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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68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33496
基金代码 680001
公告日期 2018-01-16
编号 1
标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3日、2018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33号文募集,并于2015年5月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2月1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月15日,即在2018年1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1月15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0336
4、见证律师: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16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6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3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本次《关于终止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会议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含当日)前,投资者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二)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将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投资者在该日15:00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结算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托管行、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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