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3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变更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称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你公司拟将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并拟于2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你公司于1月24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6.06%至67.85%,2018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将相关书面说明于2019年2月13日前报送至我部,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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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0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65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8月8日晚间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拟以总股本303,087,6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据此计算,你公司将支付现金股利3.637亿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截至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19亿元,定期存款余额为6.88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定期存款的到期时间,结合公司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等情况,说明支付现金股利的资金来源。
2.请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经营业绩增长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资本性支出安排等,说明未来现金分红政策会否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本次利润分配对未来生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长期资金安排的影响情况。
3.请说明本次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人,以及具体的提议时间、方式及主要理由,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批复内容 | 请于2018年8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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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9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3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署协议终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53号判决、(2017)宁民初54号判决,你公司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根据上述判决联合转让交易无法继续推进,因此触发的要约收购计划取消。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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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你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上级部门明确,你公司的股份将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经挂牌、评审工作,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你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你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案进行了调整,该调整须取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批,而其能否得到审批系影响《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生效、英力特控制权转让能否推进的事项。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而直至5月17日才在答复本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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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控股股东,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挂牌、评审,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你公司作为英力特控制权的出让方,自2017年2月17日与天元锰业签订《补充协议》起,直至2017年5月17日在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才披露《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及相关内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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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挂牌、评审,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你公司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你公司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你公司与英力特集团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你公司作为受让方,自2017年2月17日与英力特集团签订《补充协议》起,直至英力特在2017年5月17日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017〕第73号)时,才披露《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及相关内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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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宗维海、殷玉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 |
批复原因 | 英力特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挂牌、评审,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英力特未及时披露,直至2017年5月17日才在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英力特董事长宗维海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殷玉荣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知情,而未能勤勉尽责,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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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将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经挂牌、评审工作,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案进行了调整,该调整须取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批,而其能否得到审批系影响《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生效、英力特控制权转让能否推进的事项。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天元锰业于2月23日披露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未予以披露,直至5月17日才在答复本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天元锰业作为英力特控制权的受让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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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关于对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将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经挂牌、评审工作,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案进行了调整,该调整须取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批,而其能否得到审批系影响《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生效、英力特控制权转让能否推进的事项。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英力特集团于2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予以披露,直至5月17日才在答复本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英力特集团作为英力特控制权的出让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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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宗维海、殷玉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宗维海、殷玉荣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将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经挂牌、评审工作,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案进行了调整,该调整须取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批,而其能否得到审批是影响《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生效、英力特控制权转让能否推进的事项。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英力特未及时披露,直至5月17日才在答复本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英力特董事长宗维海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副总经理,董事殷玉荣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总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知情,其未能促使英力特及时披露《补充协议》内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英力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宗维海、董事殷玉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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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英力特: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文件批号 |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8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064号公告),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拟作出: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经公司研究决定,拟提出陈述申辩。 |
批复内容 |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了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2号),发改委认为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发改委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公司处以二〇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 |
处理人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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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英力特: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垄断法》 |
文件批号 | 发改价监告[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
二、你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PVC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二〇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 |
处理人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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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8 |
标题 | 英力特: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4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特化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关注函》中的问题1相关各方已核实完毕,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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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3 |
标题 | 英力特: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4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特化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17]第7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关注函》中的问题1已回复并公告,问题2、问题3相关各方已核实完毕,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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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7 |
标题 | 英力特: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4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特化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17]第7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向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和受让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发送了工作联系函,《关注函》中的问题1已完成,现将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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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5-17 |
标题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第88号 |
批复原因 | 需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13】第88号)的要求,现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做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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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发[2007]195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控制度相关问题
(二)《公司章程》与《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相矛盾问题
(三)留痕管理问题
(四)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五)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问题
(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相关问题
(七)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问题 |
批复内容 | 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报告问题都已经基本得到了整改,各项整改措施落到了实处,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工作的持续改进,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化运作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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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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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整改报告的决议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发[2007]195号 |
批复原因 | 在规范运作、独立性、透明度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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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接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分析,针对通知所提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逐项进行了研究,形成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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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2-18 |
标题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的决议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发[2004]1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及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规范、及时;财务核算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于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对我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巡回检查,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限期整改的通知》(宁证监发[2004]157号,以下简称"通知" )。接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分析,针对通知提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逐项进行了研究,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了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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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4-06-05 |
标题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4]15号 |
批复原因 | 1997至2000年上半年虚增利润26,608,018.19元 |
批复内容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对原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民族化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4]15号),对原民族化工1997年至2000年中期所发生的证券违法行为案审理终结。处罚是对原民族化工1997年至2000年中期期间的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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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2-11-22 |
标题 | 稽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银川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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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11-27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严重占用公司资金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 月12日至10月13日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截止2001年6月30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8214万元,其中包括占用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7194万元。截止2001年9月30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又新增占用资金2007万元。上述资金占用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对上述问题,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其原董事长石进儒和有关董事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属重大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应当予以谴责。
现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石进儒和负有责任的董事张玉秋、曹桂荣、石进林、韩华荣、董海涛、薛福德、殷正行、朱泽民、庄岩、孙敏予以公开批评。责令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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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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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09-04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能按照规定刊登2001年中期业绩预警公告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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