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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核心优势三个月混合FOF(00816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80817
基金代码 008169
公告日期 2024-04-02
编号 1
标题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担任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
REITs)、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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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
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开放后,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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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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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2)、(3)、(4)、(17)、(19)、(21)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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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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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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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
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
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
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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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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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
加盖预留印鉴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
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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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
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
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
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
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
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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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
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
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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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
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
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
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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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
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
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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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其中T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
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将于T+4日前交收;T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
额与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将于T+10日前交收。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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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将
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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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
相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
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
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
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
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
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
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
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
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
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
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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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④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①至③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
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过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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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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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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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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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其他基金、资产支
持证券等相关信息的披露)。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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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
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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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三)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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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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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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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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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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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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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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