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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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08
标题中弘1: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17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1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债券部监管函[2022]第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公司债“H6中弘01”(债券代码:112326)、“H6弘债01”(债券代码:118523)、“H6弘债02”(债券代码:118731)、“H6弘债03”(债券代码:114012)的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3.2.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请你公司充分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6-24
标题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6弘债01、02、03承销机构,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相关债券承销业务专项检查。经查: 你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尽职调查方法运用不充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关注度不够,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22
标题中弘1:关于独立董事吕晓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200531号
批复原因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吕晓金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公司债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固收部监管函[2019]第20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326)、“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852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118731)、“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代码:114012)的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上市规则》第3.2.2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条、《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于2019年10月23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一、积极落实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符合规则要求的年度报告。 二、说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自查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四、说明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内部责任追究情况及整改措施。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债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债券存续期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11
标题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9]605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3.2.1条、第3.2.2条及《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公司债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文件批号固收部监管函[2019]第11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上市规则》第3.2.2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于7月1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一、积极落实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符合规则要求的年度报告。 二、自查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是,请说明是否按照《公司债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查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四、说明2018年年报未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内部责任追究情况及整改措施。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债券存续期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10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9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与宿州国厚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国厚”)及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于2018年9月30日共同签署《经营托管协议》,约定委托宿州国厚对你公司实施托管经营,中泰创展将配合宿州国厚,酌情为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你公司称中泰创展给予流动性支持不构成对你公司的承诺,协议也未就上述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对相关协议的专项意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0月12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08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4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份(2018)京03执298号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26117号等7份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005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包括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王继红、王永红等,你公司及中弘卓业持有的股权被轮候冻结。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网站信息显示,你公司、中弘卓业、王永红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函询中弘卓业及王永红并就如下问题进行回复: 1.中泰创展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对于相关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是否构成信息披露滞后。 2.明确说明你公司是否与中泰创展签订过借款协议或者担保协议,5亿元债权纠纷的借款主体及担保人情况。 3.说明中弘卓业或者王永红是否存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越权要求你公司对其债务、其关联人债务或者第三2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越权以你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情况,如存在,请具体说明。 4.请公司查询最高法院网站等公开资料,核实你公司前期披露的涉及你公司、中弘卓业及王永红相关诉讼信息,尤其是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信息是否存在遗漏,如有,请予以补充披露。 请你公司于 10 月 8 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08
标题中弘股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京03执298号
批复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本金人民币5亿元。 二、向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12.2%的利率计算)。 三、向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11.8%的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批复内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继红、王永红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7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2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2号。
批复内容请增富1号结合你公司目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减持预披露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细则规定,如是,请具体说明理由;如否,请立即予以更正,并说明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9月2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仍7年12月28日,公司按协议约定预付收购款61.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上述款项支付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但未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募集资金补流到期无法归还专户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同日将26.80亿元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支付土地款、兌付债券利息及偿还项目借款等。截至2018年4月27日,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共计257,834万元到期无法归还,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关于“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亿元。2仍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8亿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于《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的“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四、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如意岛公司被处以3733万元的罚款,如意岛公司巳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董事长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监事梁琪、监事符婧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5号。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7年12月28日,公司按协议约定预付收购款61.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上述款项支付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但未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募集资金补流到期无法归还专户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同日将26.80亿元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支付土地款、兌付债券利息及偿还项目借款等。截至2018年4月27日,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共计257,834万元到期无法归还,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关于“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亿元。2仍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8亿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于《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的“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四、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如意岛公司被处以3733万元的罚款,如意岛公司巳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董事长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监事梁琪、监事符婧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9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0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8月30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报备函询加多宝、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文件及相关回复文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8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4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2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集团”)与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集团”)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谊资本”)于2018年8月27日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8月28日上午,加多宝集团通过其官网发布声明否认与你公司及相关方签署上述协议。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于8月28日前发布澄清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8月29日开市起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15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字2018043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7-17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8]19号、安徽证监局[2018]21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王继红、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停工、被处罚等重大事项以及多笔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等违规问题。 经查,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主动了解和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对其罚款3733.07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11项、第33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5条第9项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公司2017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6.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补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经查,公司在补流期间使用20.7亿元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并且未能在12个月内将补流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8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王继红、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5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5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4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转让 框架性协议 > 的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弘集团”)于2018年6月28日与新疆佳龙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佳龙”)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 中弘集团拟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227,657,410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 本的26.55%)转让给新疆佳龙,如股权转让完成,新疆佳龙将成为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弘集团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份因质押及司法冻 结合计涉及债务31.92亿元,新疆佳龙拟向中弘集团提供一定的流动 性支持,能否解除过户障碍并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不确定性。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涉及 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6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前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31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子公司受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
批复原因如意岛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至2016年6月14日,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如意岛项目三期工程建设中进行填海占用海域面积3.2321公顷。
批复内容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责令如意岛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3733.0755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意岛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处理人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6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55号),要求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就年报披露相关问题在2018年5月17日前予以回复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称,你公司拟延期至2018年5月28日提交相关回复。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对我部年报问询函的主要问题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并披露,年审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也未对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我部对上述情况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截至目前仍未能及时、完整回复我部年报问询函的原因及预计回复期限。同时,请你公司充分重视年报披露相关问题的核查和说明工作,做好内外部沟通,及时回复我部年报问询函,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你公司督促年审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做好年报相关问题的核查工作,并出具对应专项意见,充分履行应有职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5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直接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公司在大额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存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形,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十四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对公司内控开展自查,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针对公司存在的内控缺陷事项,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改善内部控制,加强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三、你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第六条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8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你公司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为由支付的61.5亿元预付款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刘祖明,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时,未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财务总监刘祖明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91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不超过83,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不超过184,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均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告。2018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债务逾期的公告》称,自2018年3月17日至本次公告日,你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新增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为111,496.33万元,累计逾期债务合计金额为227,053.33万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前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子公司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8年1月5日,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有关政府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前,其所开发的如意岛项目多项标段和工程已陆续停工,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16项和第33条的规定。 2、债务逾期事项未及时准确披露,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你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2018年3月17日期间,累计发生4笔、借款余额5.7亿元的债务逾期支付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7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9号。
批复内容请于2018年4月18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9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33号
批复原因近期,有媒体报道涉及你公司海南如意岛项目被实施“双暂停”的事项。经我部督促,你公司于3月8日披露的《关于如意岛项目受“双暂停”影响的说明公告》显示,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于2018年1月5日对辖区内包括如意岛的所有填围海项目下发通知,实施“双暂停”,即暂停施工、暂停营业。截止2017年9月30日,如意岛公司总资产为568,196.0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7.08%。 你公司迟延披露如意岛项目被暂停施工、暂停营业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0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具体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书面材料请于2月9日前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9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2月8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8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1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持有的2,227,657,410股股份于2017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7年12月29日中弘卓业已与债权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预计债权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可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股票查封。 你公司未及时查询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事项及其解冻进展情况,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的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未就股份被冻结情况及解冻的进展情况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继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学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17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3号
批复原因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关注函》中所提到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3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关于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和中间级合伙人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公告》)及《关于子公司参股的天津世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变更及名称变更暨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等涉及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1月10日前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9号
批复原因收到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幵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中弘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7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预案进行了审阅,提出了若干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交易各方共同对反馈意见逐项落实。目前公司正在对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作进一步补充及完善,尚需与交易各方就反馈意见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并需要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鉴于预案披露后已有10个交易日,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尚未完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同意,公司延期五个交易日内对问询函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4-30
标题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
批复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 2、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3、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 4、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 5、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科苑集团处以50 万元罚款; 2、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3、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标题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2007]252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形式较单一,与投资者缺乏较为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帮助公司找出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内控制度更加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防范同业竞争风险的措施更加完备,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董事、监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治理长抓不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9-19
标题关于对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为实质控制人提供违规担保、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对往来拆借重大事项在以前历年没有入帐,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6-16
标题安徽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9-2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于2002年8月7日至8月13日对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8月22日下发了皖证监函字[2002〗98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书》精神,并对《通知书》中所提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找出其差距与不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为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在对公司巡回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此次巡回检查对公司今后的全面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此基础上,公司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的原则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进行落实。整改报告已分别经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合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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