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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34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70355
基金代码 003427
公告日期 2017-11-15
编号 1
标题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1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4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年11月17日
赎回起始日 2017年11月17日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4日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申购和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4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期间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情况 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的 0.1%
持有满1个封闭期以上的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11月1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公布基金的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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