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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美元)M类人民币-acc(9681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94904
基金代码 968151
公告日期 2022-04-28
编号 3
标题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产品资料概要(2022年4月)
信息全文 - 1 -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主要资料。
本概要为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而投资于本基金。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本资料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
日)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计价货币: M类人民币-acc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M类人民币-acc 累积(不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将再投资于本类别(如有))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M类人民币-acc 9.35%^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 12月31日
最低投资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M类人民币-acc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如下:
首次:
M类人民币-acc:人民币2,500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
货币的等值金额)
追加:
M类人民币-acc:人民币1,000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
货币的等值金额)
- 2 -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acc的最低首次
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查询。
^持续费用数据为年化数字,乃按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开支计算得出,可能每年不同。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为瑞银(香港)基金系列的子基金,瑞银(香港)基金系
列为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0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实现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高增长,同时审慎考虑资金安全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本基金的资产根据分散风险原则投资(即投资于所有市值及横跨不同行业的证券)。
策略
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主要(即不少于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关税领
土(“中国内地”)或主要活跃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及认股权证,该等股票及认股权证于中国
内地以外上市或交易。
本基金对A股及B股的总风险敞口(不论直接或间接)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于A股的
直接投资可能通过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股票市场互通、由沪港通及深港通组成的证券交易
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互联互通机制”)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允许的任何其他合资格方法(包括
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QFI”))进行交易。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损失吸收产品”),如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
生触发事件时,此等工具可能会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通股。本基金预期投资于损失吸收产品的最
高投资总额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30%。
为免生疑问,不论是采用何种投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
总投资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无意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多可为其资产净值的50%。
- 3 -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0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
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
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
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
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
金清算交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税费
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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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系人:司媛
联系电话:95046
联系邮件:gjywb@ thfund.com.cn
传真:010-83571800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
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以
及受限制人士(定义见招募说明书)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香港营业日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办
理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但不包括上午九点整(香港时间)后及下
午五点整(香港时间)前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具有类似影响的任何警告或信号的任何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一致)。具体可
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
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
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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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类人民币-acc 人民币100元
发售首日后,M类人民币-acc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和赎回价为在各
交易日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价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就财务及购买费用而作出调整,以补偿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申请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摊
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可见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1节“计算资产净值”。
申购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3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申购价时进行有关进位调整而产生的
利益。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就财务及销售费用调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以补偿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赎回要求而造成的
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
体可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1节“计算资产净值”。
赎回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3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赎回价时进行有关进位调整而产生的
利益。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代表更小
零碎份额(即多于小数点后两位的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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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
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或内地代理人不
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
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3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在
该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受限于基金登记机构收到的适用赎回文件及任何暂停事件(详见招募
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A部分13.2节“暂停交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机构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T+4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
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由于节假日等安排可
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
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明
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
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7. 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人民币-acc的最低赎回
金额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M类人民币-acc
最低赎回金额 不适用
最低持有量
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M类人民币-acc的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即人民币2,500元(或任何其
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M类人民币-acc的价值少于其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此赎回申
请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豁免或修订上述最低赎回金额或最低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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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acc的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
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8.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2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
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
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5%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A部分第13.2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
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10. 巨额赎回

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指令将超过本基金于该交易日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保留在该
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限)的权利。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有意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按照该等份
额的价值计算的相同比例进行赎回,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
情况下,未被赎回(但原本应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并受同一限制所约
束。如赎回申请被如此顺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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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
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赎回相
关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11.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2.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
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
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
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
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
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
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
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2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
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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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T+3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
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3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
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赎回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
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5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
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预计于T+10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
可能会遭受损失。不保证能偿还本金。
股票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权益性证券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不同因素波动,例如投资者情
绪、政治及经济情况及发行人特定因素的变动。
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高波动性有关的风险:
? 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交收困难,亦可能令有关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价格
大幅波动,因此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特定地区(即中国内地)。本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投资组合较多元化的
基金可能更为波动。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投资成熟市场通常不会面对的更多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
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收风
险、保管风险及高波动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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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风险:
? 本基金的基础投资可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同时,份额类别可被指定以非本
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此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
动及汇率管制更改的不利影响。

与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
?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
险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可以导致亏损远远超过本基金投资金
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巨大亏损的高风险。
与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 互联互通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法规可能变更,而有关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互联互通机制
受额度限制。若暂停通过该机制进行交易,基金通过该机制投资于A股或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
响。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境外投资风险:
?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
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5%,基金管理人可以
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
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
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
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及内
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
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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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
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
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
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
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
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属于香港交易日的沪
深交易所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
金的开放日。
?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
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
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
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
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
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
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
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
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
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
- 12 -
形。
税收风险:
?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业绩表现如何?

? 过往业绩表现资料并不代表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
? 业绩表现是以日历年年底的份额净值作为比较基准,而收益分配会再进行投资。
? 以上数字显示A类美元-acc在所示日历年的价值增减幅度。业绩表现数据按美元计算,包括
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A类美元-acc因其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而被选为代表性份额类别。
? 内地投资者需了解,A类美元-acc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上述业
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 如未显示过往业绩表现,即表示该年的可得数据不足以计算业绩表现。
? 本基金发行日期:2017年3月3日
? A类美元-acc发行日期:2017年3月3日
? M类人民币-acc发行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无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
0
-16.35%
43.48%
29.76%
-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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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A 类美元-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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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目前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会开通转换
安排)
赎回费: 无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开支将从本基金中支付。这些开支会对投资者造成影响,因为这些开支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回
报。

年费率(相当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或金额(视情况而定)
管理费: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1.87%,最高不超过1.87%*。
受托人费用: 现时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最高不超过0.09%
注册登记费: 就前5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6,000美元;
就其后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100美元。
服务费: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0.32%,最高不超过0.4%*。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其他费用
当交易本基金份额时,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如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载,本
基金亦将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
*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现有年费率最多可增加至招募说明书所载的明确允许的上限水
平。
其他资料
?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每个交易日计算,份额价格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
/www.thfund.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 投资者可于上述网站查询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现。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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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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