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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纯债债券A(68686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27907
基金代码 686868
公告日期 2017-09-20
编号 2
标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信用债
债券型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提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10月18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
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14日,即在2017年9月1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9月18日
起,至2017年10月17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
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7年
9月14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9月19日、9月20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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