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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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1-19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43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5号
批复原因邬某珍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邬某珍违法所得139,045.8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赣处罚字[2022]4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益平、管丁才、熊绍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7年年报(一)未识别应收账款重大错报风险 宜春银锂2016、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09亿元、1.64亿元,2016、2017年应收账款分别为72.0万元、3161万元,应收账款增长比例远高于收入增长比例;2017年,宜春银锂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由此产生应收账款3152万,但宜春银锂相关销售合同显示,销售方式均为“先款后货”或“款到发货”,且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审计底稿中未见以上应收账款回款记录。 你们未能根据上述异常现象识别出宜春银锂2017年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中认定的重大风险领域未包括应收账款。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二)个别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审计底稿显示,针对应收账款,你们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检查涉及应收账款的相关财务指标:(1)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并将当期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与管理层考核指标比较,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2)计算赊销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实际执行中,该审计程序未实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三)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显示,惠州龙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往来询证函,回函印章为业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非财务章或公章。你们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二、2018年年报 (一)对重要客户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缺陷 宜春市梦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宜春银锂2018年第二大客户。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成立当年即成为宜春银锂第二大客户,且二者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日同为2018年9月28日。你们针对此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1.宜春银锂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64亿元、3.58亿元,增幅118.29%;2017年、2018年运输装卸费分别为257万元、264万元,增幅2.9%。在公司2018年存在大量销售退货的情况下,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在对运输费用进行细节性测试时,计划获取的支持性材料包括银行回单和发票,但审计底稿中仅见发票,未见银行回单。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大华所的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周益平、管丁才作为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益平、熊绍保作为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周益平、管丁才、熊绍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14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 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15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赣处罚字[2022]2号
批复原因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四、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6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年报问询函[2022]第4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查明的事实,龙良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良萍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原财务总监,在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任职期间,通过“刘某连”等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合计交易股数为819,600股,涉及金额为7,916,466元。
批复内容本所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10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6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8
标题*ST江特:关于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6
标题*ST江特: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1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3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8号
批复原因2019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贸易”)出具《履约担保函》,对新钢贸易与宝威(上海)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威”)于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7日所签署的所有与锂精矿有关的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由上海宝威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5月7日,新钢贸易同意撤销上述《履约担保函》,你公司在担保期内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龙良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批复原因一、龙良萍利用“刘某连”“卢某某祥”账户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情况 二、龙良萍在任职公司高管期间,通过“刘某连”“卢某某祥”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短线交易累计成交819,600股,成交额7,916,466元。 三、“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四、“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实际控制及具体操作情况
批复内容一、针对龙良萍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2,984.47元,并处以432,984.47元罚款。 二、针对龙良萍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鲁杰钢、陈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中联评报字〔2019〕第645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清查核实工作不规范 二、评估假设不合理 三、评估依据不充分 四、评估计算错误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闵银章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在《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3,756.53万元至47,821.75万元,变动幅度为20%至70%。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15亿元至16.4亿元。2019年1月15日,你公司合并报表初步测算2018年度净利润为-1.45亿元(不含商誉减值金额),经营业绩由盈转亏。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年1月31日才披露2018年度业绩修正预告。 二、你公司2018年年报中披露,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为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支付物资采购资金9,436.98万元,该款项性质为资金拆借。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军、闵银章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5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9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08号
批复原因2019年12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九龙汽车股权的公告》,拟将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100%股权转让给扬州市江都区仙女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交易价格为5.13亿元,预计产生处置损失5.31亿元。你公司曾于2015年起分三步共以29.12亿元交易对价收购九龙汽车100%股权。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1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军、梁祥林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7号
批复原因江特电机向宜春雷恒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深交所向江特电机及其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财务总监梁祥林出具监管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0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8号《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在收悉年报问询函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本公司”或“公司”)就年报问询函中提及的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2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姚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0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85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2017第585号)。
批复内容对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30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对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18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2017第18号)。
批复内容对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9
标题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44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军: 你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江特电机股票3万股,交易金额为37.26万元,但你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1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结合年报材料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复核后,现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6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因交易所要求,公司特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并进行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0
标题江特电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3号)。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贵部要求,对所涉及问题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讨论,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12
标题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接到通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非控股股东)宜春市袁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在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1日之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7,974,064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比例1.51%,在减持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53,096股,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国资公司本次短线交易将来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处理人其他机构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28
标题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讯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17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讯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号),指出: 一、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围绕公司的经营状况,遵循重要性原则,列示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二、本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达到2706万元,比期初增长3.7倍。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1)其他应收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与欠款方——“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生1536万元代垫款的具体情况;(3)与欠款方——“赵卫东”自然人发生645万元资金拆借的原因;赵卫东是否在你公司任职,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资金拆借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4)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拆借资金的金额,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如有,请逐一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应金额,并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经公司核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23
标题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有关问题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证监发[2009]95号
批复原因1、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2、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1、由公司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每月与银行专户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3、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今年董事会换届选举后,重新组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 4、今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程序。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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