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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正臻惠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54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34266
基金代码 015494
公告日期 2024-08-31
编号 2
标题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信息全文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本基金经2022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关于准予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4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
2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投资人在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
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特定对象的投资风险、封闭
运作期间内不能赎回的风险、债券回购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采用发起式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运作引致的风险、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等)、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
运作,每年开放一次。由于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特别留意本基金的开放日期,若
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
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15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
与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0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尚正臻惠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尚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该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止,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为1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8、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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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1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36993670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郑文祥 50,400,000.00 42.00%
2 珠海共赢未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9,212,000.00 41.01%
3 李志祥 14,400,000.00 12.00%
4 陈列江 5,988,000.00 4.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朱汉江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行三部项目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深圳兴华富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郑文祥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法定代表人。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湖北荆州中心支行信贷员,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经
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债券业务董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副总经
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
事。2022年4月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陈列江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债券业务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董事,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总裁
助理、副总裁、投资总监。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2022年3月起任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11月起任尚正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独立董事丁伟先生,工学学士。历任浙江省气象局教育处副科长,中国工商
银行杭州金融管理学院教务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金融培训中心培训部主任,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南昌分行(支行)
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20年7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秉正先生,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庹启斌,经济学博士,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
四、五届委员。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主任、债券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
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2023年6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郭常明先生,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
部,现任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
3、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朱汉江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郑文祥先生,简历同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督察长李志祥先生,文学学士。历任湖北省黄冈地区食品公司科员,湖北省
黄冈地区商业局科员,湖北省黄冈地区体改委副科长,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
司秘书科科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秘书,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首席运营官。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
督察长。
副总经理陈列江先生,简历同上。
副总经理张志梅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员,深圳21世纪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投资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1月起任尚正竞争优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12月13日任尚
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任尚正新能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任尚正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张雪松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深
圳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刘菲先生,理学学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
分行电脑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
营业部电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8月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吉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师、投
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自营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并兼任自营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混合资
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21年1月起至今,任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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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2022年3月起任尚正正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起任尚正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尚正臻惠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尚正中证同
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尚正臻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文祥先生、朱汉江先生、陈列江先生、张志梅女士、固
定收益部总监段吉华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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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机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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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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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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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包括决
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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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有效执行;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估值业务管理办法、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预
算管理办法、财务开支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会计
档案管理细则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细则等。
(2)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基本要求、
风险评估及风险类型、合规性风险控制、洗钱风险控制、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其
他运作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评价和检查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保密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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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部管理办法、稽核监督整改管理
办法、信息技术审计管理办法、离任审查管理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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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
同比降低5.19%,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
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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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24324.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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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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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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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邮政编码:518036
联系人:农晨颖
电话:0755-36993692
传真:0755-3699367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755716
网址:www.toprigh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电话:0755-36993679
联系人:黄嘉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肖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肖菊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2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48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1日。本基金募集期间按
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509,999,450.0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
运作,每年开放一次。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原则上为1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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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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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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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开放期原则上为1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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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
费)为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投资者可将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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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如该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剩余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
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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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普通客户) 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60% 0.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0.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0.02%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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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
为0.6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500=94,670.08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
认,则可得到94,670.08份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
费率为0.06%,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500=95,180.99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0.06%,则可得到95,180.99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系统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确认
日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或转换转出确
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和转换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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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进行计算,净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5元,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
申购并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元
赎回费用=101,850.00×1.50%=1,527.75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1,527.75=100,322.25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并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0,322.25元。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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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的公开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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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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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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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
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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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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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综合运用
包括久期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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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
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
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
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
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
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5、信用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信用评级不低于AA,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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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7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的比
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2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
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
定。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
用评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
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
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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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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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1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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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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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3,456,033.57 100.00
其中:债券 1,541,784,546.22 94.38
资产支持证券 91,671,487.35 5.6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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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512.60 0.00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633,521,546.17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余额包含存放在证券经纪商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52,759,431.34 60.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89,025,114.88 37.3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41,784,546.22 97.84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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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380157 23川高速MTN003 1,000,000 103,452,196.72 6.57
2 148090 22天投01 1,000,000 102,255,391.78 6.49
3 102381202 23鲁高速MTN0 04 1,000,000 102,130,904.11 6.48
4 185434 22国控02 1,000,000 101,372,739.73 6.43
5 185473 22GLP01 1,000,000 100,133,260.27 6.35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926 铁托7优 800,000 81,907,861.92 5.20
2 180295 22YD4A2 500,000 9,763,625.43 0.6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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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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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
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69% 0.15% 0.17% 0.05% -0.86% 0.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66% 0.04% 4.81% 0.04% 0.85%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5.08% 0.06% 3.87% 0.07% 1.21% -0.01%
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6月30日 10.26% 0.06% 9.05% 0.06% 1.2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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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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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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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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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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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证
券经营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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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证券经营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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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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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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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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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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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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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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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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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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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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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情形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
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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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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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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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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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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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
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
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
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各类金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基于特定的风险控制目标进行分散化和多元
化的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
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其他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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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品
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利率债及信用债。利率债在正常市场
条件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
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将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运作期间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及在进入
开放运作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主要持有
高流动性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具有较好流动
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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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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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
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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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
险。
(4)摆动定价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风
险。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启动侧袋机制时面临的相关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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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定风险
1、特定对象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
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个别债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2、封闭运作期间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债券回购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
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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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
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
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7、采用发起式的方式运作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
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
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年后,发起资金
提供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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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
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经理被迫以较低的价
格抛售证券,使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且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
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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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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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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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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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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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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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
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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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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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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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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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应由基金承担的其它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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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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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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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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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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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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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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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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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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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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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邮政编码:518036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成立时间:2020年0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1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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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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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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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1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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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
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5.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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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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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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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于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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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
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
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
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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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包含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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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
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
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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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
一致的,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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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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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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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证券经营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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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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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暂停运作期
间,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
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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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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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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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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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0755716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人工坐席服务: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
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二、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
仍持有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三、网站自助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oprightfund.com),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
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
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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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4000755716
2、公司网址:www.toprightfund.com
3、电子信箱:service@toprightfund.com
4、客户服务传真:0755-36993672
5、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
(南区)T2栋703-708(邮编:518036)。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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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6日
2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17日
3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15日
4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6月16日
5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1日
6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1日
7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日
8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第1号)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9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20日
10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5日
11 关于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29日
12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月22日
13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3月18日
14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3月29日
15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4月19日
16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6月18日
17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6月29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年第1号)
18 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7月19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尚正臻惠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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