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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货币B(2602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7908
基金代码 260202
公告日期 2007-06-08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二)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 年8 月25 日证监基金字[2003]96 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
(三)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八)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 年4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0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26
七、基金的转换................................................................32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6
九、基金的投资................................................................37
十、基金的融资................................................................50
十一、基金的业绩..............................................................50
十二、基金的财产..............................................................56
十三、基金财产估值............................................................5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6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八、风险揭示................................................................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3
二十五、备查文件..............................................................9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系列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本招募说明书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的三只基金。但是,本招募说明书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
分别为:优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 月14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现已废止;
《运作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 年6 月1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370688
传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 年6 月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销售营销部;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71 人,其中37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 至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田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经济师。曾任人民银行山西大同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大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公会成员,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 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BA),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 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MBA)学位。1990 年到1998 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亚洲公司(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 年景顺集团(INVESCO)并购原景泰集团(LGT AssetMangement),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曾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1995 年9 月调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一任行长。现已离休。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监事,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Mr. Dean Chisholm,监事,毕业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Hong Kong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 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运营部总监。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初伟斌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具有9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3 年10 月加入本公司,任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监。2005 年5 月起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监。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1989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 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6 月加入本公司,任运营部总监。2005 年5 月起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运营部总监。
宋宜农先生,副总经理,英国雷丁大学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监、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总监。2005年9 月加入本公司,任市场总监。2006 年2 月起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市场总监。
4、督察长
刘焕喜先生, 1989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 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职。
5、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系列基金下设三个基金,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管理,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1)杨兵兵女士,获武汉大学金融保险系经济学学士、硕士,1994 年进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10 月加入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2000 年底担任综合研究所传统产业组组长。2003 年3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股票研究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毛从容女士,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拥有9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1997 年进入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工作,2000 年7 月加入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负责宏观和债券研究并担任研究所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3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研究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涂强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具有9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6、本系列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除本系列基金外,本系列基金现任的基金经理杨兵兵女士、毛从容女士和涂强先生未曾管理其他基金。
7、本系列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管理时间
陈利宏2003 年10 月24 日-2004 年11 月17 日
曾昭雄2004 年11 月18 日-2005 年5 月31 日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组成。本公司聘任李学文先生为投资总监,其个人简历如下:
李学文先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1998 年7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2002 年11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 年底,在世界27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 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 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 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 家,其中境内拥有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 家二级分行及10277 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 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 年和1995 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 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 年7 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7 月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8 月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 年6 月1 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 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 股并上市之后,2006 年7 月5 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 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 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 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 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最佳商业银行"(2005 年房地产奖项);2004 至2006 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 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 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 年8 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
2006 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 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 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 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 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 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 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 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6 年,中国银行资产总额53252.73 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3882.54 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28%和66.03%,实现净利润418.92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52.38%,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94%和13.86%,同比提高0.22个百分点和0.70 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6 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5 年末的4.62%进一步下降到4.04%,下降0.58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44%,分别较上年增加3.17 个百分点及3.36 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 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自2003 年11 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7 年4 月至2003年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 年4 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秦立儒先生,自2005 年10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 年5 月至2005 年10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 年4 月至2005 年5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 年7 月至2004年4 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 年6 月至2002 年7 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 年9 月至1999 年6 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 年11 月至1997 年9 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 年5 月至1995 年11 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 年10 月至1991 年5 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 年8 月至1987 年9 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 年2 月至1982 年7 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 年5 月,1978 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 年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49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 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 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 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 年8 月26 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 年11 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283
传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汪小苗
网址:www.sdb.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44211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服务热线:020-38322730、38322974
联系人: 罗环宇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65186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客户服务中心:(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站:www.newone.com.cn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网站:www.xyzq.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4)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话:800-810-8809
联系人:马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16)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7)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系列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电话:(0755)82370388-283
传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 号东海中心17 层
负责人:田予
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 号瑞安广场12 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十二)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节至第(三)节、第(七)节、第(九)节至第(十一)节、第(十三)节至第(十六)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 年12 月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系列基金已于2004 年8 月13 日在中国银行、2007 年2 月27 日在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详情请参见2004 年8 月10 日、2007 年2 月27 日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本系列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请参见指定代理网点的有关规定。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 日但不超过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系列基金不设最低赎回和转换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1,000 份,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名称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1 年以内0.4%
1 年以上(含)-2 年0.25%
2 年以上(含) 0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货币市场基金0 0
动力平衡基金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1 年以内0.4%
1 年以上(含)-2 年0.25%
2 年以上(含) 0
M 表示申购金额。
1、本系列基金赎回费75%归注册登记费用,25%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2、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自2007 年4 月13 日起,本基金的有效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详见本公司2007 年4 月11 日相关业务公告。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动力平衡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3=4365.95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9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1489 = 11,489 元
赎回费用= 11,489×0.4% = 45.96 元
赎回金额= 11,489-45.96 = 11,443.04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货币市场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计算。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部分赎回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全额赎回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待结转收益
(十六)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的特别规定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的转换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九)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节、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第(十)节至第(十四)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 年12 月5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除以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
由货币市场基金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参见下表。
转出份额(M) 转换费率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由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向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由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转换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再向上述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
鉴于原恒丰债券基金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旗下另两只基金之间免收转换费,由恒丰债券基金转变而来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申请转换时,仍然免收转换费。
赎回补差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之间免费转换。
(六)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转换份额根据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扣除与转换相关的手续费后再除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A 转换为基金B, 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B = 【A×Anav ×(/(1-+x)】/Bnav
其中:B 为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B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A 的份额
Ana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 的基金份额净值
x 为转换费率
Bna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货币市场基金20,000 份基金份额,现将其中10,000 份转换为优选股票基金,且该转换属于需要收取转换费的情形。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23 元,则可得到的优选股票基金份额为:
货币市场基金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优选股票基金净转入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转换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优选股票基金转入份额=9,852.22/1.0123=9,732.51 份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现将其转换为动力平衡基金。
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8 元,动力平衡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33 元,则可得到的动力平衡基金份额为:
优选股票基金转出金额= 10,000×1.0888 = 10,888 元
转换费用= 0 元
动力平衡基金转入金额= 10,888-0 = 10,888 元
动力平衡基金转入份额= 10,888/1.0633 = 10,239.81 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换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一起转出。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时,如果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值,或该笔基金份额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果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待结转收益;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程序
1、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Y = [X×a×(1-b)/(1+c)]/d
Y: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Y 的份额
X:原来持有的基金X 的份额
a: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X 的份额净值
b:赎回补差费率,b=max[基金X 的赎回费率-基金Y 的赎回费率,0]
c:转换费率,具体费率参见本章"(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
d: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 的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1、暂停货币市场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暂停期结束,货币市场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二)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货币市场基金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 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方向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下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不同:
优选股票基金动力平衡基金
股票:70-80%
债券:20-30%
股票:20-80%
债券:20-80%
*百分比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① 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②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③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 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 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 资产配置: 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 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 债券选择
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过分偏离合理水平)的债券
●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 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 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A+或以上
⑤ 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VAR 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 现金和回购资产: 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
(1)投资决策程序
①基金经理依据投资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综合分析,对短期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②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③基金经理对各投资品种进行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平均剩余期限分析,同时根据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以及投资品种的利率敏感性来综合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④基金经理结合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⑤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2)投资管理方法
①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②通过利率预期策略,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③通过流动性管理策略,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④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实施时机策略。
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股票基金: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货币市场基金: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动力平衡基金: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2 倍。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系列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系列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 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适用与本系列基金下设各只基金。
(六)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别限制:
1、禁止行为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认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外,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优选股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5,841,781,739.86 74.57%
债券1,635,903,223.59 20.88%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337,383,639.83 4.31%
权证0.00 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0.00 0.00
其它资产18,870,394.84 0.24%
资产总计7,833,938,998.1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0.00 0.00%
B 采掘业30,684,325 352,312,603.23 4.57%
C 制造业125,632,061 1,807,060,918.20 23.46%
C0 食品、饮料2,718,832 206,977,463.43 2.69%
C1 纺织、服装、皮毛0.00 0.00%
C2 木材、家具0.00 0.00%
C3 造纸、印刷7,228,562 109,368,143.06 1.4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11,074,399 122,057,798.45 1.58%
C5 电子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85,486,091 1,100,074,944.77 14.28%
C7 机械、设备、仪表16,998,495 219,733,270.23 2.85%
C8 医药、生物制品2,125,682 48,849,298.26 0.63%
C99 其他制造业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8,350,157 381,240,252.58 4.95%
E 建筑业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3,165,925 209,408,703.93 2.72%
G 信息技术业42,159,877 424,420,538.30 5.5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4,457,556 138,269,107.70 1.79%
I 金融、保险业129,835,065 2,208,163,062.54 28.66%
J 房地产业10,989,257 176,865,373.63 2.30%
K 社会服务业1,327,606 16,409,210.16 0.2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898,049 26,932,489.51 0.35%
M 综合类6,822,458 100,699,480.08 1.31%
合计394,322,336 5,841,781,739.86 75.83%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600000 浦发银行15,584,810 416,426,123.20 5.41%
600036 招商银行22,787,575 396,048,053.50 5.14%
601318 中国平安6,999,957 329,347,976.85 4.28%
600900 长江电力24,961,827 325,502,224.08 4.23%
601628 中国人寿8,216,902 289,481,457.46 3.76%
600016 民生银行22,479,906 279,650,030.64 3.63%
601398 工商银行47,999,914 263,519,527.86 3.42%
600028 中国石化25,105,516 249,297,773.88 3.24%
000898 鞍钢股份15,701,597 228,772,268.29 2.97%
600030 中信证券4,855,001 208,910,693.03 2.71%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类别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0.00 0.00%
央行票据投资0.00 0.00%
企业债券投资0.00 0.00%
金融债券投资1,621,537,223.59 21.05%
可转换债投资14,366,000.00 0.19%
债券投资合计1,635,903,223.59 21.24%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6 农发14 4,300,000 429,732,740.00 5.58%
07 农发03 3,000,000 298,007,843.48 3.87%
06 农发08 1,500,000 150,052,890.00 1.95%
06 进出06 1,350,000 133,191,423.48 1.73%
06 国开27 1,300,000 128,347,709.40 1.67%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权证投资明细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653,743.01
应收利息18,216,651.83
合计18,870,394.84
4、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组合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债券投资223,068,824.17 95.82%
买入返售证券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2,616,257.50 1.13%
其中:定期存款0.00 0.00%
其他资产7,106,375.01 3.05%
资产总计232,791,456.68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入的资金0.00 0.00%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入的资金0.00 0.00%
注:1、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债券正回购投资。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13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1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113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违规超过180 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内11.91% 0.00%
2 30 天(含)-60 天0.00% 0.00%
3 60 天(含)-90 天12.78%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8.49% 0.00%
4 90 天(含)-180 天55.11% 0.00%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7.64% 0.00%
合计97.44% 0.00%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0.00 0.00%
2 金融债券39,659,649.98 17.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9,659,649.98 17.12%
3 央行票据183,409,174.19 79.19%
4 企业债券0.00 0.00%
合计223,068,824.17 96.31%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19,657,470.78 8.49%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债券数量(张) 序

债券
名称自有投资买断式回购
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06 央行票据68 600,000 59,267,989.41 25.59%
2 06 央行票据51 300,000 29,763,285.34 12.85%
3 06 央行票据24 250,000 24,967,875.02 10.78%
4 06 进出05 200,000 20,002,179.20 8.64%
5 06 央行票据60 200,000 19,795,554.16 8.55%
6 05 国开07 200,000 19,657,470.78 8.49%
7 06 央行票据82 110,000 10,821,984.20 4.67%
8 05 央行票据31 100,000 10,030,613.90 4.33%
9 06 央行票据37 100,000 9,952,460.49 4.30%
10 06 央行票据53 100,000 9,915,244.02 4.28%
注: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度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185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90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简单平均值0.1393%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采用固定单位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1.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但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
1 应收利息358,881.10
2 应收申购款6,747,493.91
合计7,106,375.01
动力平衡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849,672,329.65 66.82%
债券259,853,771.36 20.43%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103,293,919.75 8.12%
权证0.00 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47,798,340.03 3.76%
其它资产11,039,339.37 0.87%
资产总计1,271,657,700.1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
A 农、林、牧、渔业632,755 18,211,649.00 1.46%
B 采掘业1,746,830 39,139,864.10 3.13%
C 制造业17,181,986 378,794,788.66 30.34%
C0 食品、饮料1,920,000 114,837,000.00 9.20%
C1 纺织、服装、皮毛0.00 0.00%
C2 木材、家具0.00 0.00%
C3 造纸、印刷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1,600,000 26,474,000.00 2.12%
C5 电子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9,100,000 149,826,000.00 12.00%
C7 机械、设备、仪表1,650,000 33,441,000.00 2.68%
C8 医药、生物制品2,911,986 54,216,788.66 4.34%
C99 其他制造业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0 0.00%
E 建筑业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173,071 13,888,669.28 1.11%
G 信息技术业450,000 19,755,000.00 1.5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2,819,200 111,252,952.00 8.91%
I 金融、保险业11,451,000 215,140,550.00 17.23%
J 房地产业3,244,107 53,335,856.61 4.27%
K 社会服务业36,000 153,000.00 0.0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0.00 0.00%
M 综合类0.00 0.00%
合计38,734,949 849,672,329.65 68.05%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600519 贵州茅台820,000 77,490,000.00 6.21%
600016 民生银行5,100,000 63,444,000.00 5.08%
600036 招商银行3,500,000 60,830,000.00 4.87%
600000 浦发银行2,000,000 53,440,000.00 4.28%
600694 大商股份1,310,000 48,339,000.00 3.87%
000825 太钢不锈2,500,000 46,725,000.00 3.74%
002024 苏宁电器700,000 44,800,000.00 3.59%
600456 宝钛股份1,000,000 41,000,000.00 3.28%
000002 万科A 1,900,000 31,521,000.00 2.52%
600022 济南钢铁2,700,000 30,969,000.00 2.48%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类别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国家债券投资0.00 0.00%
央行票据投资0.00 0.00%
企业债券投资0.00 0.00%
金融债券投资259,853,771.36 20.81%
可转换债投资0.00 0.00%
债券投资合计259,853,771.36 20.81%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06 进出05 2,550,000 254,820,271.36 20.41%
05 国开07 50,000 5,033,500.00 0.40%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权证投资明细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941,722.73
应收利息3,609,729.90
应收申购款6,487,886.74
合计11,039,339.37
4、报告期末没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下列财务指标、净值表现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业绩数据截止2007 年3 月31 日。
优选股票基金的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优选股票基金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03 年10 月24 日-
12 月31 日
6.75% 0.62% 4.62% 0.97% 2.13% -0.35%
2004 年7.63% 0.95% -12.93% 1.07% 20.56% -0.12%
2005 年3.32% 0.93% -5.27% 1.12% 8.59% -0.19%
2006 年130.58% 1.19% 92.74% 1.07% 37.84% 0.12%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3 月31 日
16.82% 2.04% 19.10% 1.90% -2.28% 0.14%
2003 年10 月24 日
-2007 年3 月31 日219.76% 1.11% 98.12% 1.16% 121.64%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优选股票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图
(2003 年10 月24 日至2007 年3 月31 日)
-50.00%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2003年10月24日2004年8月24日2005年6月24日2006年4月24日2007年2月24日
优选股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70%至80%;债券投资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3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03 年10 月24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04 年1 月23 日为建仓期。建仓期满至今,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恒丰债券基金的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3 年10 月
24 日- 2003
年12 月31 日
0.51% 0.02% 1.71% 0.34% -1.20% -0.32%
2004 年01 月
01 日- 2004
年12 月31 日
1.35% 0.20% -2.42% 0.35% 3.77% -0.15%
2005 年01 月
01 日- 2005
年07 月14 日
2.51% 0.11% 8.03% 0.21% -5.52% -0.10%
2003 年10 月
24 日- 2005
年07 月14 日
4.42% 0.17% 7.23% 0.31% -2.81%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恒丰债券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图
(2003 年10 月24 日至2005 年7 月14 日)
-4.00%
-2.00%
0.00%
2.00%
4.00%
6.00%
8.00%
2003年10月24日2004年4月24日2004年10月24日2005年4月24日
恒丰债券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20%;债券投资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至100%。经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5 年7 月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21]号文核准,本基金以2005 年7 月14 日为转变基准日转变成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货币基金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4)
2005 年7 月15
日-12 月31 日
0.8862% 0.0033% 0.8384% 0.0000% 0.0478% 0.0033%
2006 年1.8290% 0.0029% 1.8798% 0.0003% -0.0508% 0.0026%
2007 年1 月1 日
-2007 年3 月31

0.5062% 0.0006% 0.5054% 0.0002% 0.0008% 0.0004%
2005 年7 月15
日-2007 年3 月
31 日
3.2514% 0.0029% 3.2236% 0.0003% 0.0278% 0.0026%
2、自基金转变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货币市场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2005 年7 月15 日至2007 年3 月31 日)
0.0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2005年7月15日2006年1月15日2006年7月15日2007年1月15日
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1)经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7 月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21]号文核准,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2005 年7 月14 日为转变基准日转变成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截至本报告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九节之(三)规定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九节之(八)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动力平衡基金的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动力平衡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03 年10 月
24 日-12 月
31 日
3.89% 0.35% 0.75% 0.01% 3.14% 0.34%
2004 年6.85% 0.68% 4.03% 0.01% 2.82% 0.67%
2005 年0.31% 0.62% 4.29% 0.02% -3.98% 0.60%
2006 年120.70% 1.16% 4.30% 0.01% 116.40% 1.15%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3
月31 日
13.51% 2.03% 1.09% 0.02% 12.42% 2.01%
2003 年10 月
24 日-2007
年3 月31 日
178.95% 0.97% 15.26% 0.01% 163.69% 0.9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动力平衡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图
(2003 年10 月24 日至2007 年3 月31 日)
-50.00%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2003年10月24日2004年8月24日2005年6月24日2006年4月24日2007年2月24日
动力平衡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债券投资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03 年10 月24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04 年1 月23 日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各基金专用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财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分别进行资产估值。本章中第(一)节至第(九)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节至第(三)节、第(五)节、第(七)节、第(九)至第(十一)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价值。
(二)估值对象
各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三)估值日
基金财产估值日为各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差错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财产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系列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货币市场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货币市场基金目前各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资产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货币市场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一)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六)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至第(八)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的确定与公告
1、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7 )×365 /10000 ]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 i=1,2 ..7 )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四)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二)节第3 点、第(三)节至第(六)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 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外、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管理年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1.5%
动力平衡基金1.5%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托管年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0.25%
动力平衡基金0.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1、基金费用第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基金申购可适用以下费率:
基金名称申购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动力平衡基金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M 表示申购金额。
(2)计算公式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
(1)适用费率:
基金名称赎回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 年以内0.4%
1 年以上(含)-2 年0.25%
2 年以上(含) 0
动力平衡基金
1 年以内0.4%
1 年以上(含)-2 年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3)本系列基金赎回费75%归注册登记费用,25%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3、转换费用
由货币市场基金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参见下表。
转出份额(M) 转换费率
M<50 万1.5%
50 万≤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1.0%
200 万≤M<500 万0.6%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
M≥500 万按笔收取,500 元/笔
由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向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由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转换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再向上述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
鉴于原恒丰债券基金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旗下另两只基金之间免收转换费,由恒丰债券基金转变而来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申请转换时,仍然免收转换费。
赎回补差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之间免费转换。
(三)其他费用
本系列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六)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33%,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0%,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该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并分配给相关服务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调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5、上述(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第4-8 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系列基金分别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报告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 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每万份货币市场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无法成立造成的风险
若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未能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下其他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将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设任一基金终止,若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在本系列基金中增设一只或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继续存续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本系列基金下转换可能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可相互转换,可能使相关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入和转出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0)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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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7)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质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 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徐英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了本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各个基金,按各个基金独立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分别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各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各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各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各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各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各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以托管人和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系列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分别进行估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若核对一致,则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公开说明书或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07 年4 月24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五一长假前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7 年4 月18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7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7 年4 月17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7 年第4 号)》
2007 年4 月11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外扣法的公告》
2007 年4 月1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7 年4 月4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7 年3 月31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7 年3 月3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 年3 月24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限量持续销售活动暨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7 年3 月2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 年3 月2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比例的公告》
2007 年3 月16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7 年第3 号)》
2007 年3 月12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限量持续销售的公告》
2007 年3 月12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的公告》
2007 年3 月1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光大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 年2 月27 日发布《关于招商银行开办景顺长城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2007 年2 月16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7 年第2 号)》
2007 年1 月23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春节长假前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7 年1 月23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07 年1 月20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6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07 年1 月17 日发布《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分红预告》
2007 年1 月16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7 年第1 号) 》
2006 年12 月19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6 年第12 号) 》
2006 年12 月12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新增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6 年12 月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2006 年12 月6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6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006 年11 月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6 年11 月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06 年11 月2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分红金额的公告》
2006 年11 月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与鼎益基金(LOF)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6 年11 月16 日发布《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06 年第11 号) 》
2006 年11 月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分红预告》
2006 年11 月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储蓄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6 年10 月27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6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6 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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