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价:-(-) | 涨跌幅:- | 涨跌额:- | 成交量:- | 折溢价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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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3.2600 | 累计净值:3.2600 | 截止日期:2024/4/16 | |||
最新规模:106.28亿元 | 风险等级: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简称 | 单位净值 | 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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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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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中金印力消费REIT | 基金代码 | 180602 |
成立日期 | 2024/4/16 | 上市日期 | 2024/4/30 |
存续期限(年) | 25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10.000 (2024/4/16)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10.000 (2024/4/16) |
基金规模(亿元) | 106.28 (2024/4/16)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刘立宇 石健行 郑霜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公募REIT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97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增长,并争取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价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AAA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初始设立/扩募时的基金资产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资金后全部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预留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为准。 本基金初始设立时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公司拟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收购SPV公司100%股权,并通过SPV公司持有项目公司润衡置业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杭州西溪印象城。前述收购完成后,项目公司将适时吸收合并SPV公司,SPV公司注销,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前述投资比例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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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通过积极运营管理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另行确定;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