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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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2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3-04
标题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2]1号
批复原因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2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你们承诺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你们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22号),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分别应补偿现金27,809.90万元、股份5,904,529股、股份492,577股。金冠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你们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你们作出的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你们作为金冠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协议、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们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相关业绩补偿义务。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3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交易对方李小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22号),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2020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别补偿现金27,809.90万元和股份5,904,529股,金冠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张汉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22号),辽源鸿图2020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2020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别补偿现金27,809.90万元和股份5,904,529股,金冠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7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海滨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8
标题关于对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1]5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17 来源: 吉证监决〔2021〕5号 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所持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217,165,715股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金冠股份总股本的26.21%,起始日2021年1月28日,到期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2021年2月3日知悉前述事件,但未及时主动告知金冠股份,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6月15日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26
标题金冠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窗口期卖出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徐海滨女士配偶郭长兴先生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5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60,000股,其卖出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即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徐海滨女士事先并不知晓郭长兴先生此次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且因徐海滨女士工作繁忙,由于疏忽并未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事项的提示函》告知郭长兴先生,郭长兴先生对窗口期期间不知情。徐海滨女士并未向郭长兴先生透露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郭长兴先生上述违规交易系个人疏忽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上述行为发生后,公司副总经理徐海滨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郭长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交易公司股票属于违规行为。在此,公司副总经理徐海滨女士及其配偶郭长兴先生就本次窗口期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范围及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遵守规定、规范操作,并再次要求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30
标题关于对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2号
批复原因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的217,165,715股金冠股份股票于2021年1月28日被司法冻结,占金冠股份总股数的26.21%,但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21日才通过金冠股份对外披露。你公司未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5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1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1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4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8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8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12月9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2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海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0号
批复原因徐海涛: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你的配偶王刚于8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份125万股,成交金额711.67万元,8月2日又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99.23万元。王刚未能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未能督促配偶遵守上述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24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45号
批复原因金冠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金冠电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19日,徐海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28,332股,扣除误操作卖出的75,000股后,净增持公司股份453,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增持前徐海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927,4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3%;增持完成后,徐海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380,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5%。 2017年7月19日,在实施增持操作中,由于操作失误,将75,000股股份的“买入”指令误操作为“卖出”,并以26.606元的均价成交。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徐海江先生在7月18日增持股票的买入均价为26.769元,高于“卖出”均价,未产生收益。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6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36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6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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