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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0103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27854
基金代码 010323
公告日期 2022-01-19
编号 1
标题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10日《关于准予华安平衡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168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0
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3个公历年的最
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因而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FOF产品中风险收益水平相对平衡的产品,本基
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
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
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
配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
比例的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
基金中基金(FOF)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或基金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中基金(FOF)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中基金(FOF),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60%。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2年1月17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1
一、绪言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运作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之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移直先生,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东海明珠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光彩事业投资管理集团投资主管、中国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荷兰APX交易所集团数量风险分析师、荷兰Nidera交易集
团投资风险分析师、金思维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2010年9月加入华安基
金,历任风险管理部高级总监、企业发展部高级总监、专户量化部总监。现任基
金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志远女士,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养老目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杨志远女士,基金组合投资部助理总监、F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16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
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
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5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运作指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168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20年11月1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0年11月27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89,305,790.41元人
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415.24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
于2020年12月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6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89,305,790.4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7,415.2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89,313,205.65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4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55.9816%;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39,907.1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447%。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12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
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
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转出申请
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
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认购费为500元/笔。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以明确相应申购费率,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2、赎回费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为最短持有期
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
赎回,赎回费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金额为
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满3年,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
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
购的情形。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除股东以
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条
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投资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
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
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
5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策略与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严格遵循纪律化、自上
而下的决策流程,采用战略型资产配置和战术型资产配置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
(1)战略型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略型大类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将遵循基金合同的约定,即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
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
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为50%。
(2)战术型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项宏观经济基本面指标、各子类资产的历史估值水
平及波动率变化等多种因素,紧密跟踪研究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战术
型大类资产配置框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时间段内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纪律性战术再平衡以保持基金稳健的
风险收益特征不变,使本基金的大类资产战略配置中枢不发生漂移。
当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如各子类资产估值水平大幅低于/高于历史平
均值,或资产波动性急剧上升/下降等各类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对组合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动态调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
率。在此情况下,部分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会偏离
于基金的长期战略配置中枢,对处于上升通道的低估资产进行适当超配,对被高
估资产进行适当低配。
2、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1)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构建“初选基金库—备选基金库—核心基
金库”三级筛选模型来逐级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发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基
金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
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初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基金库的构建,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过滤掉明显
不具备投资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剔除的基金包括基金合同明确禁止或不属于本基
金主要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基金。
2)备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定量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长期收益率稳定、风
险管理能力突出、资产规模适中的基金。定量筛选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历史收益持续性指标;
b.外部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c.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d.证券选择能力指标;
e.时机选择能力指标;
f.基金有效规模等。
定性的分析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稳定性以及基金经理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投资理念、职业道德、违规记录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
后,形成基金的备选库。
3)核心基金库构建
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利用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市场研究和基金研究能力,对备
选库内基金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对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做出刻画,
以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纳入投资组合。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基金资产配置特征;
b.基金持仓结构特征;
c.基金投资风格特征;
d.不同市场环境中基金绩效能力;
e.相关性指标等。
通过逐级筛选,基金管理人形成核心备选库,并不断进行及时的跟踪、分析
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调研,对核心库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公
司管理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与评估,以获取库内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最新信息。
4)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利
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组
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
的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2)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产
业政策导向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组合
收益。此外,本基金也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包括
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段性投资
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1)基金
标的指数的代表性;2)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有跟踪误差、
跟踪偏离度等;3)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
将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3)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精选策略
相关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政策情况、证券市场走势和资产
估值水平等因素是本基金进行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本基
金将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投资分析,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
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环境,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水
平,遵循前述三级筛选模型逐级优选,精选优质的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进
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高分红比率
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
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债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根据
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
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据此确定债券组合
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
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
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
期策略、久期策略、骑乘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债券投资策略,获取超额
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
日历效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
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
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
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55%,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
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
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18)、(19)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收益率×50%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800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
透明等特点,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
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
选定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及
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0
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88,731,485.16 94.30
3 固定收益投资 4,904,410.00 5.21
其中:债券 4,904,410.00 5.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0,122.55 0.41
8 其他各项资产 70,468.49 0.07
9 合计 94,096,486.2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04,410.00 5.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04,410.00 5.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4 21国债 49,000 4,904,410.00 5.22
0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6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0.60
4 应收利息 51,402.78
5 应收申购款 12,096.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468.4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2.基金中的基金
12.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3847 华安鼎丰债券 开放式 8,546,934.22 9,252,910.99 9.85% 是
2 040040 华安纯债债券A 开放式 7,993,011.16 8,618,064.63 9.17% 是
3 000305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A 开放式 7,148,891.31 7,670,760.38 8.16% 否
4 519782 交银裕隆纯债债券A 开放式 5,513,393.77 6,943,016.77 7.39% 否
5 512660 国泰中 开放式 5,280,0 6,536,64 6.96% 否
证军工ETF 00.00 0.00
6 512480 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ETF 开放式 5,010,000.00 6,272,520.00 6.68% 否
7 04000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 开放式 2,203,286.19 6,211,945.08 6.61% 是
8 040005 华安宏利混合 开放式 601,595.46 5,888,717.16 6.27% 是
9 007180 华安中债1-3年政策金融债指数A 开放式 5,487,271.70 5,669,997.85 6.03% 是
10 270028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A 开放式 612,054.39 3,945,302.60 4.20% 否
12.2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368.48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1,868.59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91,522.52 83,996.85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37,434.95 16,607.13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608.26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
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
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
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
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
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
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
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0-12-01(合同生效日)至2020-12-31 0.84% 0.09% 2.40% 0.50% -1.56% -0.41%
自2021-1-1至2021-6-30 3.87% 0.52% 1.93% 0.61% 1.94% -0.0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除估值方法第4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4项约定的方法进行
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
定其公允价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即在原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
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
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3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
露所持有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所投资证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
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会导致基金盈利发生变化;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因素将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采用开放式运作且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需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投资限制上,基金合同有如下约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
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投资策略上,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
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
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及10%,
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赎回或者对
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的相关约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
相关约定。
(3)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
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3个公历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
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回申请,面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设置了权益类资产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战略资产配置中枢分别为50%及50%,可能发生基金实际的资
产配置情况与预设的大类资产配置中枢发生偏离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上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商品基
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多种具有不同类别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因
此,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商品市场及海外市场等各类资产市场的变化,都
会影响本基金业绩表现。
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水平及业绩表现等,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5、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因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而面临基金运作风
险。具体包括基金经理更换风险、基金实际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
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因基金分立、合并及不满足存续要求
而清盘时,也会面临风险。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会从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
作情况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6、政策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
重大调整,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
会影响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7、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的
交易。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走势除受到市场形势、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经
营情况的影响外,也会面临交易量不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管理人经营引
发的暂停交易和退市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
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
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
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及期货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诉之
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2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3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4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5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6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5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募集期内暂不参加华安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认购费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11-14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8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02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1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12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14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1-02-27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09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24
17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4-21
18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0
19 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07
20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30
21 华安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
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
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
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
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
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55%,投
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被
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
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18)、(19)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被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
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被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
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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