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换起始日 | 2008-10-20 |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5.92% |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11.88% |
| 转换结束日 | 2009-09-17 |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16.89 |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8.42 |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I=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I=(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I=(Po+Ak)/(1+n+k); 派息: PI= Po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k)/(1+n+k)。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I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 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的较高者为基础,上浮0.1%,即16.89 元/股。 |
| 赎回条款 |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期可转换债券期满后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期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 股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 日但不多于60 日。 |
| 回售条款 |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前一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前述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回售的款项。 (2) 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回售的款项。 |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 转换余股处理 |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 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
| 转股价格修正 |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A 股股票任意连续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报告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A 股股票任意连续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报告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