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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新悦混合B(00415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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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13208 | ||||||||
基金代码 | 004154 | ||||||||
公告日期 | 2017-03-28 | ||||||||
编号 | 2 | ||||||||
标题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7年3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2月22日,即在2017年2月2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0,004,000.00份,占2017年2月22日权益登记日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028,124.37份的99.99%。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刊登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00,004,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3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内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管理费率的调整事项,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1.20%调整为0.60%,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率由0.20%调整为0.10%,正式实施日为2017年3月27日。 四、备查文件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3293号 申请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毛量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二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邵力行的监督下,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毛量、朱霞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0,004,000.00份,占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权益登记日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028,124.37份的99.9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0,004,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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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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