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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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7
标题安通控股: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4月20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涉及前期多项会计处理问题,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告显示,一是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因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对账结算进度滞后,导致预估收入和成本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3,113,387.51元,调增2019年营业成本15,551,001.71元。二是对债权申报差异调整。2019年12月19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债权申报时点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度在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对两家子公司债权进行了申报,2债权人申报及确认金额与公司账载的债务存在差异,应当调增2019年末应付账款,涉及金额73,292,269.01元。三是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列报调整。公司2019年针对违规担保事项,预计了相应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金额678,587,9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属于财务担保合同范畴,针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
批复内容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7
标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02号
批复原因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0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重整管理人及重整投资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上述事项,充分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14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批复内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4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2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未及时彼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栽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 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标题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28号
批复原因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2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调查字[202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8号
批复原因(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五)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东泽、郭东圣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8号
批复原因(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五)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东泽、郭东圣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9
标题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0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补充披露对股票两次实施临时停牌的决策过程、决策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8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7
标题ST安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067号
批复原因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8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安通控股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黑龙江监管局[2019]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4177)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2018年,你公司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将累计24.76亿元资金提供给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郭东泽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二是2017年9月27日,郭东泽与安康签订了协议编号为JLXT20170927的《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2017年9月28日,你公司与安康和郭东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0928的《保证合同》,为郭东泽上述《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9
标题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98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9
标题安通控股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76号
批复原因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1
标题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相关债权人异议情况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隋继广、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连增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8
标题*ST黑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黑调查字[2016]7号、处罚字[201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隋继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黑化股份、隋继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0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黑化股份、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昊华化工总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偿还购煤款185,586,174.84元及债务利息等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涉诉材料向黑化股份邮寄送达,黑化股份于2016年3月28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由于变更开庭审理日期,2016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公司邮寄送达传票,黑化股份于2016年4月18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隋继广于2016年4月23日知悉该诉讼相关情况。2016年5月6日黑化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事件。黑化股份涉案金额185,586,174.84元,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 黑化股份未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董事长隋继广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该重大事件后,未依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黑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传票等有关司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ST黑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调查字[201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5
标题*ST黑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监管局[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不晚于2016年3月28日知悉被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达1.86亿元,而你公司直至2016年5月6日才披露上述诉讼。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4
标题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4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郭某泽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付某楠是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深圳市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弘)董事长王某(与王靖为堂姐弟关系)在黑化股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案中被列为“交易对方”之一。王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何某昔”名下证券账户买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额约1530万元,实际盈利约150万元;王靖使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额约222万元,实际盈利约16万元。在王靖开始交易“黑化股份”前一日,王靖与深圳国弘王某、郭某泽、付某楠联络接触,且交易“黑化股份”行为明显异常。王靖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靖违法所得1,662,256.8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黑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黑龙江监管局[2015]1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号)。 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错误,你公司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黑化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黑证监函[2015]209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于2015年3月17日起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向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黑证监函〈2015〉20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及《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批复内容收到《告知书》和《决定书》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10
标题黑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黑证监函[2015]209号
批复原因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方面 1、 公司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2、公司部分财务科目核算不准确。 3、公司其他应收款重分类不准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错误。 2、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你公司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认真查找原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22日,有媒体刊登《“失信”的黑化股份》的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文中提及公司因未全部履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该涉诉案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质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需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事项逐一进行核实。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实,现做澄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14
标题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41号
批复原因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41号),指出相关问题: 一、 关于经营业绩的分析说明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和财务信息披露 三、关于需补充、更正的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审核意见函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13
标题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黑证监函[2013]156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 1、“三会”运作不规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董事会秘书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未能有效保障。 3、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 4、《公司章程》未对职工代表是否可以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进行明确,未标明营业执照号及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的证券登记机构名称,且个别条款表述存在问题。 5、《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 二、独立性方面 1、公司至少在人员、机构方面与控股股东分离不彻底。 2、公司高管存在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方面 1、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充分。 2、年报财务附注中对“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披露有瑕疵。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方面。 五、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方面。 六、财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黑龙江证监局于2013年6月24日至28日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2012年年报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7月18日下达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黑证监函〔2013〕156号)。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逐项对照检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根据黑龙江证监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方案。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11
标题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与黑化集团在标识上没有明确区分;公司高管人员存在两面兼职情况;独立董事人数不够;董事会记录过于简单;财务制度建立和执行存在不完善之处;谨慎性原则运用不恰当;关联单位占用资金额大;
批复内容 2003年8月18日至22日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2003年9月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限期整改通知书》 以下简称整改通知 ,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2003年10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哈尔滨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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