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华安添颐混合(00148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447998 | ||||||||
基金代码 | 001485 | ||||||||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3年8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添颐混合”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颐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傅国樑 联系电话:021-3896994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9月5日,即2023年9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添颐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颐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傅国樑 联系电话:021-38969946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 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的说明》 附件五:《<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 议修改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1、取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存续期间的自动清盘条款: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增加侧袋机制。 3、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新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描述等。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的说明》及附件五《<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 附件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营业执照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 签字 / 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的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 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 / 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 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的 说明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添颐混合”或“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本次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 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添颐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添颐混合修改基 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修改要点 (1)取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存续期间的自动清盘条款: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增加侧袋机制。 (3)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新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描述等。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五《<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具体修改内容》。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根据上 述的变化,相应的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 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管 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 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安添颐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调整本基金存续条件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 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 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五:《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无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无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 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 接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w:footnote > 下 文 中 相 同 修 改 不 再 重 复 <w: footnote/> 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 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 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w: footnote> 下文中相同修改不再重复<w:footnote/>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 无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四 部 分 基金 合同内 容 摘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无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 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