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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明纯债C(0075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30597
基金代码 007556
公告日期 2021-07-24
编号 2
标题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合称:“两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两只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事宜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次修改事项已报证监会备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两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涉及的基金名称及修改事项如下表:
基金全称 托管人 修改事项
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引入侧袋机制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引入侧袋机制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两只基金引入侧袋机制的修订具体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的内容,以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部分增加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2、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增加“侧袋机制”和“特定资产”的释义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1)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处修订如下:
将“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修订为:“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修订如下:
将“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修订为:“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权益的修订如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的投票权修订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6、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描述如下: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对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1)对“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修订如下:
将“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修订为:“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8、在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9、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0、对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和更新,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章节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揭示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三、重要提示
1、对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本次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所做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自公告日2021年7月24日生效。
3、投资者可通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18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了解详情。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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