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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A(0003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91528
基金代码 000311
公告日期 2022-04-28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29日起对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0311。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5679。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年。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修订了《托管协议》中部分操作条款。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4月29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八、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
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
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
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受益所有
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 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
理。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
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
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
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
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
成分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
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
成分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一级市场新股
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
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4、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
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
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四部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附件二:
  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一)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
选成分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
成分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
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
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后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
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n;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n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n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n;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 n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
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
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
费用 …

(增加)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
费用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九)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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