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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港美互联网美元现汇(QDII)(00679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69605
基金代码 006792
公告日期 2021-11-15
编号 1
标题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美元现汇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1月11日
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港美互联网美元现

基金代码 006792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1月16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美元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境外投资顾问(若有) 境外托管人(若有)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基金经理 尤柏年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06月25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注: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4月15日新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
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
投资管理谋求超额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计价)×95%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
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
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
(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

备注
申购费
M <20万 1.5%
20万 ≤ M < 100万 1%
100万≤ M 每笔200美元
赎回费
N <7天 1.5%
7天 ≤ N < 30天 0.75%
30天 ≤ N < 1年 0.5%
1年 ≤ N < 2年 0.25%
2年≤ N 0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3%
销售服务费 0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
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其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
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发达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
等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主要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
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4)税务风险
在投资海外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境
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
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
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
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
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产业,本身发展较为迅速,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因此一些当
前具有良好业务模式及收入利润的企业,有可能在未来短时间内就在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失去竞争力;
部分被投资的上市互联网行业公司有可能尚未实现盈利和正的经营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互
联网行业的这些特征也会给本基金带来投资风险。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美国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美股允许股票卖空,因
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美国、香港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
转让的流动性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
4、基金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3)衍生品投资风险;(4)信用风险;
(5)大宗交易风险;(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5、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1)证券经纪商风险;(2)操作风险;(3)会计核算风险;(4)清算风险;(5)上市交易的
风险;(6)技术系统运行;(7)通讯风险;(8)不可抗力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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