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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B(0019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47107
基金代码 001950
公告日期 2021-05-25
编号 1
标题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4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
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
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针对投资面向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资产支持票据(ABN),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
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
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基金资产若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需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
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14)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
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
期日的期限;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选择
存款银行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另
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
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
担责任。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
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
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
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
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
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
的授权,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且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定后,则撤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对于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应确保托管
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托管人不承担未执行该指令造成任何损失和责任,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
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每日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可用头寸表。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该指令,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对基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未正确按照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使用双方约定的方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
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并经电话确认后,该授权文件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
效时间。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
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新的书面授权文件,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管理人及时
查收。
(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
议。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
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基金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
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3、定期投资
本基金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
《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
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账实核对,基
金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每日核对。证券账目的账实核对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
一次,确保账目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
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
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
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
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
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
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清算
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如是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资
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第七条规
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力原
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
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
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前(含T+1日,T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
理。
T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对应款项均在T+2日进行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转
换。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
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月
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基金会计业务专用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和复核工作, 托管行需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相关业务信息。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赎回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
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费用列支违规的处理
若发生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金
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
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本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违
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
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
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基金管理
人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经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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