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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安鑫混合(00229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83512
基金代码 002291
公告日期 2018-02-23
编号 3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2月16日成立。根据《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

 本基金于2016年2月16日进入首个保本周期,2018年2月22日为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由于首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自2018年3月2日起,修订后的《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经本基金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将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更新修订。

 二、投资者可阅读附件《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三、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仍然存在着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删除





三、本基金由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转型后的诺安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其转型
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安鑫保本混合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安鑫灵活
释义 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安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安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安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
机构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除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
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诺安安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删除
过 3 个月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 2 年
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
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
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
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
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
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该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
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购、过渡
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
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
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40、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
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41、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
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4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
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4、保本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及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投资人
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其中,
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
购/转换费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6、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
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
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
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
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
本金。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
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保证合同:指《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
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
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
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一、基金名称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
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最长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并在
每一保本周期内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
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删除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删除
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
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
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
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
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本基金
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
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 1.000 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
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
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为 20%,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基金管理人并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
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
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
标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年后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
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
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
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
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
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保本额,且不超过 51 亿元。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
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历史沿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50 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25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完成募集获得成立。基金管理人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2 日,诺安安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根据《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转型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删除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
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
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
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
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
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
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
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含转换转入业务)。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
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转出业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
同变更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
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6)变更基金类别;


删除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
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
(5)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
(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
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第十一部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十
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
十年;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保本
(原)
全章节 删除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保本的
保证(原)
全章节 删除

第十二部

基金的投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
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
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删除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基金管
理人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严格
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
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锁定。同
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
上,通过积极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
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
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风险资产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
度,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
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
例。
CPPI 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
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
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
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
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
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研
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比例。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
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
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
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
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
(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
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
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
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
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
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
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
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
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
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
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
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
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
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
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
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
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
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
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
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
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
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
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
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
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
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
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
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
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
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2)个股选择
a)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
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
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b)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
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
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
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
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依据公司成长
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
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指标给目
标公司进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
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
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
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
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
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
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
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
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
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
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保本周期同期
限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最
长为 2 年,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转型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的投资:
第十四部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第十五部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
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
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删除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
定变更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
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删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
机制;


(五)临时报告
删除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由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自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
日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本部分内容根据前述《基金合同》
正文的修改内容进行对应修改和删
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
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拟募集发行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
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转型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删除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
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
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
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4%;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或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后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转型为“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
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
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删除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
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
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
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
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
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
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
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
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
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
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
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
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
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
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
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
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
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
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七、交易及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清算交收
安排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
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
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
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
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
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
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
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
方式及交接期限。(4)资金划转过程
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
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
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
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
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
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
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
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
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
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
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
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其他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④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
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市交易公告书(LOF 和 ETF 基金适用)、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删除




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本基金由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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