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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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4
标题关于对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202号
批复原因2019 年 9 月,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达新材) 以 2.25 亿元现金收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骥勤投资)持有的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观峰) 95%股权和你公司持有的上海观峰 5%股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 宏达新材持有上海观峰 100%股权。 根据宏达新材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交易各方共同签署 的《股权收购协议》 ,上海观峰承诺 2019、 2020、 2021 年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00 万元、 1,950 万元、 2,300 万元。 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 你公司和骥勤投资将对宏 达新材进行补偿。 此外,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当对 上海观峰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上海观峰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 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给予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 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即不超过 2.25 亿元, 按照各自原持有 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承担。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专项审 核报告》,业绩承诺方合计应补偿宏达新材 2.25 亿元, 扣除 0.9 亿元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业绩承诺方还应支付给宏达新材 1.35 亿元。其中,你公司应向宏达新材补偿 675 万元,占宏达 新材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7.05%、净资产的 7.29%。 截至目 前,你公司未按照公开披露的《股权收购协议》 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2-28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对宏达新材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1187号
批复原因2019年9月,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以2.25亿元现金收购骥勤投资持有的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95%股权和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睿控股)持有的上海观峰5%股权。交易完成后,宏达新材持有上海观峰100%股权。根据宏达新材于2019年9月10日披露的交易各方共同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上海观峰承诺2019、2020、2021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万元、1,950万元、2,3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骥勤投资、江苏卓睿将对宏达新材进行补偿。此外,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当对上海观峰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上海观峰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给予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即不超过2.25亿元,按照各自原持有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承担。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方合计应补偿宏达新材2.25亿元,扣除0.9亿元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业绩承诺方还应补偿1.35亿元。其中,骥勤投资应向宏达新材补偿1.28亿元,占宏达新材2022年末经审计净利润的323.87%、净资产的138.46%。截至目前,骥勤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股权收购协议》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2
标题宏达新材:深证上[2023]1023号-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1023号
批复原因一、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8.23%)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公司。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22.32%;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53.09%;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针对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应计提减值未计提减值,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580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7,92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53.14%。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0-17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6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7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至2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你公司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9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95号、沪证监决[2023]196号、沪证监决[2023]197号
批复原因经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至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关于对黄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96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至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关于对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97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至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911.85万元)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95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至2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你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关于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朱淋云、谢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01号
批复原因一、未对关键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准确说明和披露上海观峰业务情况 二、未识别出管理层认定的资产组不合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1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隋田力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杨鑫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隋田力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杨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3
标题ST宏达: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76号
批复原因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437119894)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 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销 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 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 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 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7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存在以下事实: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1
标题ST宏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3]24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 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 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批复内容一、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宏达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批复内容一、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9
标题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及注册会计师曹忠志、王海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33号
批复原因一、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未针对期初余额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审慎评价和说明减值事项可能产生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首次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问题1、2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0
标题ST宏达:关于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沪0118执7903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5
标题ST宏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170号
批复原因一、宏达新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宏达新材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宏达新材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批复内容一、责令宏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2-01
标题ST宏达: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0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1-27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徒纪徒监立通[2021]125号
批复原因江苏伟伦因涉嫌单位行贿罪问题被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运作方面暂不受相关影响。公司将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6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8-14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疑似失联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晚19时接到自称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电话,通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鑫先生目前已被桂林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立案调查。
处理人桂林市公安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10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2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2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9号
批复原因1.2019年7月至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鸿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观峰”)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委托上海观峰提供代加工服务,实际发生额为5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4%。上海观峰与你公司同受杨鑫控制,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与上海观峰签订《购销合同》,向上海观峰销售电子元件等产品,合同金额为898.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3%。公司未审议和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9,31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73%。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5
标题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8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9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8号)。
批复内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的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及相关方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7-04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6月27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龙和工业区北门巷的研发部门发生火灾。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了东莞市消防支队黄江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消防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起火部位位于新东方公司厂址第二层研发部门所属的一台设备,系该设备在工作过程中马达部件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新东方公司房屋、设备、材料等财产,无人员伤亡。经初步统计,本次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20.5万元。
处理人东莞市消防支队黄江大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6-28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6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龙和工业区北门巷的研发部门发生火灾。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开展事故抢险,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扑救下,及时将火灾扑灭。具体原因正在调查确认中。
处理人消防部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6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36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 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伟伦投资”)拟将其持有的1.1亿股你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鸿 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转让对价为11亿元。 该次转让完成后,你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鸿 孜。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6日前将有 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 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司法调查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朱德洪操纵证券市场。
批复内容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含证监会处罚360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3号)。
批复内容公司会同公司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认真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在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请公司就关注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07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0号),要求公司就江苏伟伦投资管理公司质押公司股份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经向伟伦投资问询,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2-07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3号
批复原因公司今日接到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先生家属通知,朱德洪先生目前正在协助相关司法机关调查。
批复内容调查事项与证监会下发给朱德洪的《2016[32]号处罚决定书》和《2016[33]号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事项相关。朱德洪先生目前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伟伦投资重大事项之决策。 朱德洪先生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预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处理人司法机关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3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关注函的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200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20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回函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8-19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1日,朱德洪以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的名义与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大股东袁某伦签订宏达新材收购城市之光的合作框架协议,但朱德洪未让宏达新材及时披露;3月10日,朱德洪又以其管理的上海东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城市之光签订收购合作框架协议,取代上述签订的收购协议;3月11日,朱德洪以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名义出具《履约承诺函》,承认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承诺最后将由宏达新材对城市之光进行重组;直至4月25日宏达新材才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4月28日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拟以3.34亿元价格受让城市之光20%股权。 2014年8月,朱德洪开始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进行接触,并于9月安排审计评估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11月8日,与千年设计达成《宏达新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千年设计股权框架协议》,约定宏达新材以25%现金支付、75%股份支付方式收购千年设计100%股权,但朱德洪未安排宏达新材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宏达新材直至2014年12月10日才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认为,朱德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朱德洪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8-19
标题关于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邦”)和杨绍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于2014年7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6.35%,于2014年12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13.89%。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股票,于2014年11月27日持股比例达5.05%,于2014年12月8日持股比例达6.13%。上海永邦在交易宏达新材和金禾实业股票比例分别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相关股票。杨绍东时为上海永邦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本所认为,上海永邦和杨绍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时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44号)。问询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筹划收购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的过程中存在未安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对涉及的问题和事项询问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公司相关人员,认真作了自查,并将相关具体问题和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7号
批复原因目前,公司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7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将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4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7号
批复原因目前,公司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7号。
批复内容重组相关方正在认真研究准备回复材料。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回复工作尚未完成。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9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2015年6月,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立案稽查(深专立2015-10号)。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朱德洪泄露公司所投资的城市之光业绩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交易宏达新材股票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朱德洪操纵“宏达新材”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07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结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结案字[2016]2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2015年6月,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立案稽查(深专立2015-10号)。
批复内容经审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3-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朱德洪、杨绍东等4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永邦、朱德洪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永邦主营业务系投资二级市场以及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其中“市值管理”系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如果在回购时股价上涨,上海永邦按约定收取股价上涨收益部分的10%或20%,再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如果亏损,损失由上市公司股东承担。 上海永邦自2014年5月以来,向朱某峰、张某等人借入“石某”、“潘某林”等45个证券账户,并使用“千石资本-海通MOM私募精选之永邦2”等11个结构化信托产品和券商收益互换产品,通过实际控制使用上述5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操纵“宏达新材”、“金禾实业”等股票。 一、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 二、上海永邦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 三、上海永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德洪操纵“宏达新材”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永邦操纵“金禾实业”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上海永邦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对朱德洪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3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朱德洪、李世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3号
批复原因上海金力方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6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处罚字[2016]3号、处罚字[2016]4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先生于2015年6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朱德洪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拟对朱德洪作出处罚: 1、因泄露所投资的城市之光业绩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处以罚款; 2、因操纵“宏达新材”股价的行为处以罚款。上述处罚事项未涉及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公告终止的重大资产重组。在收到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01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终止,问询函相关内容的回复将由分众传媒根据其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披露和披露方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01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先生于2015年6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朱德洪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按照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暂停。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通知。鉴于以上情况,分众传媒决定行使其终止权,各方签署了《终止协议》,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重组协议全部终止,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各方不再有义务实施本次交易;各方可自行实施其他交易,不再受重组协议之约束。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8-13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收到伟伦投资的通知,伟伦投资于2014年5月29日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融资,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01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因伟伦投资在2014年5月29日办理约定购回业务时未签署约定购回协议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伟伦投资将前述约定购回业务调整为减持。伟伦投资关于2014年5月29日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2、2014年7月10日,伟伦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伟伦投资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4%。伟伦投资在累计减持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伟伦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第4.2.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2.20条的规定。 朱德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第4.2.19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2.2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8
标题宏达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先生于2015年6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712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71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朱德洪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朱德洪先生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1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5年5月21日披露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将201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的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融资(以下简称“该项交易”)调整为股份减持并不再对该部分2000万股实施购回”事项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63号)。要求公司做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事项高度重视,对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和研究。现对问询函的事项予以说明。 对该错误,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A、公司为此专门召开会议,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强调对新业务事项不能望文生义,要学习具体规则,严格经办、审核、批准的书面流程。B、鉴于该错误,处罚董事长朱德洪2000元,处罚时任董秘邓台平1000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相关事项,同时发布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6月5日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号)。指出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本次重组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和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城市之光估值调整和修改相关利润承诺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号),涉及公司对城市之光股权估值调整和修改利润承诺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涉及的关于公司对城市之光股权估值调整和修改利润承诺相关事项的进展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20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进展公告补充说明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46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已对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作了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小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贺小娟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股票。有相关公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何某明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贺小娟之间存在固有关系、惯常联系,两者在涉嫌交易期间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并与交易时点基本吻合,贺小娟交易操作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出现明显异常,而当事人并未对交易理由提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贺小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贺小娟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29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2014]11号、[2014]12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此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关于对朱德洪采取责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次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江苏监管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及实地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二是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整改措施: 措施1:如实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详见2014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4-071)) 预计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措施2:针对此次发现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在董事会上进行了深刻检讨。为了惩戒和警示,根据公司《关于强化岗位责任和严格处罚程序的规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罚款:给予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洪通报批评并罚款三百元;给予监事熊星春通报批评,鉴于其已辞职不给予经济处罚;给予资金主管高荷英通报批评并罚款五十元。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10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 措施3:(1)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与培训,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2)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将以本次事件为教训,要求有关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责任意识,持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强调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努力保障公司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外披露,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要求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财务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应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10月30日前,并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持续完善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14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2014]11号、[2014]12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此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关于对朱德洪采取责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次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4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及实地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二是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二、《关于对朱德洪采取责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现要求你于2014年10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30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减值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对公司拟在2013年三季报对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硅氧烷资产计提大额资产减值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对公司拟在2013年三季报对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硅氧烷资产计提大额资产减值高度关注。公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三季度拟计提减值的各资产组情况说明。 二、2012年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和2013年中报三季报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说明。 三、7.5万吨有机硅单体设备资产组2013年三季报追加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9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78号
批复原因2012年6月6日,公司将收到的江苏省扬中市财政局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补助共计人民币990万元计入2012年度营业外收入,占201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金额的51%,公司对此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公司高管、财务及证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业务披露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能够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能从此次监管函中吸取教训,提高制度执行力,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8-10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26万元,而公司在2011年第三季报中预告2011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0-30%,预计净利润在8524万元至11081万元之间,公司2012年2月29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预计净利润为3150万元。公司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且年度业绩快报也不准确。 此外,公司2011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5196.78万元。其中对参股公司累计提供2931.28万元财务资助,对非关联自然人林肖怡提供1000万元借款,对拟参股的非关联人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490万元借款,对参股公司以及控股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提供借款775.50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洪,财务总监史仲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1-18
标题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披露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时任监事郭北琼在2011年7月4日、5日减持公司股票合计2,461,713股,金额达27,697,350.18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秘书朱恩伟未能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等情况,未及时书面通知该监事在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考虑到郭北琼事后积极整改,已主动向公司上缴100万元人民币,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公司时任监事郭北琼和董事会秘书朱恩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27
标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三)其他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一个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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