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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01772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67054
基金代码 017725
公告日期 2023-02-25
编号 7
标题 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 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百嘉中证同
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 2020年9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朱柯达、林彬
联系电话:0571—88261668、0571-88269636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
的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
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
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配合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传真、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
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
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
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用传真及邮箱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
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
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于划款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
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
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
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
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后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
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或者变更授权通知上注明的生效日期两者中较晚之日起开
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
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
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不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3、双方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上述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约
定。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若因管理人原因导致两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
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
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
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
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③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
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成交单(如有)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
间。
⑤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
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
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⑥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
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
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
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
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
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
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
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
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
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
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
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
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
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到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
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
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
份额的锁定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期计算;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
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第2个工作日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扣划,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无需
出具划扣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
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
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公
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广州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
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
页。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中国广州
签订日: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中国杭州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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