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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中航军工C(0150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65421
基金代码 015046
公告日期 2022-01-27
编号 1
标题 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2 年 1 月27 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
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164402;C 类基金份额代码:015046)。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
保持不变。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
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
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D≥7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场外
首次申购本基金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本基金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
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份时,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
额强制赎回。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净值计算位数从小数点后 3
位变更为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
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行
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
司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
就《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文件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完善。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
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
附件:《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
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
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申请。 规定进行申请。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
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
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
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
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
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
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日后 C 类
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66.99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86.97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七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
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
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
基金份额,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
零点五;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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