%
16.8%
-3.6%
13.5%
-17.9%
-0.3%
27.8%
-11.1%
13.4%
-1.5%
-19.9%
19.3%
-1.9%
15.1%
-17.1%
1.1%
29.1%
-10.3%
14.1%
-0.3%
-30.0%
-20.0%
-10.0%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 - 累积收益份额 - A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投资者可从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 取得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过往业绩资料。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 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或须支付的收费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而言, 投资者或须就本基金份额的交
易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须支付金额#
申购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申购价的 1.5%
转换费 不适用
赎回费 无
#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申购费为申购价的 1.0%。 目前 A 类份额尚未在内地发售, 具体的发售时间将在后续公告
中载明。
#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通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 本基金调
整申购费率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 3%。
#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请联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以了解详情。
本基金应持续支付的费用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而言, 以下支出将由本基金支付,
由于此等支出会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 因此对投资者造成影响。
年度费率
本基金^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
比)
目标基金^
(占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度百分比)
总费用(最高)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度百分比)
管理费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 1.0%
现行费率为 0 0.55%
最高为 1.0%
﹙现为 0.55%﹚
受托人费用 0.045% 0.0475% 0.0925%
^ 请注意, 在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后, 上述年度费率最高可增加至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所允
许的最高费率。
其他费用
投资者交易本基金份额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中“收费及支出” 一
节以了解详情。
其他资料
本基金的A类 – 累积收益份额资产净值会在每个交易日计算两次, 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 及
“下午截止时间” 后, 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 前。 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资
产净值会在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 于“下午截止时间” 后, 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 但为
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 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
提交的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
时段适用的申购价、 赎回价为准。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 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赎回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并且在受托人批准下, 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的份额数目限
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 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10%之
内。 请参阅本基金的补充说明书以了解详情。
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获取本基金的其它资料。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做出任何陈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等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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