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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00445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76327
基金代码 004459
公告日期 2017-11-20
编号 1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3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 系 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 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 系 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见附件一)的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内容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公告,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4、降低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0.6%降低为0.3%。

变更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5、定制基金情况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后,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为了实现本次变更注册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即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后,单一机构投资者将可以申购本基金50%以上比例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份额将在《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三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四: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17时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重新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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