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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科技ETF联接(QDII)C(0128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79831
基金代码 012805
公告日期 2022-09-16
编号 1
标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28号文募集的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主代码:012804;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8月11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1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刘紫薇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的说明》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将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8月1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主要修改要点
  本基金本次修改要点为转型成“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材料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将一并修改。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该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4.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2年9月16日《证券日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广 发恒生 科技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转型并 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 ,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
2、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 断 、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 决结果 均
计为 “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
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全文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广 接发基恒金生(Q科D技II)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前言
三 、广发 恒生科 技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 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三 、 本 基 金 由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转型而来 。 广发恒生科技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QDII)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募集的注册及后续转型 为本 基金的 备案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市场 前景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 ,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 金面临 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 标 、 指 数编制 机构停 止服
务 、成份股停牌 等潜 在风险 ,详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释义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删 除 ,
改序号 )
3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9、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删除 )
38、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QDII)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原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基金合同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失效
62、目标 ETF:指 广发恒 生科 技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QDII)(简称广发恒生科 技 ETF);
(新增 )
63、ETF 联接基 金 :指将 绝大 多数基 金财产 投资 于
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 密跟 踪
业绩比较基 准 , 追 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采用 开放式 运作方 式的 基金 , 简 称 “联接 基
金 ”;(新增 )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基金名称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 , 通过严格
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 力求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追求跟踪误差 的
最小化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准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
募集上限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
方式进行确认 ,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 受募
集规模上限限制 。 (删除 )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
(删除 ,改序号 )

、基金名称
广发恒生科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QDII)

、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QDII 基金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目 标 ETF, 力求 实现 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七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ETF 是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简称广 发恒 生科技
ETF)。
本基金为广发恒生科技 ETF 的联接基金 , 二者既
有联系也有区别 :
(1)在 投 资 方 法 方 面 ,目 标 ETF 直 接 投 资 于 标 的
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 而本 基金 则采取 间
接的方法 , 通过将 绝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资于 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2)在交易方式方 面 ,投 资者既 可以像 买卖 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市场买 卖目标 ETF, 也可 以按照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 要 求 ,申 赎 目
标 ETF; 而本 基金通 常大 部分情 况下像 普通 的开
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及 代销机 构按 “未
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 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
(1)法律法 规对投 资比 例的要 求 。 目标 ETF 作 为
一种特殊的基 金品 种 , 可将 全部或 接近 全部的 基
金资 产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而
本基金作为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 需 保留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2)申购赎 回的影 响 。 目 标 ETF 采取 按照最 小 申
购 、赎回单位和 申购 、赎回清 单要求 进行 申赎的 方
式 ,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 影响 较小 ;而 本基金 采取
按照未知价法 进行 申赎的 方式 , 大 额申 赎可能 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 (新增 )
四 、 基 金 的 发 售
( 章 节 标 题 更 改
为 “基 金 的 历 史
沿革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 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 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生效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收取基 金认购 费用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缴款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删除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恒生科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QDII)由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转型而来 。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于 2021 年 6 月 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21]1928 号文注册 ,基金管 理人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8 月 9 日进行发售 ,募
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广 发恒生 科技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生效 。
根据 《广 发恒生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 “若将 来本基 金管 理人推 出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使 本 基 金 采 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 改 《基 金合同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决定将 广发恒 生科技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转型为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QDII),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2022 年 X 月 XX 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QDII)以通 讯方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广 发恒生 科技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同意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转型为广发恒 生科 技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QDII)并修改基金合同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正式转型为广发 恒生科 技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QDII),《广发
恒生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QDII)基金 合同 》生 效 ,原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 》同日失效 。 (新增 )

、基 金 备 案 (章
节 标 题 更 改 为
“基金的存续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 (删除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改序号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基金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
规模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删除 )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 (删除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 资者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10 日 (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
有变更 、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
易 、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
更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 则赎回 款项 的支付 时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 。
(删除 )
发生上述除第 5、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赎回申
请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10 日(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 、本基
金所投 资市场 或外 汇市场 暂停交 易 、目 标 ETF 暂
停交易或赎回 、 本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交易 清算规
则发生变更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统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 在
发生巨额赎回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目标 ETF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新增 )
10、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 二级市 场交 易
停牌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新增 ,改序号 )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9、目标 ETF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新增 )
10、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暂停上市或 证券交 易所 场
内交易停牌等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 (新
增 ,改序号 )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基金管理人
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9848(集中办公区 )
2、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20 年 以
上 ;

、基金托管人
2、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基金管理人
住所 : 广 东省珠 海市 横 琴 新 区 环 岛 东 路 3018 号
2608 室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

、基金托管人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方 面 存 在 一
定的 联系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
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票数 为 :在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基
金持有 目 标 ETF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的方 法 ,保 留到整 数
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基 金的 全体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 份行 使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召 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由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召开事由
1、除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 外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 于 目 标
ETF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变 更 、终 止 上 市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与其 他基 金进行 合并而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 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 。
十 二 、基 金 的 投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 略 ,通 过严格
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求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追 求跟踪 误差 的
最小化 。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标 的指数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依法 发行上 市的其
他股票 (包括港股通标的和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
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国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与备选 成 份 股 的 组 合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 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指数 型 基 金 ,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科技指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
(一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以标的指数成 份股 为基础 ,
综合考 虑跟 踪效果 、操 作 风 险 、投 资 可 行 性 等
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 并根据基金资 产规模 、日
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股 票市 场交
易特性等情况 , 对投资组合进 行优 化调整 ,以
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实 现对跟 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 。 (删除 )
(二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 指数 ,以
完全按 照标 的指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
化投资 。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将根
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整 ,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 现 。 但若 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流动 性不足 、成
份 股投资 受限 、成 份股 长 期 停 牌 、成 份 股 发 生
变更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 ),或受基 金规 模而投
资受限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等 其 他 原 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
争降低跟踪误差 。
此外 ,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 指数 进行复
制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结
合 经验 判断 ,对 投资组 合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以 获
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组 合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 等影 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 据指数
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 重比 例 ,
进行相应调整 。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 若因 其出现 停牌 限制 、
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 、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 者有充 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 情形 时 ,本
基 金可以 不投 资该成 份 股 ,而 用 备 选 股 、甚 至
现金 来代 替 ,也可 以选 择 与 其 行 业 相 近 、定 价
特征 类似或 者收益 率 相 关 性 较 高 的 其 它 股 票
来代替 。
3、本基金 在综合 考 虑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流 动 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 , 合理参与存托 凭证 的投资 ,
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 (删除 )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三 )债券投资策略 (改序号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 任 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与备 选成
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 ,(删除 )具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未来 条件许 可情 况 下 的 基 金 模 式 转 换 (改
序号 )
若将来 本基金 管理 人 推 出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ETF),则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使本 基金 采取 ETF 联 接
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删除 )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目 标 ETF,力求 实 现 对 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目标 ETF(广 发恒生 科技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标 的 指 数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含 存 托 凭
证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
于境内 外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其他股 票 (包 括港股 通
标的 和中 国证监 会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存 托凭
证 )、国债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 ETF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目标 ETF(广 发恒生 科技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标 的 指 数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含 存 托 凭
证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
于境内 外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其他股 票 (包 括港股 通
标的 和中 国证监 会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存 托凭
证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 单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等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 的实际 情况 ,适 当调 整基金 资
产在 各类 资产上 的配置 比例 ,以保证 对标的 指数
的有效跟踪 。
(二 )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 在综合 考虑 合规 、风 险 、效率 、成本 等因素
的基础 上 ,决 定采用 申赎的 方式 或证券 交易所 场
内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 本基金还可
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 购 、赎 回之
间的套利 ,以增强基金收益 。 当目标 ETF 申购 、赎
回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更 或调整 ,本基 金也将 作
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 将根据 开放 日申购 和赎回 情况 ,决定投 资
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
(1)当净申购时 ,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
情况 ,决 定股 票 组 合 的 构 建 、目 标 ETF 的 申 购 或
买入等 ;
(2)当净赎回时 ,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
情况 ,决定目标 ETF 的赎回或卖出等 。
(三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 研究判 断和基 金组 合的构 建
情况 ,采用 被动式 指数化 投资 的方法 构建股 票组
合 。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以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进 行 标 的 指 数
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 本基金采用被动
式指数 化投资 的方 法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如有因受成份股停
牌 、成份 股流动 性不 足或其 它一些 影响 指数复 制
的市 场因 素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对 股 票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和调整 ,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组 合 将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 期 跟 踪
调整 。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 的指数 变动 ,基 金组 合跟踪 偏
离度 情况 ,结合成 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
本基金 参与非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投 资的 ,应当坚 守
产品定位 ,符合投资目标 、 投资策略 、跟 踪误差 等
要 求 ,具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并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内部决策程序 。 (新增 )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四 )债券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 列 投
资限制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
价证券 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指 数
型 基 金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变 更 为 直 接 投 资 该 标 的
指数 的指 数基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有 以该
指数作 为标的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则 本基 金将本 着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 原则 ,选取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指 数 。 相 应地 ,基 金合同 中将 删除 关
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 或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 更致使 本基 金
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
(4)目标 ETF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发 生 变 更 (但 变 更 后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 金将相 应变 更标
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若目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变 更 目 标 ETF 标 的
指 数事项 的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出席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 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变 更 标 的 指
数事 项的 ,本 基金 可不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相 应变 更标 的 指 数 并 仍 为 该 目 标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新增 ,改序号 )
八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十 四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10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存托 凭证 、股
指期 货合约 、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 投资的 目标 ETF 份额以 目标 ETF 估 值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若 估 值 日 为 非 交 易 所 营 业
日 , 以该 基金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
(新增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 停估值 、暂停 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新增 )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十 五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管理费 。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 持 有 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0%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 所持 有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若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托管费 。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 持 有 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0%的 年费
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 所持 有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若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临时报告
32、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新增 ,改序号 )
十九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存 20 年以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1、《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 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广 发 恒 生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 ,原 《广 发恒生 科技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 》失效 。 (新增 )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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