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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发起式C(01579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11840
基金代码 015797
公告日期 2022-05-17
编号 3
标题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907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信用衍生品等品种,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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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42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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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新能源主
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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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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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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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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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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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深港通” )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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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一百零六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
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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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
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民安增利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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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 6 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
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鑫动力月月
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核
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明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裕回报 6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招瑞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鑫 30 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万家瑞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港深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北交
所慧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鼎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港
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景气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恒纯
债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兴恒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聚优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
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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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2005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9 年 6 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北京中昊泰睿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现任无锡尚德太
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无锡尚德益家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
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苏海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
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起加入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监事卢涛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6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产品开
发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
司。2015 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
件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
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
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 2016 年 7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21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
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
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 2021 年 6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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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欧子辰, 2013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在华创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研究员。
2018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苏谋东、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孙远慧、尹诚庸、周潜玮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尹诚庸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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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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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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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 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
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
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
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
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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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80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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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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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
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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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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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22]907 号文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
发起份额。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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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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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6)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
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7)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份。
3、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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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
(2)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
(3)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300万 0.10%
3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0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0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5)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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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对应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9,881.42+5.00=9,886.42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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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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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
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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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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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
销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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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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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
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及外
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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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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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300万 0.12%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0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2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0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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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针对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
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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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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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78.75=10,421.2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
大于 3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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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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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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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超出前述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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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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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
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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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直接从事或受益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通过对新能源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投资于直接从事或受益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深入挖掘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价值,分享新能源主题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中的上市公司:
1)新能源、再生能源生产和利用相关行业,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页岩气、生物质能、天然气发电、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新能源/再生能源的生产和利用及相关技术服务;
2)新能源、再生能源设备制造行业,包括:光伏组件、风机、核电设备、燃气机组、氢气生产设备和抽水蓄能机组;
3)新能源相关的工程建设、能源传输和运营行业,包括:新能源电站的建设、智能电网、电站运营、分布式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4)储能和交互设备的生产和研发行业,包括:电池、电容器、逆变器、充电桩、电缆等的研发生产制造,及与其相关的原材料生产与制造;
5)出行电动化产业链相关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它电动化出行工具以及相关的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装备、充电桩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经销服务;
6)新能源汽车核心三电产业链及智能化相关行业,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制造装备、配件、原材料、上游矿产资源;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车联网及智能驾驶相关的电子行业、计算机应用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
未来随着政策、市场环境、行业规范或者行业准则等发生变化,直接从事或受益于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可能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及涵盖的相关行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在注重安全边际的基础上挑选具有良好长期竞争力的优质公司。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个股的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品质
公司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者,优秀的管理团队是实现企业快速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基金重点考察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战略规划能力、内部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
成长性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综合判断。在定量分析部分,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在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所处产业链地位、政策扶持程度、用户消费习惯、行业竞争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盈利质量方面,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股息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在核心竞争力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同时,本基金还将关注该技术是否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是否符合未来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向,公司在所属细分行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以及未来产品线的布局规划。
2)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在组合构建时注重个股估值水平,以确定该股是否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尽可能寻找估值合理或者低估,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标的。具体评估指标包括个股的 P/E、P/S、P/CF、PEG 等。
3)预期差
本基金将通过严密的实地调研及论证,及时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有效预期差,发现被低估的股票。预期差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公司盈利是否具备持续超预期潜力,公司管理团队水平、资产质量、发展规划是否被市场显著低估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在预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确定相应的期限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信用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7、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主要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9、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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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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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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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8)、(19)、(20)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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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
中证新能源指数选取沪深市场中涉及可再生能源生产、新能源应用、新能源
存储以及新能源交互设备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新能源产
业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市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最早的股票市场指数之一,包
括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
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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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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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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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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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
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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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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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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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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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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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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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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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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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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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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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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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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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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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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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等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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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投资该品种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信用衍生品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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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
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七)融资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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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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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
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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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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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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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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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
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
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
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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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
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 1.50%。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暂停估值
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估值
方法”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
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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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
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
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
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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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
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
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可能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
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
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
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
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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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
影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
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
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
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
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
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
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
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
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
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
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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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
的风险。
(I)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
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
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
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
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
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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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
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
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
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
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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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8)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少较少,导致难
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
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
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
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
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
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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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
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
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
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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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④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
境外基础证券。
(10)主题配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
经济结构变革与调整等不利于新能源主题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
新能源主题相关产业群的发展,进而影响新能源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
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主题配置风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11)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
盘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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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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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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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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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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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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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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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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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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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
管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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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
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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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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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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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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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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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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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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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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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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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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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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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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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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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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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
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8)、(19)、(20)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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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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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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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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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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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
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
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
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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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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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并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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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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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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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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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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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1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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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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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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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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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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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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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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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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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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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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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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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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