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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亚太股息M人民币累算(9680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95441
基金代码 968014
公告日期 2017-12-13
编号 1
标题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3
2. 相关税务安排 5
3. 货币兑换安排 6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6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8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9
(4) 认购、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9
(5) 供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 9
(6) 基金份额的转换 10
(7) 认购、申购、赎回的费用 10
(8)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11
(9)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认购规则 11
(10)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13
(11) 销售数据交换 18
(12) 销售资金交收 19
(13)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20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1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1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1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1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1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1
1. 境外投资风险 22
(1) 市场风险 22
(2) 政府管制风险 22
(3) 政治风险 22
(4) 法律风险 22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22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23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24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4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25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25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26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26
(6) 税收风险 26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26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6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8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3
1. 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33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34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5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九. 内地投资者服务 36
1. 登记服务 36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36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36
4. 网上交易服务 37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7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37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37
3.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40
4. 收益分配政策 41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1
6. 拒绝或延迟赎回 41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2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金钟金钟道 88 号
太古广场一座 9 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Jean-Yves Glain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Vincent Mortier
SERVICES (ASIA) LIMITED Bernard Carayon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 Laurent Bertiau
Zhong Xiao Feng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 的近律师行
香港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遮打道 18 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21 楼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一. 前言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本基金”)是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兼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立信托契约, 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 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定义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 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于2017 年6 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55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在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方可在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及其各子基金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所有子基金。同时,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五(“附录五”)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 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
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五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五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 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73 年 3 月 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1)条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

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成立并取得托管资格。受托人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 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股票型基金, 将其最少 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澳洲、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包括: 美国预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 但在亚洲其他新兴市场的法律或规定允许本基金投资于其市场或交易所的时候, 本基金也会寻求其他机会。根据市场情况, 本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且本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运用衍生工具。本基金目前无意投资于中国内地 A 股及/或 B 股。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28 日成立,符合“成立 1 年以上”的要求。
ii. 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将其最少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澳洲、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包括: 美国预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 但目前无意投资于中国内地 A 股及/或 B 股。此外,本基金目前亦无意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内地市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20%,所以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上述百分比达到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售后,若某个香港交易日,受托人计算的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降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0%或以下, 内地代理人将通知内地销售机构于该香港交易日之后的交易日开始恢复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307 号)核准设立, 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务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 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 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

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签署了《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网站: www.abc-ca.com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
(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在基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另行签订或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与销售机构另行签订销售协议的前提下, 内地代理人自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与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控。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共同办理基金的资金交收。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 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中国结算的最新业务规则。

vi.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的协议约定, 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 促使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中介机构, 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中介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认购、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5) 供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 分派”两个类别)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售。

需要说明的是,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普通类别,只对内地投资者发售。

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根据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 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目前:

“M 人民币(对冲)- 累算”类别将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就“M 人民币(对冲)- 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行收益分配。但本基金不保证分配比例,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本基金若进行收益分配, 将于每一自然季度完结后第一个月份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收益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一般从本基金“M 人民币(对冲)- 分派” 类别的投资收入及利息中支付。但是, 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 “ M 人民币
(对冲)- 分派”类别有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或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而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的分配金额或实际上从资本

中支付收益的分配金额(以适用者为准)均可导致“M 人民币(对冲)- 分派”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除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外,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 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7) 认购、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费用 费率
认购费
(认购价的百分率) 4.5%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率) 4.5%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率) 无

认购费、申购费可另加于认购价/申购价之上或从认购/申购款项中扣除(视乎情况而定)。赎回费应从应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为了计算部分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应付的赎回费, 除非另有指明, 否则较早时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为在较迟认购/申购的份额之前赎回。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包括认购费及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8)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
“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 或者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商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商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但如果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的开门营业期间因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被缩短, 则该日不应为香港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附录五“释义”。

(9)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认购规则

i. 初始发行时间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初始发行期为初始发行之日当日, 具体发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ii. 内地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具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初始发行之日的申请截止时间(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认购 M 人民币(对冲)份额, 具体截止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份额发行公告。

为免歧义,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认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因为初始发行期只有一个交易日(即初始发行之日), 内地投资者在初始发行之日的上述交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

关于认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i. 认购价格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价格均为每份人民币 1.00 元。

iv. 认购费用

本基金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费率均为 4.5%。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认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v. 认购限额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金额的金额。

vi.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例: 某内地投资者于初始发行之日投资人民币 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累算”份额, 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50000 *(1-4.5%) = 47750 元认购费用 = 50000 – 47750= 2250 元
认购份额 = 47750 / 1.00 = 47750.00 份

即: 该内地投资者于初始发行之日投资人民币 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累算”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4.5%, 则其可得到 47750.00 份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ii. 认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计算将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viii. 认购款的支付

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认购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认购价款。

(10)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亦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 累算”份额, 假设“M 人民币(对冲)-累算”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52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4.5%) = 47750 元申购费用 = 50000 – 47750= 2250 元
申购份额 = 47750 / 1.0520 = 45389.73 份

即: 该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 累算”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4.5%, 假设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 45389.73 份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 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M 人民币(对冲)-累算”份额 1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元

即: 该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M 人民币(对冲)-累算”份额 1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520.00 元。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v.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账户资料提供给受托人以及填妥赎回申请文件正本并及时交付,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其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 1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无最低赎回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经书面通知受托人, 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要求获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予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计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不允许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于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以及附录五“投资于子基金”、“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各节。

(11)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20:00 后, 中国结算 TA 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各自名下的金额数据, 然后直接或间接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同时中国结算将内地投资者账户资料汇总发送至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 T 日认购/申购及赎回申请数据后, 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1 日 12:00 前,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1 日 15:00 前, 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计算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进行认购/申购费用分摊、计算赎回所得明细金额, 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 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 同时汇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内地代理人。

T+2 日,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 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 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人或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2)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认购/申购时的资金划转流程:

T 日(申请日)15:00 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认购/申购资金。

预计T+2 日14:00 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认购/申购资金汇入内地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认购/申购资金归集。

预计 T+2(傍晚)/T+3(中午前), 已归集的认购/申购资金由内地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被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 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认购/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认购/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赎回时的资金划转流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账户资料提供给受托人以及填妥赎回申请文件正本并及时交付,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 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及后在 T+4 日由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预计于 T+4 日(傍晚)/T+5 日内由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转至内地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通常情况下内地销售机构将于 T+ 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3) 认购/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I)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II) 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时, 可不作调整;
(III)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ii. 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正确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数据。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后发现差错的, 在内地代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内地代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在香港的基金交易系统或内地代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 内地代理人将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ii. 认购/申购、赎回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I)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资基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II)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 投资基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iv. 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 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应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条“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内地投资者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网站: www.abc-ca.com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五“所涉风险” 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一个积极管理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的分散投资组合, 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达至超越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基准”)的表现。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高于基准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分配率。就“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达到超越基准的表现。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A 股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包括单位信托、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本基金所持有由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 本基金所持有并非在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并经常买卖该等证券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任何公司的证券所占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iii. 本基金的资产中, 其他开放式单位信托的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惟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所管理的管理基金将会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需承担的申购费、基金管理人收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总额整体增加, 则不得作出有关投资;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单位信托

投资于其他单位信托(包括 REITs)可能涉及另一层在单位信托层面收取的费用。此外, 并不保证相关单位信托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达到。

如果相关单位信托无法满足本基金的变现要求, 本基金将承受流动性风险, 并可能因延迟收取赎回款项而蒙受损失。

ii. 远期货币合约

本基金可为对冲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 而且并无标准化; 反之, 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市场的主事人, 并就各项交易作个别洽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受规管; 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 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事人毋须持续担任其等买卖的货币或商品做市商, 而该等市场或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 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段长时间。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或会令本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如作对冲用途的远期货币合约未能成功对冲, 本基金可能招致损失, 本基金的回报亦可能因所招致的对冲费用而减少。在不利的情况下, 本

基金运用其作对冲可能并不奏效, 本基金或会蒙受巨额损失。

iii. 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任何公司的证券

若干场外证券的买卖不一定受政府监控。利用该等市场的基金须承受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的风险。须承受上述违约风险的基金可能会因而产生亏损。

iv. 借款用于投资

此外, 依照香港法规, 本基金的投资方式还包括借款用于投资, 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并未采取此种投资方式, 且受到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作出投资时的近期可得的总资产净值的 25%的限制, 而内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常不被允许借款用于日常投资。倘若本基金借款但借款获得的资金无法获得投资收益或收益不足以充抵借款本金和利息, 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和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售后,若某个香港交易日,受托人计算的本基金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降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0%或以下,内地代理人将通知内地销售机构于该香港交易日之后的交易日开始恢复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之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

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投资者的权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abc-ca.com)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附录五、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的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账目登载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 通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的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abc-ca.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i.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注册的文件;

ii.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iii.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iv. 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附录五及本补充说明书;

v.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vi.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交易日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 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 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任何申请, 且有权接受低于发售文件规定的适用于相关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数量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1)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者)后更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2)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如适用)。

(14)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 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初步费用、转换费、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5)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6)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与香港证监会的事先商讨,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中国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契约, 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 在受托人同意下,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5)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7)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8)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9)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0)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11)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2)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的重大修订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13)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的规定。

(一)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就基金份额转换而言为缴付税项和应付费用的合理费用。

(4) 受托人享有在与信托契约的约定不抵触的情形下针对与基金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费、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开支或付款要求的赔偿的追索权利。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2)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3)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4)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 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及赎回的价格。

(5)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 执行结算工作。

(6)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7)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8)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 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9)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托管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托管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索赔要求,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之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之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及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将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21 天的通知。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身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就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例外。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身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会议的指定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仍不足法定人数, 会议应延后不少于 15 天举行。如属将另行发出通知的延会, 则亲身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如须举手表决, 每位亲身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须投票表决, 每位亲身或委托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 亲身或委托代表作出投票的优先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受, 而优先次序乃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在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凡呈请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均以投票方式表决。

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名义持

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 将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会议, 内地投资者应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 表决意见以会议现场提交的表决票为准。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作为有效票, 计入参加本次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会议, 可采用的投票方式包括纸质表决、或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对于投票意见处理方式如下:

(1)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代理人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 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 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 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i. 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会议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ii.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iii.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内地投资者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会议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iv. 内地投资者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v.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vi.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内地投资者具体以何种方式参与表决, 以内地代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内地代理人将表决数据汇总至基金管理人处, 和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结果一起统计。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 有效期为 80 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 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伞子基金: (a)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务或作出受托人认为会破坏信托基金声誉或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b)如基金管理人清盘或如某接管人获委任接管彼等任何资产而未能于 60 天内解除接管, 或(c)于基金管理人离任后 30 天内仍未委任新基金管理人, 或(d)如通过任何新法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经咨询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但受托人须证明其认为所建议的终止乃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于以下情况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a) 就伞子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伞子基金中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美元, 或就本基金而言, 本基金中已发行的有关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有关本基金的有关成立通知所披露的金额(见下文), 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本基金在经济上而言再不可行的情况), 或(c)通过任何法例令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如有任何终止通知, 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此外, 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可能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案而被终止。

如本基金的已发行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30,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将本基金终止。

就类别而言, 如本基金某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2,000,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将该份额类别终止。
在终止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通知。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内地投资者拟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有任何权利主张, 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九. 内地投资者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amundi.com.hk, 以了解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 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

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86-400-68-95599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abc-ca.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尽一切努力确保内地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不低于香港投资者。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一个积极管理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的分散投资组合, 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达到超越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基准”)的表现。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高于基准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分配率。就“M 人民币(对冲)- 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达至超

越基准的表现。

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一定会产生回报, 可能会出现没有产生回报或不能保本的情况。本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运用衍生工具。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最少 80%投资于在澳大利亚、内地、香港、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包括: 美国预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 然而, 在亚洲其他新兴市场的法律或规定允许本基金投资于其市场或交易所的时候, 本基金亦会寻求其他机会。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

本基金并不打算投资于中国 A 股及/或 B 股。该投资政策如有任何更改, 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而基金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予以更新。如本基金日后打算作出上述投资, 将提前至少一个月事先通知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将积极管理股票投资, 根据孳息率、盈利比率及估值比率等可量化因素、营业模式及公司管治等不可量化的因素以及其他按个别情况决定的因素, 物色可持续派息及/或估值吸引的公司。基金管理人亦会根据风险、宏观经济展望及其他市场因素决定对国家或地区及行业的分配。

根据市场情况, 本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不会将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国发行人(包括其政府、该国的公共机构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

投资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对基金管理人购买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本基金须受以下主要投资限制所规限:
(a) 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10%以上;


(b) 本基金不可持有由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10%以上(与所有其他子基金的持股合计时);

(c) 并非在某股票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任何公司的证券不可占伞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15%以上;

(d) 认股权证及期权(为对冲目的而持有之认股权证及期权除外), 以所支付的溢价总额计, 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15%以上;

(e) 在其他开放式份额信托基金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股份或份额(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除外)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 10%以上, 条件为如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会导
致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承担的申购费用、经理人费用或其他成本及费用的整体总额有所增加, 则不可进行有关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投资于 REITs 将受上文所列(a)及(b)限制规限;

(f) 在下文(g)段的限制下, 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除外)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20%以上;

(g) 期货合约(为对冲目的而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价格的总值净额(不论属应付予本基金或本基金应付者), 连同上文(f)段所载由本基金持有的投资总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20%;

(h) 单一种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30%以上。

就本节而言,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 或保证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 或由任何 OECD 国家的公共或地方机关或国营工业在任何 OECD 国家或由受托人认为具类似地位的任何其他机构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

基金管理人不应代表本基金:

i.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证券, 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人员个别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面值总额 0.5%以上或合计拥有该等证券 5%以上;

ii.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 REITs 的权益);

iii. 进行沽空, 如结果导致本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超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以及就此目的而言, 被沽空的证券必须在容许进行沽空的市场上交投活跃);

iv. 沽出空头期权;

v. 出售认购期权, 如代表本基金出售的所有认购期权的行使价总额超逾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vi. 从本基金中作出贷款, 但购买投资或作出存款构成一项贷款的情况除外;

vii. 就任何人士所借取的贷款的任何负债或债务作出承担、担保、认可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地或或然地负责;

viii. 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本基金购买任何涉及任何无限责任的资产; 或

ix. 将本基金任何部分应用于购买在当时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并将被提出催缴的任何投资, 除非该项催缴可以被属于本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且尚未就任何其他目的拨用及拨出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清缴, 以及未经受托人同意, 不应将本基金任何部分应用于购买受托人认为很可能使受托人牵涉任何法律责任(或然或其他) 的任何其他投资。

否则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最高达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5%, 以购买投资、赎回份额或支付有关本基金相关的支出。为此, 对销贷款并不计算为借贷。本基金的资产可被押记或质押为任何该等借贷的抵押。

尽管有上述借贷限额要求, 基金管理人最高只可借取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而且只限作应付赎回要求之用。

本基金不会牵涉于股票贷出、回购协议, 或其他相关类似场外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会将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国发行人(包括其政府、该国的公共机构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

3.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管理费(每年)
(本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百分率%) 现行费率:1.5%
最高费率:1.75%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率, 将收取单一费率, 取决于资产净值的水平) 每年 0.10%

年度最低费用为 54,000 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前 5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年度维持费为6,000 美元, 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实付开支 每年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
支(以较高者为准)。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4. 收益分配政策

就“M 人民币(对冲)-累算”而言, 该类别将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而言, 本基金若进行收益分配, 将于有关月份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收益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一般从本基金分派类别份额的投资收入 及利息中支付。但是, 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 “M 人民币(对冲)-分派”有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或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而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

上述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的分配方式与内地基金收益分配一般仅就基金已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存在显著不同。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任何“美国人士”持有的份额施加限制并且实施(i)强制赎回份额, 或
(ii)转让由该名“美国人士”持有的份额。

除上述情形外,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获悉基金份额持有人(a)在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份额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会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产生或蒙受其原本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项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不利损失的情况下持有份额(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共同持有,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 或如未能进行转让, 则可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份额赎回。

6. 拒绝或延迟赎回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回付款, 如(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怀疑或获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可导致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任何反洗钱法例或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其他法例或法规, 或该项拒绝被当为确保信托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其他服务提供商遵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有关法例或法规而属必要或适当; 或(ii)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延误或未能

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为核实身份而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若基金管理人收到有关本基金的投资赎回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的时间被延误,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支付因赎回份额而欠付的有关部分款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扣缴本应支付给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 则该笔被扣缴的款项应从本应支付给该名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 普通类别美元、港元、澳元(对冲)、英镑(对冲)、新加坡元(对冲)、人民币、人民币(对冲)、纽元(对冲)、欧元(对冲)、加元(对冲), 但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是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在基金说明书中关于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认可中介机构”之处可能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分销商, 该等分销商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3) 份额转换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五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的现有类别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份额。但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4)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投资于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以及附录五“投资于子基金”、“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 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专门在内地销售, 并不在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销售, 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五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基金说明书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序言

本说明书载有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本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的资料。本基金是一个根据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英文原名为 Cré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与作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出版日期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的派递或基金份额的发售或发行并不构成有关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信息于上述日期之后任何时间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可不时予以更新。拟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否发出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较新版本的基金说明书。受托人并不负责编制本说明书,也不对本说明书所载任何内容负责。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夹附本基金最近可得的年报及账目(如有)及任何其后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只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账目及中期报告所载的资料而发售。任何由交易商、推销人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及(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中的资料或作出的陈述,应被视作未被认可,因而不得予以依赖。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本基金说明书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于对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尚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须就有关目的采取行动的司法管辖区发售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情况下进行发售或招售不获认可,则本基金说明书不得用作在该等司法管辖区或该等情况下进行发售或招售。

特别是: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以及除在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外,基金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在美国任何领土或属土或受美国管辖的地方或为美国人士(按该证券法规例 S 定义)的利益而发售或出售;及

(b) 本基金不曾也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进行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美国(包括其领土和属地)向“美国人士”(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采用的美国《规例S》定义)或为“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

投资者在购入基金份额之前须书面证明其并非“美国人士”。若投资者成为“美国人士”, 须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对任何“美国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施加限制并且实施(i)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或(ii)转让由该名“美国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述权力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士:(a)看来已直接或间接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部门的法律或规定的人士,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本基金本来不会招致或蒙受的不利情况的人士。

“美国人士”指:(a)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b)任何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c)其执行人或管理人是美国人士的产业;(d)其任何受托人是美国人士的信托;(e)位于美国的非美国实体的代理机构或分支;(f)任何由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的利益或为美国人士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权管理账户或同类账户;(g)任何由在美国组建、成立或(如属个人)居住的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持有的任何全权管理账户或同类账户;及(h)任何有以下情况的合伙企业或公司:(i)根据任何美国境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及(ii)由美国人士主要为投资于并非根据已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而成立的,除非该合伙企业或公司是由并非自然人、产业或信托的合资格投资者(按已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规则 501(a)定义)所组建或成立并且拥有。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自行了解就其注册成立所在国、国籍国、居住国或居籍国的法律理解可能遇到并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有关的下列信息:(a)可能引起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亏损。概无保证将会达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在作出其投资决定前,应阅读基金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谨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本基金特定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及/或补充 文件一并阅读。附录及/或补充文件载有关于子基金的详情(其可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 定信息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及限制)。有关特定子基金的附录及/或补充文件 的条文与基金说明书的条文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该子基金的附录及/或补充文件的条文为准。

重要提示 –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应寻求独立的专业财务意见。

提供服务方面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有关已修订的《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的个人信息收集声明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东方汇理”)将按条例的规定,竭力保存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妥善保存,不被非法使用、遗失、披露及损毁。

本声明清楚规定(I)东方汇理收集及保存信息的目的,(II)东方汇理可向其传送个人信息的各类人士,(III)投资者对其的信息的查阅和更正权利及(IV)东方汇理可据以运用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直接促销的框架,但须遵守条例及香港不时制定的所有其他有关使用个人信息的适用规定及规则。

本声明任何内容并不局限投资者根据条例及香港不时制定的所有其他有关使用个人信息的适用规定及规则作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

I. 收集及保存有关信息的目的:

(a) 客户及其他人士(“信息当事人”)需要不时就(i)各项事宜例如开立账户, 或延续关系,(ii)提供服务给信息当事人及/或(iii)遵守任何监管机构或当局发出的适用法律、规定或指引,向东方汇理提供有关的信息。

(b) 如未能提供有关信息,可能会导致东方汇理无法为客户开立账户或继续提供服务。

(c) 信息当事人的信息之可能用途取决于信息当事人与东方汇理的关系属何性质。所提供的信息将由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及/或其代表或次代表作为信息处理人
(以适用者为准)持有,供下列目的之用:

(i) 处理账户及有关服务的申请程序;

(ii) 提供资产管理、买卖及顾问服务及日常账户及有关服务行政运作;

(iii) 投资由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管理之其他基金;

(iv) 设计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供东方汇理客户之用;

(v) 宣传推广下文第IV节进一步说明的投资产品及/或服务;

(vi) 符合对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或其代表或次代表具有约束力的有关反 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规定,或遵守任何与此有关的集团政策、程序或计划;

(vii) 履行根据下列各项对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或其代表或次代表具约束力的披露义务、规定、安排:

(1) 香港境内或境外、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及/或规定或任何由香港境内或境外、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2) 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其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viii) 使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对信息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所涉交易;

(ix) 任何其他与上述各项直接有关的目的。

(d) 收集所得来的信息,将按适用法律规定及其他为达成上述(c)段用途所需的时期予以保存。

II.东方汇理可向其传送个人信息的各类人士

(a) 所持有之信息将会保密,但东方汇理可能会把该等信息提供给下述的本港或海外各方,作前述(c)(i)至(ix)段列出的用途:

(i) 东方汇理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

(ii) 就东方汇理的业务经营向东方汇理提供行政服务、电讯服务、邮递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储存服务、信息科技服务、结算交收服务、登记服务、保管服务、股票分发服务、证券及投资服务及/或审计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的代理人、承包商、中介机构及/或服务供货商;

(iii) 任何对东方汇理包括其任何联营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已承诺对有关信息保密的人士;

(iv) 根据对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有约束力或适用于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之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并为施行由监管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之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信息的任何人士;

(v) 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对信息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vi) 慈善团体或非牟利组织;及

(vii) 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根据任何对东方汇理或其联营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对其负有披露义务的任何人士或各方。

(b) 保障投资者的隐私,对我们非常重要。投资者的信息将获保密,除非已在上述提及或者有法例规定,否则不会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转交任何第三方。

(c) 东方汇理只容许有需要知道信息的员工接触客户的非公开信息,以便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东方汇理采用实体、电子及程序上之监控措施保障客户的信息。

III. 查阅及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

(a) 根据上述条例,投资者有权:

(i) 查核东方汇理是否持有投资者的信息及查阅该等信息;

(ii) 要求东方汇理更正投资者的不准确信息;

(iii) 确定东方汇理有关信息的政策和惯例,以及被告知东方汇理所持个人信息的类别。

(b) 根据上述条例的条款,东方汇理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信息的要求征收合理费用。

(c) 任何关于查阅或更正信息,或索取关于政策与惯例的信息及所持信息类别的要求, 应发至下列地址:

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第一期 901-908 室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保障资料主任

如投资者致函保障资料主任,请务必注明其身份。

IV.东方汇理在直接促销中就个人信息的使用

(a) 东方汇理拟把信息当事人之姓名、职衔、邮件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产品及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及/或财务背景,用于市场促销通讯,例如宣传促销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管理的投资产品及/或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发展的投资策略或服务,市场最新消息及邀请参与活动以及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作出捐款及捐赠的直接邮件、电邮及/或电话通话;东方汇理为此用途须获得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

(b) 除自行促销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管理的投资产品及/或由东方汇理、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发展的投资策略或服务, 市场最新消息及邀请参与活动以及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作出捐款及捐赠(以下合称“服务及产品”)外,东方汇理也拟将以上(k)段所述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东方汇理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及产品时使用,而东方汇理为此用途须获得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

(c) 东方汇理可能因如以上(l)段所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东方汇理会因提供信息给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东方汇理在征求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时将就此通知有关的信息当事人。

(d) 除非东方汇理已取得信息当事人有关的书面同意,否则东方汇理不会使用个人信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或提供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投资者如同意东方汇理使用其个人信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及/或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可通知东方汇理的市场推广部,无须支付费用,地址如下: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
香港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第一期901-908室

(e) 请注意,投资者如决定同意东方汇理使用其个人信息作(k)段所述的直接促销或同意东方汇理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上文(l)段所述的直接促销,可随后于任何时候按上文(n)段所述地址向东方汇理市场推广部发出书面要求,要求东方汇理停止使用其个人信息作直接促销或提供其个人信息作直接促销用途, 无须支付费用。

目录
标题 页码

各方名录 1
释义 2
引言 5
投资目标及政策 5
投资及借贷限制 5
本基金的管理 7
投资于子基金 8
基金份额的赎回 11
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14
估值 16
风险因素 18
开支及收费 22
税务 23
报告及账目 26
收益分配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27
价格公布 27
基金份额的转让 27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28
证券借贷 28
信托契约 28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撤换及退任 28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29
反洗钱法规 29
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30
可供查阅的文件 31
其他资料 31
附录五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32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金钟
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9 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Jean-Yves Glain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Vincent Mortier
SERVICES (ASIA) LIMITED Bernard Carayon
香港 Laurent Bertiau
皇后大道中 1 号 Zhong Xiao Feng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的近律师行
香港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中环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21 楼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经定义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指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

“附录” 指本基金说明书随附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一部分的附录,当中载有关于某子基金或关于该子基金某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特定信息;

“基础货币” 就某子基金而言,指如有关附录所披露该子基金的记账货币;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约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但倘若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开门营业的期间因八号台风讯
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被缩短,则该日期不应为营业日,除非与子基金相关的有关附录另有说明;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某份额类别而言,指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在有关附录指明的其他记账货币;

“关联人士” 指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本定义中,称为“主事人”)而言: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主事人普通股本 20%或以上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在主事人的投票总数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b) 由符合(a)所指定其中一项或同时符合(a)所指定两项说明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c) 主事人组成其一部分的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 主事人或其任何按上文(a)、(b)或(c)所定义的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人员;

就“现金回佣及非金钱佣金”及“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一节而言,凡提及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或相同含义)须包括投资顾问(若有)的任何关联人士,在文意所需的范围内,凡提及“基金管理人”须包括投资顾问(若有);

“交易日” 就某子基金而言,指每一营业日或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为处理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申

请而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为避免疑义,可就发行及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决定不同的交易日,也可就子基金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决定不同的交易日,更详尽具体的资料载于有关附录内;

“交易截止时间” 就某交易日而言,指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及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其他营业日的某个时间(以及可就发行及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应用不同的交易截止时间, 也可就子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应用不同的交易截止时间,更详尽具体的资料载于有关附录内);


“基金说明书” 指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录,以及各自可不时予以修订、更
新或补充;

“本基金” 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于香港成立的伞形单位信托基金;

“港元” 指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丰信托公司” 指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IFRS”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就某子基金或其某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有关基金的基
金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发售的初始期间,详情载于有关附录;

“认购价” 就某子基金或其某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在募集期间的每基金份额价格,详情在有关附录中披露;

“申购价” 指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后予以发售的价格,更详尽内容载于“投资于子基金”一节下“后续发售”分节;

“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或子基金或如文义所指该子基金的某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其根据下文“估值”一节下所概述的信托契约条文计算;

“专业投资者” 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下任何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赎回价” 指基金份额将予赎回的价格,更详尽内容载于“基金份额的赎回” 一节下“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分节;

“基金登记机构”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其在此的身份为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子基金” 指本基金内一个独立资产组合,其在当中可发行一个或多个独立基金份额类别,并可独立于本基金其他资产予以投资及管理, 更详尽内容载于有关附录内;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订立成立本基金
的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及补充;

“受托人”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其在此的身份为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

“基金份额” 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或 “US$”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估值日” 就某子基金而言,指将予计算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每一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及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中所载的其他日期;及

“估值点” 就某子基金而言,指最后有关市场于每一估值日收市时的收市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及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中所载的营业日的其他时间。

引言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是根据信托契约组成为伞子基金的单位信托基金,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惠于信托契约的条文、受信托契约的条文约束及被视为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本基金已成立为一伞子基金,本基金的资产将因而分离至不同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平稳基金为本基金的首只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日后可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发售文件。

每一子基金可发行多个基金份额类别,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为任何子基金设立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已发行子基金的资产分离并独立进行投资及管理。子基金及/或正在发售基金份额的有关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新基金份额类别的详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各附录。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于有关附录内。子基金内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价, 该类别货币可以是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是在有关附录列明的其他记账货币。

投资目标及政策
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和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于有关该子基金的附录内。投资及借贷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对基金管理人购买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经香港证监会同意,否则每一子基金须受以下主要投资限制所规限:

(a) 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10%
以上;

(b) 子基金不可持有由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10%以上(与所有其他子基金的持股合计时);

(c) 未在某股票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任何公司的证券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15%以上;

(d) 认股权证及期权(为对冲目的而持有之认股权证及期权除外),以所支付的溢价总额计算,不可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15%以上;

(e) 在其他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股份或基金份额(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除外)不可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10%以上,条件为如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会导致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认购费/申购费、管理人费用或其他成本及费用的整体总额有所增加,则不可进行有关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投资于 REITs 将受上文所列(a)及(b)限制规限;

(f) 子基金所有资产可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而相关计划必须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条件为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联接基金;

(g) 在下文(h)段的规限下,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除外)不可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20%以上;

(h) 期货合约(为对冲目的而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价格的总值净额(不论属应付给子基金或子基金应付者),连同上文(g)段所载由该子基金持有的投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20%;

(i) 单一种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不可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30%以上;及

(j) 在上文(i)段的规限下,子基金可全面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但其须持有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就本节而言,“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指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或保证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或由任何 OECD 国家的公共或地方机关或国营工业在任何 OECD 国家或由受托人认为具类似地位的任何其他机构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

基金管理人不应代表子基金:

(i)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人员个别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面值总额 0.5%以上或合计拥有该等证券 5%以上;

(ii)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 REITs 的权益);

(iii) 进行卖空,如结果导致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以及就此目的而言,被卖空的证券必须在容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交投活跃);

(iv) 先卖出空头期权;

(v) 出售认购期权,如代表子基金出售的所有认购期权的行使价总额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vi) 从子基金中作出贷款,但购买投资或作出存款构成一项贷款的情况除外;

(vii) 就任何人士所借取的贷款的任何负债或债务作出承担、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地或或然地负责;

(viii) 代表子基金订立任何义务或为子基金购买任何涉及任何无限责任的资产;或

(ix) 将子基金任何部分应用于购买在当时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并将被提出催缴的任何投资,除非该项催缴可以构成子基金部分而尚未就任何其他目的拨用及拨出的现金或近似现金悉数清缴,以及在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应将子基金任何部分应用于购买受托人认为很可能使受托人牵涉任何法律责任(或然或其他)的任何其他投资。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最高达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5%,以购买投资、赎回基金份额或支付有关子基金相关的支出。为此,对销贷款并不计算为借贷。子基金的资产可被押记或质押为任何该等借贷的抵押。

如上述的投资及借贷限制被违反,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应为在适当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补救有关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东方汇理香港”),其于 1973 年
3 月 9 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受香港证监会规管。基金管理人获得牌照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活动: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资产管理(第 1、4、9 类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是东方汇理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东方汇理(Amundi)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成立,结合了两大银行集团东方汇理银行(Crédit Agricole S.A.)及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 S.A.)的专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的亚洲业务于 1982 年建立,是东方汇理
(英文原名为 Crédit Agricole Group)的亚洲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北亚的商业活动,而东南亚由其他联系公司负责。随着于 2006 年秋季在北京开设代表处及于 2007 年 1 月在悉尼设立了机构,亚洲业务的覆盖范围更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副投资管理人员或投资顾问,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任何副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详情将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内披露。该等副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酬金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于 1974 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

受托人为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 -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汇丰集团为世界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其发展成熟的业务遍布欧洲、亚太区、 美洲、中东及非洲。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其获本基金及其子基金不时交付的资产,以及在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1)子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得以进行,2)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基金份额价值计算方法足以确保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价格均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规定计算;及 3)信托契约就有关子基金规定的投资及借贷限制均获得遵从。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受托人也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所约定的,受托人负责对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向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提供若干其他行政管理服务。

受托人将不会参与以美元计价的交易及活动,或以美元支付任何款项,如该等活动由美国人士进行,可能会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的制裁。

受托人及其受委派代表并不负责管理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信托契约所载与该子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贷限制及该子基金获认可所依据的条件均获得遵从。

投资于子基金

募集期

每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募集期间按认购价首次发售。

每一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尽管拨归于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将构成一个单一组合,但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具不同的收费架构,导致拨归于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稍有差异。此外,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可能设有不同的最低认购额和申购额及持有额,以及最低赎回额和转换额。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关于可供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各项适用最低数额。基金管理人可按其酌情权同意接受低于适用最低数额的若干类别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就一般而言或就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言决定在交易日或其他营业日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基金份额可不时予以出售而在该时间前收到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指示将予以在某特定交易日处理。每一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于有关附录内。

申请程序

投资者如欲购买基金份额,应将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中介机构索取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填妥,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受托人(有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除非子基金的有关
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如申请及已结清的申请款项在募集期结束当日下午 5 点整(香港时间) 前收到,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发行。如申请及/或已结清款项在该时间后收到,该等申请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申请表格也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但随后须从速付上申请表格的正本。投资者应谨记, 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寄或电子媒介发申请表格,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购买基金份额的确认书将被寄送给申请被接受的每位申请人。

基金管理人保留设定任何子基金或其某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在募集期间将予收到的最低认购总额的权利,如未能达到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延长募集期、中止或成立该子基金。如基金管理人行使其酌情权中止成立子基金,申请人所支付的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邮寄支票或电汇形式退回至原先扣除申请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任何有关最低认购总额规定将在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披露。

后续发售

在募集期结束后,某子基金某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应为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调低至 2 位小数,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位的该类别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作有关子基金所有。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如经受托人于有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讫,有关申请将于该交易日处理。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于有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迟交申请及/或迟交申请款项。

申请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但随后须从速付上申请的正本。投资者应谨记,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申请表格,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

因以传真寄发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购买基金份额的确认书将被寄送给申请被接受的每位申请人。

在暂停确定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期间,该类别基金份额不予发行(详情见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酌情权征收一项相当于子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价或申购价
(视情况而定)最高达 5%的认购费/申购费。为避免疑义,就发行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实行最高费率的可能性较低。认购费/申购的最高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

认购费/申购将加于认购价或申购价之上,或从认购/申购款项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就加于向申请人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或申购价的认购费/申购费金额(在允许限额之内)将申请人区分。

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认购费/申购费(及所收任何其他费用)或重新允许给予或支付全数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及所收任何其他费用)给认可中介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其他人士(包括其联系公司)。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就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交易减免任何收费或费用。

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

每一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的详情载于各有关附录内。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额、最低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付款程序

除非及直至有关申请款项已由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代表以已结清的款项收讫,否则将不会发行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因其拥有酌情权容许申请款项可予由交易日起计不多于 3 个营业日内以已结清的款项收讫。如未能准时作出结算,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取消有关申请。申请款项应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或受托人所接受的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的申请款项将由受托人兑换为类别货币,而所有银行费用及其他兑换成本将在投资于基金份额之前从申请款项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概不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所有付款可以电汇方式支付到申请表格中列明的有关账户或根据申请表格的指示以支票支付。必须注意,如以支票或银行汇票付款,与以电汇付款相比,收到已结清款项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将申请款转账至子基金的任何成本将应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付款。

尽管基金份额不会在适用交易日之前发行,但已付款项会存入有关子基金的账户并由受托人保管。

任何款项概不应支付给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在香港证监会注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分下第一类(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机构或并非属于获法定豁免获发牌或注册进行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分下第一类受规活动之规定的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事项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将被登记而并不会发出证明书。所有权凭证将为被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谨记确保基金登记机构被通知已登记事项的详情有任何变更的重要性。投资者的申请一经接受,将获发成交单据,并将以普通邮递方式转发给投资者(所涉风险由收件人士承担)。

零碎的基金份额可调整至最接近的 3 位小数数额发行。代表小于零碎基金份额的申请款项将保留作有关子基金所有。基金管理人应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最多 4 名人士可登记为联名申请人。

倘若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支票经邮递退还或以电汇退回至原先扣除有关申请款项的银行账户,所涉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在有关附录所载任何锁定期的规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意赎回其基金份额,可借于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要求以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其基金份额。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说明,否则于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除基金管理人酌情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点前接受迟交的赎回要求外,任何于该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估值日处理,而基金份额则会按适用于该交易日的赎回价赎回。

部分赎回必须在满足有关附录所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而不时决定的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最低赎回额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如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类别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少于某子基金有关附录所载的该类别最低持有额,或低于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价值(不论是在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要求是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尽管上文有所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豁免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的规定(不论是在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下)。

赎回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及,如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正本随后须从速付上), 并且必须注明子基金的名称及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价值及数目、将予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登记持有人的名称,以及提供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指示。投资者应谨记,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其自身须承受该等要求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赎回要求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指示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要求已收妥。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要求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赎回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作豁免(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或不论在一般情况或某特定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有权就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征收最高达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2%的赎回费。为避免疑义, 可就赎回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赎回费最高费率的可能 性较低。赎回费的最高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

赎回费应从应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并应如有关附录所载由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其绝对使用和受益。为了计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付的赎回费,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较早时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被视为在较迟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之前赎回。

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某子基金或其相关的某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于任何特定交易日赎回的价格,将为按照信托契约所指定方式计算的赎回价。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某子基金某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并调低至 2 位小数,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位的该类别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作有关子基金所有。赎回价应以有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类别货币或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的其他一

种或多种货币(须事先通知受托人)报价,方法为按照基金管理人在估值点计算资产净值时所采用的相同汇率或其他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该等其他一种或多种货币的等值金额。

根据上段所述因赎回基金份额而欠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应为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任何财政和销售费及其任何有关调整金额。财政和销售费(如有),以及上述有关赎回任何基金份额的调整金额应保留作为有关子基金所有。

受托人不会向任何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直至及除非受托人另有协定,否则受托人已收到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每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任何组合(受托人可按其酌情权接受)填签妥当的书面赎回要求正本(须直到令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为止。

此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回付款,如(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获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所得款项可导致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任何反清洗黑钱法例或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违反或违犯其他法例或法规,或该项拒绝被当为确保信托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其他服务提供商遵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有关法例或法规而属必要或适当;或(ii)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延误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为核实身份而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倘若基金管理人收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的赎回所得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的时间被延误,基金管理人可延迟支付因赎回基金份额而欠付的有关部分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扣缴应付给某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则该笔被扣缴的款项应从以其他方式应付给该名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在上文所述的规限下及在已提供有关账户详情的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关交易日后 3 个营业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如属较后者)在收到经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要求正本后,由受托人以有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未有提供有关账户详情,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支票支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寄至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托人处记录的最近得知地址给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可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等情况下,受托人应使用其可不时确定的货币汇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对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信托契约允许,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以实物形式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于任何适用锁定期届满后)将其在某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该子基金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可提供的基金份额(“新类别”),但新类别必须开放申购,并且须在现有类别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于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转换要求将在该交易日处理。任何于该交易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转换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为现有类别进行赎回。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转换通知不得撤回。

如转换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少于现有类别规定的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 或根据新类别的附录被禁止持有该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转换要求将不能实行。

为了实行转换,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按有关类别于基金份额将予转换的有关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现行赎回价赎回,而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按新类别每基金份额适用申购价发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应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N = (E x R x F)
S + SF

即:

N 是将予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但低于新类别基金份额最小零碎份额的金额无须理会,并应由有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 是将予转换的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数目。

F 是基金管理人就有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兑换系数,代表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 是适用于有关交易日的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赎回费。

S 是适用于新类别交易日的同一交易日或下一个交易日的新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但如果发行新类别基金份额须符合该项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则 S 应是新类别在符合该等条件当日或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适用的新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

SF 是转换费(如有)。

基金管理人在转换时可就将予发行每个新类别基金份额征收一项转换费,费率为新类别于该等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得到确定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每基金份额申购价的百分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转换费应从重新投资于本基金有关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金额中扣减,并应

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其自身绝对使用及受益。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豁免有关任何转换的全部或部分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基金份额而征收一项最高达新基金份额申购价 5%的转换费。为避免疑义,可就转换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收的转换费最高费率可能较低。子基金的最高转换费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附录内披露。

如在计算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之时起至与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有子基金”)向与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进行任何必要资金转移之时止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原有子基金任何投资的计价或进行正常交易的任何货币贬值,基金管理人可按其酌情权将每基金份额赎回
价调低至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水平以计及该项贬值的影响,而在该情况下,将配发予任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类别基金份额应重新计算,犹如经调低的赎回价已成为于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所用的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暂停确定子基金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暂停赎回或转换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详情见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宣布暂停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之前就已收到而且全数处理的赎回要求所须支付的款项,将按照“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一节规定的程序作出。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宣布该项暂停后及在解除该暂停前任何时间,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而撤回任何赎回该类别基金份额而且尚未全数处理的的要求。如受托人于解除该项暂停前并未收到撤回任何有关要求的任何有关通知,受托人应依据及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紧随解除该项暂停后的交易日将其所收到赎回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子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限制将按比例应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基金份额要求赎回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条件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该项限额会对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则可全部赎回任何被要求予以赎回而总额不超过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的所持基金份额。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顺延赎回,但须受相同的限制规限,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往后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直至原有要求得到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顺延,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计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市场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并保留权利拒绝被基金管理人怀疑采用有关做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申请,以及采取(视情况而定)必要的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被理解为一个套利方法,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时差及/或不完善或不足取得优势,有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申购及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估值

子基金的净资产价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点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除(c)段所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及下文(e)段的规定外,以在任何股票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的投资价值为基准进行的所有计算,应参照该等投资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之前在主要股票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作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按其酌情权认为在主要股票交易所以外的某股票交易所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提供一个关于任何有关投资更为公平的价值准则,则基金管理人可采纳该等价格;以及在确定该等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应有权使用及依赖来自其不时确定的讯息来源的电子报价系统,而无须进行核实,且由任何有关系统提供的价格应被视为就该目的之最后成交价;

(b) 在下文(c)段及(f)段规定的规限下,任何集合投资计划内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于同一日的每份额或每股资产净值,或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一日估值,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内最后公布的每份额或每股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该最后公布的每份额或每股资产净值未能提供)该份额或股份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前的最后公布赎回价或买入价;

(c) 如上文(a)段及(b)段所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和卖出价或报价未能提供,有关投资的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而确定的形式不时进行确定;

(d) 并非在市场上市或进行日常买卖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有关投资的初始价值,其相等于购买该投资时从子基金支出的款项(包括在各情况下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开支的款项),但基金管理人可经受托人批准后及应受托人要求,安排经受托人批准且有资格对有关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进行重估;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但基金管理人认为应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的除外;

(f)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平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得到受托人同意后作出有关调整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并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不论是证券或现金)的价值,应按受托人在考虑可能有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及汇兑成本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与否) 兑换为有关货币。

上文“最后成交价”一词指交易所在当日汇报的最后成交价,通常指在市场中的结算价或兑换

价,并且代表交易所各成员之间进行平仓的价格。如证券并未成交,则最后成交价将代表该交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及惯例计算及公布的交易所收市价。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宣布在以下情况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子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关闭或限制或暂停买卖,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通常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法发生故障;或

(b) 因任何其他理由,基金管理人认为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而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价格未能合理地、迅速地及公平地被确定;或

(c) 出现某些情况使得基金管理人认为赎回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而持有或订约的投资并不合理可行,或并不可能出现赎回由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而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不会严重损害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的情况;或

(d) 赎回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子基金有关类别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汇出或调回受到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迅速进行;或

(e) 当通常用于确定该子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方法发生故障时,或当因任何其他理由,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子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未能合理地或公平地确定或未能以迅速或准确的形式确定;或

(f)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暂停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所规定时;或

(g) 如该子基金被投资于一个或多个管理基金及赎回在有关管理基金的权益被暂停或限制;或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任何受委派代表有关该子基金的运营的业务运营因为或由于瘟疫、战争、恐怖主义行动、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导致严重中断或结束时;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经讨论后作出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

该项暂停在宣布后立即生效,其后,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不被确定,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该项暂停结束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暂停须在(i)引致该项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ii)完全不存在暂停得到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首个营业日之翌日终止。

基金管理人一旦宣布暂停,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在该项宣布后,以及在该项暂停的期间内至少每月一次,在 http://www.amundi.com.hk 以英文及中文刊登通告。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一律不可在该暂停期内发行或赎回。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于子基金的决定前,应让自己相信和采纳投资于子基金及适合其自身的情况及财务状况。此外,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单一类型投资(按其在整体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计算),包括打算在子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须过份承受任何特定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之前,应考虑以下风险及有关附录所载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关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不应仅依赖该等资料而对子基金作出投资。

投资应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i) 投资风险

概不保证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任何期间,尤其是短期内实现资本增长的增值。概不保证任何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且投资业绩在每月、每季或每年可能会有重大差异。过往业绩表现未必是日后业绩表现的指引,而投资应被当为中、长线的投资。投资者应注意,基金份额价值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未必可以保本。对子基金的投资不应为任何投资组合的唯一或主要成分。

(ii) 股票、市场及波动性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因此须承受股票投资一般关联的风险,即股票市值可能会上涨,也可能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当地和环球市场的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暂停将使得其无法进行平仓。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iii)流通性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相比世界上具领导地位的股票市场,流通性较低且更为波动, 这可导致证券价格反复不定。部分证券可能难于或无法于子基金所计划的时间或以子基金相信有关证券目前所值的价格出售。子基金也可能因不利市况导致流通性有限而难于以公平价格出售资产。

(iv)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的个别国家的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及收支平衡状况等方面,可能领先或落后发展较成熟国家的经济。

就任何新兴国家而言,可能发生的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项、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会对该等国家的经济或子基金在该等国家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可能会难于取得或执行新兴国家法院的判决。其次, 新兴市场的经济比已发展市场的经济更容易发生波动,因此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股须承受较高水平的市场风险。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国家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缺乏流通性。此外,新兴市场可能会有较高的汇款限制,设定外汇管制,可能对这些市场证券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赎回要求的能力。子基金资产可投资的某些新兴市场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不如国际准则般健全。因此,某些公司未必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上述经济及政治风险也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挂钩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由于子基金承受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v)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国家。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其股份也欠缺流通性,对中小型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风险,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vi) 货币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以基金的功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报价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因此,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子基金所持资产的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所影响。由于子基金承受货币风险,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vii) 利率

利率会反复不定。利率波动会对子基金所收的收益及其资本价值产生直接及/或间接的影响。投资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利率波动而骤升或骤跌。作为一项常规,定息工具的价值会在利率下跌时上升,而在利率上升时则下跌。倘若子基金持有长期债券, 其资产净值的波幅会大于子基金持有较短存续期债券时的资产净值波幅。

(viii) 信贷风险

债券涉及发行人的信贷风险,这可以从发行的信贷评级看出。次级及/或较低信贷评级债券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一般被视为信贷风险较高且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然而, 信贷评级的准确性概无法得到保证。

倘若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债券的任何发行人违约、变得无力偿债或遇上财政或经济困难,这可能会影响有关债券的价值(可以是零)及就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任何款项
(可以是零)。

(ix) 信贷评级风险

由认可评级机构给予债券的评级为被普遍接受的信贷风险量度准则,但该等评级受到投资者的观点的若干限制所限。发行人的评级主要以过往表现作为评价因素,未必反映日后可能出现的状况。给予评级的时间与更新评级的时间之间经常出现滞后的情况。

此外,在每个评级级别内的债券信贷风险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倘若证券或与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降级,投资于该债券的子基金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x)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涉及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会履行其对子基金的义务及根据市场惯例结 算交易的风险。子基金可能须承受进行债券、期货及期权等的投资的交易对手风险。 倘若交易对手不履行其义务及子基金被延误或妨碍行使其有关投资于其组合的权利, 则子基金可能会遇上证券价值下跌、损失收益,并招致与其就证券所附带的权利关 联的费用。

(xi) 对冲

基金管理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须使用对冲技巧以抵消市场风险。概不保证对冲技巧将取得其所期望的效果。

(xii)金融衍生工具

部分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利率、货币、通胀掉期及其他衍生工具)。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须承受额外风险,包括流通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估值风险及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xiii)定价及认购费/申购费摊销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 IFRS,投资应按公平价值估值,且根据 IFRS,买入价及卖出价定价被当作代表投资的公平价值。但为了计算资产净值作认购/申购及赎回用途, 预期上市投资如 IFRS 所规定按最后成交价而非买入价及卖出价定价估值,这可能导致有关估值与根据 IFRS 进行的估值不同。同时必须注意,就在新兴国家及/或中小型公司作出的投资而言,最后成交价与买入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通常较高。此外, 认购费/申购费于前 36 个月摊销,这并非根据 IFRS 进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不合规

事宜的影响,并不预期此项发行会严重影响本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的计算。倘若本基金所采纳的估值基准偏离 IFRS,基金管理人可在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整以遵从 IFRS。

(xiv)审计师

根据本基金将与审计师订立的年度聘用函的标准条款,预期审计师根据该聘用函的责任会以根据该聘用函支付给审计师的费用之某个倍数为基础定出上限,但最终确定为因审计师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而导致的除外。同时也预期有关相应损失、第三方索赔及本基金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欺诈行为或不作为、失实陈述或故意违约的其他免除及补偿条款将载于年度聘用函内。

(xv)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部分子基金可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相关基金)投资成为联接基金(如该子基金只投资于一项相关基金)或综合基金。投资者应注意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个别特点,以及投资于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的后果。

此外,相关基金的投资决定会根据该等相关基金的水平作出。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控制相关基金管理人将作出投资的方式。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取决于相关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资选择。概不能保证相关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策略将能实现相关基金或该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或取得可观的回报。

(xvi)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风险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以便本基金履行FATCA 义务, 不论是否实际导致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未能合规,或使本基金或各子基金承受根据FATCA 可能须缴纳预扣税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保留权利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其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i)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ii)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 2009 年 10 月 21 日信托契约第 17.4 条规定,从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中预扣或扣除税项,及/或(iii) 按 2009 年 10 月 21 日信托契约第 10.9 条规定,向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有关将其在本基金的所有基金基金份额转让或赎回的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任何行动或补救办法时须本着诚信并依据合理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遵守《个人资料(隐私)条例》(香港法例第 468 章)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要求以及香港不时颁布的所有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使用的适用规定和规则。

虽然本基金将尽力履行其须履行的有关避免被征收此预扣税的义务,但不能保证本基金将能够履行这些义务,也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但不遵守 FATCA 的海外金融机构不会间接影响本基金,即使本基金已履行其 FATCA 义务。倘若本基金因 FATCA 须缴纳预扣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失。

如某子基金为联接基金或综合基金,有关投资于该子基金的额外风险应在该子基金的有关附录中披露。

潜在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基金份额之前,应阅读整份本基金说明书,并寻求独立意见。开支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一项相当于某子基金每一类基金份额于每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某百分率的年度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每日累计,并应从每一子基金按月期末支付,有关费率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最高费率为每年 2.5%。

基金管理人应向得到其转授管理职能的任何副投资管理人支付费用。任何该等副投资管理人不会直接从任何子基金收取任何酬金。

如果管理费由现有水平增加至最高水平,基金管理人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受托人费用

应从每一子基金的资产支付的受托人年度酬金,应按照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以在子基金有关附录所载的费率计算,最高费率为每年 1%,而年度最低费用在子基金有关附录中载明。受托人的费用每日累计,并应按月期末支付。

如果受托人担任为任何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其有权收取从有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的年度维持费,详情于有关附录内披露。

受托人也有权就其代表子基金所带来的所有实付开支得到偿付,最低金额为每年 3,500 港
元。受托人也有权就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初步成立费用 5,000 美元及成立任何新增子基金所带来的任何其他费用及/或开支得到偿付,详情于有关附录内披露。若干其他交易收费可按受托人的正常费率支付。

如受托人的费用由现有水平增加至最高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给予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一般开支

每一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子基金,该等费用将按各子基金各自在所有子基金中所占的资产净值之比例在各子基金之间分配。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在香港的成立费用、就编制及订立信托契约、编制本基金说明书和申请表格、有关附录所招致的费用及一切初步法律及印刷费用将从初始子基金的资

产支付,并于由初始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起计前三个财政年度或基金管理人可决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在其后成立的每项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将由有关子基金承担,并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及如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期间内摊销。如果任何子基金在开支全面摊销之前被终止,该未摊销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在其终止前承担。投资者应注意,在若干年期内摊销初步开支并不遵从 IFRS 有关该等开支应在发生时被冲销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项不遵从规定的影响,并不认为此问题会严重影响初始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

子基金将承担的持续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赎回投资的成本、子基金资产的保管人费用及开支、保管人交易费用、过户登记交易费用、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就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带来的成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及编制和刊印任何财务报表和发售备忘录所带来的成本。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得到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认可的子基金不会被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开支。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佣金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会从经纪或交易商保留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其为子基金向该等经纪或交易商发给交易的代价,但如果货品及服务(非金钱佣金)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证明的利益,以及交易的执行与最佳执行准则符合一致,且经纪佣金费率并不超过惯常的机构全面服务经纪佣金费率,则该等货品及服务可予保留。从任何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回扣应为有关子基金而收取。任何该等佣金的详情将在有关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由或通过另一位人士的代理人执行交易,而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关联人士已与该方订有安排,据此,该方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取得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与专门软件或研究服务及绩效衡量有关的计算机硬件),而基于该等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性质,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可合理地预期整体上会有利于有关子基金,并可帮助改进有关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在向有关子基金提供服务时的表现,但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会为此直接付款,但会承诺将业务交给该方。为避免疑义,该等货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器材或场所、会费、雇员薪金或直接金钱付款。

税务

各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地的法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适用税项,以及(如适用)咨询意见。

香港

在本基金及其任何子基金得到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内,

根据香港现有法律及惯例:

(a) 预期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无须就其从事任何经认可的活动而缴纳香港税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无须就任何通过上述方式得到认可的子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子基金基金份额的任何资本利得而缴纳任何税项,但如该等交易是在香港进行的任何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需缴纳香港利润税。

就香港印花税而言,基金份额会被当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基金份额将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每位出让人及受让人应付的基金份额代价或基金份额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中每 1,000 港元或其部分收取 1.00 港元(即每 1,000 港元或其部分须缴纳合共 2.00 港元)。
此外,目前须就基金份额的任何转让文件缴纳定额印花税 5.00 港元。然而,如基金份额的出售或转让通过取消该基金份额而实行或基金份额出售或转让给其后会在出售或转让后两个月内将基金份额再出售的基金管理人,则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各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住所所在地法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及赎回基金份额的适用税项,以及(如适用)咨询意见。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中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条文的实施,旨在加强打击在外国持有账户的“美国人士”1逃避美国税项的行为。根据FATCA,任何非美国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或“FFI”),例如银行、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等,如非有义务申报美国人士的若干收入, 则须就下列各项发给并不遵从FATCA的若干海外金融机构及任何并不就参与海外金融机构所维持的权益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的投资者(除非另行得到FATCA的豁免)的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预扣税项:(i)若干源自美国的收入(包括其他各类收入、股息和利息),
(ii)来自出售或沽售可产生股息和利息的该类美国资产的总收益,(iii)海外转付款项
(foreign passthru payments),但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IRS日后就可能规定海外转付款项缴付预扣税的规则所作的阐述及额外指引。否则,不合规的海外金融机构则须就其收取的源自美国的有关款项缴纳30%预扣税。

香港政府已于2014年5月9日宣布将与美国订立“模式二”《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以实施FATCA。香港与美国于2014年11月13日签署《跨政府协议》,而根据模式二《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的条款,任何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须最迟于2014年7月1日之前向IRS 国税局(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并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申报及预扣税的规定,以符合“申报模式二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格。因此,预期香港金融机构在若干情况下将无须根据FATCA缴纳上述预扣税。本基金已登记并具备FATCA的申报模式二海外金融机构资格。

1税务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人士”指身份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在美国境内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合伙企业或公司;或一名或以上美国人士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决定及美国境内法院根据适用法律有权对实质所有有关其行政管理的事项作出命令或判决的信托,或属于美国公民或居民的已故人士的遗产。

因此,投资者须承认知悉:

(i) 本基金(或任何获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须确定由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的每名持有人的 FATCA 状况,并且须识别每个账户是属于美国账户、非美国账户、不合作账户持有人持有的账户或由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
(“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若本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未能将有效文件与账户持有人可靠地联系起来以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确定该名账户持有人的 FATCA 状况,则必须按照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规定适用第 3.04 条的推定规则,将该名账户持有人视作不同意账户或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
(ii)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表示承认其个人资料可由本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FATCA义务的实体)要求、登记、保存、传递、处理和分析及为FATCA法例的目的而进行交换,而且在投资者符合条件根据FATCA的定义可视作在本基金拥有美国账户,或作为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将明确同意本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义务的实体)履行FATCA义务,传递根据FATCA法例及模式二《跨政府协议》须予以交换的个人信息;
(iii) 就新账户而言,作为开户的条件,须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获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提供根据香港法律原则
(例如《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所需的同意,让本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可按 FATCA 法例及模式二《跨政府协议》的规定申报该账户。若投资者并未给予同意,本基金必须拒绝开户;
(iv) 若投资者并未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提供上述同意,投资者承认本基金可将投资者视作不同意美国账户,以综合方式申报该账户(即申报若干综合信息),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须从该不同意美国账户收取的可预扣款项中预扣 30%税项;
(v) 本基金(或任何由本基金委任代其履行 FATCA 义务的实体)可能需要(尤其是在预扣适用于“外国转付款项”时)在适用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就若干支付给符合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资格的投资者的款项作出预扣;本基金及/及或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上述任何行动时须本着诚信并按合理理据行事;及
(vi) 为了避免日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外国转付款项”机制可能引起的潜在 问题及防止就该等付款缴纳预扣税,本基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 其受委实体保留权利,即日起禁止向任何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出售基金份额或股 份,尤其是在其认为是为保障本基金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属合法而且合理的情况下。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14年7月公布自动交换数据,要求政府每年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集海外税务居民的金融帐户数据,以及与相关帐户持有人的居住地所属司法管辖区交换数据。香港于2014年9月的“税务透明化及有效数据交换全球论坛”上表明支持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目标于2018年底前开始首项数据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的自动交换数据准则(由多项文件组成,其中包括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定”)模板及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一家金融机构需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由申报司法管辖区(即就香港而言,因居于香港已与之订立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司法管辖区而须纳税的非香港税务居民)税务居民持有的申报账户,并就此等相关账户收集申报资料。金融机构亦需以指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等数据。收到金融机构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将每年把相关资料与有关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的对应数据进行交换。

为了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提供立法框架,《2016年税务(修订,第三版)条例》(“税务修订”)于2016年6月30日刊登于宪报,以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纳入自动交换数据标准的必要规定,即主管当局协议的主要条文及共同汇报标准订明的尽职审查要求。此外,香港税务局于 2016年9月9日公布金融机构指引,协助其遵守共同汇报标准。

香港已经表明,仅在香港以双边基准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 议”)或税务数据交换协定(“税务数据交换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数据。为实行自动交换数据,香港税务机关亦已签署主管当局协议,列明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标准与有关全面性协议/税务数据交换协议伙伴的税务机关转移已收集数据的模式。

根据税务修订及有关指引,基金份额持有人(即金融帐户持有人)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地址、税务居民身份、账户详情、账户结余/价值及收入/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 或须向香港税务机关申报,并与其税务居住国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税务机关进行交换, 条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为与香港签订有效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税务数据交换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实施自动交换数据的可能税务及其他后果咨询其专业顾问。

上文并不打算用作对所有相关税务规则和考虑的全面分析,也不应视作已全面罗列所有购买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潜在固有税务风险或税务意见。每名投资者应就根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购买、持有、出售或赎回基金基金份额可能产生的税务及其他后果,包括
FATCA 及任何其他申报和预扣制度对其在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投资是否适用,咨询自己的专业顾问。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年结算日为 12 月 31 日,首个财政年度年结算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年报及经审核账目的副本将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经审核的中期报告将于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年报及已审核账目及中期报告及未审核账目均只提供英文版本。

从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为止的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开始,本公司将不再分发财务报告的印刷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接到通知于何处可取得上述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就年报而言,将于有关年度完结后四个月内发出通知,就未经审核中期报告而言,将于所涉及的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出通知。在可以提供财务报告之时,将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取得该等报告的方法。财务报告的印刷版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索取。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以及分配的次数及金额。除非有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应就出售投资而赎回的收益或资本利得净额作出任何收益分配,而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收益(如有)及资本利得净额(如有)应予累积及拨作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将会提前不少于 21 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就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除外。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会议的指定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应推迟不少于 15 天举行。如果是将另行发出通知的延会,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如须举手表决,每位亲自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如须投票表决,每位亲自或委托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作出投票的优先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将得到接受,而优先次序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在本基金得到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凡呈请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均以投票方式表决。

价格公布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子基金每一类别于每个估值日的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将 在 http://www.amundi.com.hk/retail 以 英 文 刊 登 , 以 及 在http://www.amundi.com.hk/zh_retail 以中文刊登。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下文所规定及得到基金管理人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基金份额可通过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果是法团,由法团代表签署或盖章)的通用形式书面文据予以转让。在受让人的名称登记在有关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将仍被视作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件必须仅与单一类别基金份额相关。如基金份额转让将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文标题为“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额” 一节及有关附录中所载的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可转让任何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得知基金份额持有人(a)在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会导致本基金及/或有关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子基金产生或蒙受其原本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项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不利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共同持有,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或如未能进行转让,则可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基金份额赎回。

证券借贷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有特别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从事证券借贷。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例,按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原名为Cré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与作为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订立的信托契约而成立。

信托契约载明有关双方的赔偿责任及在若干情况下免责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议以补充契约的形式修改信托契约,条件是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有关修改:(i)并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不在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及(除编制及执行有关补充契约的费用外)并不增加将从子基金资产中支付的成本及收费或(ii)为遵守任何财务、法定或官方规定所必要或(iii)为更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受影响,修改信托契约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或如只有某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影响,修改信托契约必须经该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出。

在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副本,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合理费用而取得,也可于正常办公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撤换及退任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除非已委任新受托人,否则受托人不得自愿退任。倘若受托人有意退任,基金管理人应物色合格公司,并通过补充契据以该法团取代受托人。然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及地址。

在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如必要),如:(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b)受托人有充份及充足的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c)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或(d)香港证监会撤销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认可,则基金管理人可能须因接到受托人的书面通知而被撤换。

倘若基金管理人因上述情况而被撤换,则受托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委任继任管理人以取代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其撤换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且委任继任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算,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a)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务或作出受托人认为会破坏信托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b)如基金管理人清算或如某接管人受委任接管其任何资产而未能于 60 天内解除,或(c)于基金管理人离任后 30 天内仍未委任新管理人,或(d) 如通过任何新法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代理机构(香港的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但受托人须证明其认为所建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a)就本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本基金中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美元或就子基金而言,子基金中已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有关子基金的有关成立通知所披露的金额(该金额也将于该子基金的附录中披露) 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该子基金在经济上而言再不可行的情况)或(c) 通过任何法令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代理机构
(香港的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如有任何终止通知,将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此外,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可能通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案而被终止。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对防止洗黑钱的义务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会要求投资者提供有关其身份及申请认购/申购款项来源的详细证明。这取决于各项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无须提供有关详细证明:

(a) 申请人从在认可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申请。

此等特殊情况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是在被公认为拥有足够的反洗钱法规的国家内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但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在必要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权利, 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款项来源。倘若申请人延误或未能出示为核实用途而要求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会拒绝接受申请及有关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并在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误出示或未能出示为核实身份或款项来源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时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利益冲突及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担任不时有关,或以其他形式涉及或牵涉具有与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所需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务。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有关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在任何时候均须考虑其在该情况下对本基金的义务,并尽力确保该等冲突能够以公平方式解决。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构成子基金财产一部分的现金可作为存款存置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此等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获得牌照接受存款的机构),前提是该机构按不低于以类似规模及存续期、以相同货币存放在有类似地位的机构的存款按正常商业关系协商的现行利率支付利息。

可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银行)借款,前提是银行所收取利息的利率及安排、偿还或终止贷款的任何费用的费率,不高于根据一般银行惯例,与有关贷款类似的规模和存续期的贷款按正常商业关系协商的商业利率。

为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要参与者)而作出的任何交易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而该等交易应按正常商业关系作出。

本基金为子基金进行或代表本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正常商业关系进行,且按最佳可得条款执行。在子基金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为执行与基金管理人所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行的交易而支付的佣金价值总计在未经香港证监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子基金为有关子基金执行的交易所支付的佣金总值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子基金按照其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信托契约的条文之条款而订立有关认购或购买投资的包销或分包销合约,但如果购买某项投资会构成为某子基金持有的投资超过所允许的限额,则不可为该子基金订立有关该项投资的合约。根据该等合约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佣金和费用,且根据该等合约购买的所有投资将构成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可供查阅的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于任何日期(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而该等文件的副本可于支付合理费用后在本基金说明书中“各方名录”一节所列明的各有关地址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及

(b) 本基金最近的财务报告。

其他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就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可联络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欲联络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期901-908室);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2521 4231。基金管理人将于一个月内回复任何查询或投诉。















附录五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







本附录构成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释义

除非本附录另有定义或除非文义另有说明,否则本附录所用词语与在基金说明书内所载者具有相同含义。本附录与基金说明书的条文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附录的条文为准。

“澳元” 指澳元,澳洲的法定货币;
“基础货币” 美元;
“类别货币” 普通类别:美元、港元、澳元(对冲)、新加坡元(对冲)、
人民币、人民币(对冲)、纽元(对冲)、英镑(对冲)、欧
元(对冲)、加元(对冲) ;
“分类”
每一类别可分为累算类或分派类;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
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约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
期,但倘若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日期的开门营业期间因八号
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被缩短,则该日期
不应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交易日” 每一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交易截止时间” 每交易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或日期;
“英镑” 指英镑,英国的官方货币;
“欧元” 欧元,欧元区的法定货币;
“加元” 加拿大元,加拿大的法定货币;

“募集期” 就普通类别(普通美元 – 累算*及普通澳元(对冲) – 累算* 及普通人民币类别**除外)的基金份额而言,指:

2013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点整(香港时间)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点整(香港时间)期间(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这些基金份额类别均已成立及发行

**就普通人民币类别而言,指:

2013 年 10 月 7 日上午 9 点整(香港时间)至 2013 年 10 月 8
日下午 5 点整(香港时间)期间(或受托人及各基金管理人可协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就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分派 II 的基金份额而言,指投资者就该类别基金份额提出的申请首次被接受的交易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议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认购价” 就以下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
美元 港元 澳元 新加坡
元 人民币 纽元 英镑 欧元 加元

通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或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开始前决定的其他金额);


“中国大陆”

“纽元”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及台湾); 指新西兰元,新西兰的法定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子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新加坡元” 指新加坡元,新加坡的法定货币;

“估值日” 每一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

“估值点” 最后有关市场于每一估值日收市之时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营业日的其他时间。

引言

本附录为子基金以下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及后续发售而编制:

- 普通类别美元 – 累算
- 普通类别美元 – 分派 I
- 普通类别港元 – 累算
- 普通类别港元 – 分派 I
- 普通类别人民币 – 累算
- 普通类别人民币 – 分派I

- 普通类别澳元(对冲) – 累算
- 普通类别澳元(对冲) – 分派I
- 普通类别新加坡元(对冲) – 累算
- 普通类别新加坡元(对冲) – 分派I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累算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分派I
- 普通类别人民币(对冲) – 分派 II
- 普通类别纽元(对冲) - 分派 I
- 普通类别英镑(对冲)- 分派 I
- 普通类别欧元(对冲)– 分派 I
- 普通类别加元(对冲)– 分派 I

在遵守监管规定之下,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不时设立新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散户投资者发售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不时设立专门在内地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将不会向香港投资者发售),有关这些新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资料见内地销售文件,但只提供予内地投资者。
投资者应注意,本附录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之一并阅读。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一个积极管理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的分散投资组合,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达到超越“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指数(“基准”)的表现。就分派类别的投资者而言,子基金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高于基准而且比较稳定的分红率。就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子基金的目标是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达到超越基准的表现。

概不能保证子基金的表现一定会产生回报,可能会出现没有产生回报或不能保本的情况。子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运用衍生工具。
投资策略

子基金将其最少 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澳洲、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包括:美国预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但在亚洲其他新兴市场的法律或规定允许子基金投资于其市场或交易所的时候,子基金也会寻求其他机会。子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子基金并不打算投资于中国A股及/或B股。该投资政策如有任何更改,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而发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数据概要)将进行更新。如子基金日后打算作出上述投资,将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子基金将积极管理股票投资,根据孳息率、盈利比率及估值比率等可量化因素、营业模式及公司治理等不可量化的因素以及其他按个别情况决定的因素,物色可持续派息及/或估值吸引的公司。基金管理人也会根据风险、宏观经济展望及其他市场因素决定对国家或地区及行业的分配。

根据市场情况,子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不会将超过10%的子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国发行人(包括其政府、该国的公共机构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
所涉风险

由于投资于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子基金须承受本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 一节(第18页)所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及波动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流通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及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子基金在中小型公司及新兴市场的投资,由于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挂牌证券的数量缩减以及其变动意味着较大的影响,因此可能会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

子基金很可能须承受下列额外风险: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根据子基金的目标及投资策略,子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国家。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其股份也欠缺流通性,对中小型公司的投资将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风险,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集中风险

由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集中于亚洲(日本除外)地区,子基金如与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区的子基金相比,可能须承受较高程度的波动及风险。

与收益分配政策有关的风险

就分派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日历月向截至该日历月底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支付股息。然而,子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分派II类别每季的收益分配取决于子基金的表现,并不得到保证,而在支付每季股息之后,子基金就该分派II类别而言可供投资的资产将进一步减少。虽然该分派II类别通过每季收益分配可能会分配更多股息,但也可能放弃了这些每季股息的再投资潜力。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分红政策(例如包括分配次数),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子基金的收入或资本支付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股息,且同时在/以子基金的资本记入/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从而使子基金用作支付股息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上述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子基金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此外,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资本回报,每年有所不同。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

从 2005 年起,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币为基础,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将容许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上下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中国当局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人民币的流动性可能因政府的管制和限制而降低,这会对投资者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能力以及人民币的兑换率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货币兑换须取决于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因此,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以供子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于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支付。

就“非对冲”人民币类别而言,由于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价,但子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而其基础货币则为美元,因此,即使相关投资的价格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维持稳定,但只要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的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则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此外,在人民币兑换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而相关投资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投资者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也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就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对冲费用可能不少,取决于当时市场状况。如用作对冲的投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人民币非对冲的货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不能保证对冲策略可有效地实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仍须承受上述”非对冲”人民币类别的有关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人民币,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以使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此策略将限制人民币对冲类别从基础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可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益。详情也请参阅下文”对冲风险”一节。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 兑中国在岸人民币
(“CNY”)的汇率可以出现溢价或折价,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CNY 是同一货币,但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势方向也未必一致。

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并非以人民币为主(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收到)及所收取的人民币股息(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当收到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股息(若有)时,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投资者将招致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提前终止风险

子基金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该等情况在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说明。如子基金提前终止,子基金将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子基金资产所占权益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分派。在出售或分派投资之时,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最初投资成本,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此外,有关基金基金份额的组织费用如尚未完全摊销,届时可能从子基金的资本扣除。

对冲风险

每个对冲类别(定义见上文)的基金份额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其计价货币,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对冲的效果将反映于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义务运用对冲技巧试

图抵消市场风险。然而,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想的结果和效用。此外,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运用衍生工具附带的风险

子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投资于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须承受额外风险,包括发行人的信贷风险、流通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及估值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子基金运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未必有效,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中国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及与股票同等的证券,但子基金不会直接投资于中国。中国大陆的整体经济状况可能对子基金的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模式与香港及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不同,因为在各个经济领域,包括经济结构、生活水平、增长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资源分配及通胀率等, 都有所不同。此外,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或规定的解释或应用可能对子基金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中国大陆附有较大程度的风险,因为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子基金资产可能受各种不明朗的因素影响,例如政治局势发展、政府政策改变、税务、调回资金限制及外商投资限制。

中国大陆的公司均须遵照中国的会计准则及惯例,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及惯例在某些程度上是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的。然而,由会计师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制备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备的财务报表可能出现重大区别。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而中国大陆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及汇率日后的走势可能对子基金投资的公司的运营及财务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投资者也应注意,中国大陆税务法规的变更可能影响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入额及取回的资本额。中国大陆的税务规定可能会变更,并可能有追溯力。中国税务法规的变更可能对子基金及其投资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包括降低回报、降低子基金投资的价值及可能损害子基金所投资的资本。

基准风险

虽然子基金的目标是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达到超越基准的表现,但概不能保证或担保子基金经常可达到超越基准的表现。子基金的表现有可能低于基准,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子基金的投资及借贷限制

子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标题“投资及借贷限制”一节所载的投资限制。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尽管基金说明书中标题“投资及借贷限制”一节载有借贷限额,但基金管理人最高只可借取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而且只限作应付赎回要求之用。

子基金不会牵涉于股票借贷、回购协议,或其他相关类似场外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会将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国发行人(包括其政府、该国的公共机构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

投资于子基金

有关认购及申购程序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于子基金”一节内标题“募集期” 及“后续发售”下的说明。

在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将按认购价发售:

在募集期结束后,申购价将以基金说明书中“投资于子基金”一节内标题“后续发售”下所载的形式计算。

子基金以下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认购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额(美元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类别 普通
最低认购额 1,000 美元
最低申购额 1,000 美元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 1,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一般地或按个别情况酌情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额的款额。

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要在某交易日处理赎回要求,赎回要求必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送交受托人及应以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内标题“赎回程序”下所载的形式作出。

基金份额将按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下所载的形式计算的赎回价赎回。

将所持子基金的基金份额部分赎回,须符合以下每一类别的最低赎回额才能实行:

类别 普通
最低赎回额 无

赎回所得款项将以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标题“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下所载的形式支付。
就人民币类别而言,赎回所得款项及股息(若有)将以人民币支付。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将以一种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转换为以另一货币计价的同一类别是允许的。普通类别的分派及累算分类之间的转换是允许的。
将子基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是允许的。

如欲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子基金另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有在符合转换为该其他子基金相关类别的条件时,才能获准进行转换。不允许将子基金普通类别转换为另一子基金的机构类别 I 或机构类别 II。

费用及开支

应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


类别 普通
现行 最高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率) 4.5% 4.5%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率) 无 1%
转换费
(新基金份额申购价的百分率) 1% 1%

应由子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

管理费(每年)
(子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百分率%) 普通
现行 最高
1.5% 1.75%
受托人费用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率) 每年 0.10%
年度最低费用为 54,000 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前 5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年度维持费
为 6,000 美元,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
机构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初步成立费 应付给受托人 5,000 美元。
实付开支 每年 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支(以较高者为准)。

一般开支

子基金的初步开支估计为 25,000 美元,将由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起计首三个财政年度内摊销。如子基金在有关开支全面摊销之前被终止,该未摊销款项将由子基金在其终止前承担。投资者应留意,在 3 年期内摊销初步开支并不遵从 IFRS 有关该等开支应在支付时被冲销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项不遵从规定的影响,并不预期此问题会严重影响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

分派

分红政策

就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不会宣布分红,子基金收到的股息将再行投资。

就子基金的分派I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日历月为截至该日历月底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支付股息。然而,子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分红政策(例如包括分配次数),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就子基金的分派II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日历月为截至该日历月底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支付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向截至季末(即在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有关日历月的股息之后,宣布支

付超出认购价的每基金份额款额。每月和每季的分红率并不获保证。每月分红率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而每季分红率取决于子基金于有关季度的表现。如仅为了就分派II类别作出每季收益分配而认为有必要出售子基金的资产,所支付的有关交易费用将只向分派II类别计收。基金管理人可更改子基金的分红政策,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有必要)并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股息一经宣布,将于有关月份或季度的第七个营业日支付。股息将以有关类别的货币支付。股息一般从子基金分派类别的投资收入及利息中支付。然而,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 分派类别可能从资本支付股息。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收入或资本支付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股息而同时从子基金的资本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使得子基金用作支付股息的可分配收入增加,而因此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支付股息。

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利得。任何涉及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分配金额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分配金额(以适用者为准)均可导致分派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因此,股息的水平不一定显示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估基金的总回报,应一并考虑资产净值的走势(包括股息)及股息的分配。过去十二个月的股息成分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支付的相对款额)可向基金管理人索阅,也可于以下网站阅览:
http://www.amundi.com.hk1。

子基金的终止

有关终止子基金的情况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标题“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下的说明。

如所有已发行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30,000,000 美元,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将子基金终止。

如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2,000,000 美元,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终止。

在终止的情况下,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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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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