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A(0101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11173
基金代码 010108
公告日期 2022-05-17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5月18日起对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10108。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5752。
2.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40%/年。
对于持有期限小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7天(含7天)至30天(不含30天)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30天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5月18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九、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
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
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
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
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
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
诺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
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
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
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注 册 上 市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括 协议 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第十四部
分 资产估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 资产估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十四部
分 资产估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附件二:
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
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一、基金
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计提和支
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 护费
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