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汉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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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4]22号、23号
批复原因“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4月28日,汉马科技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023年5月17日,汉马科技发布相关交易预案的公告,披露“南充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未在重大风险部分提示标的公司无生产新能源客车整车资质,交易需获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2023年9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终止交易并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公司自发布停牌公告,披露交易预案直至终止交易期间,未提及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新能源整车制造生产资质,也未对市场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23〕35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周树祥: 经查,2023年4月28日,汉马科技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发展100%的股权。2023年5月17日,汉马科技发布相关交易预案的公告,披露“南充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未在重大风险部分提示标的公司无生产新能源客车整车资质,交易需获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2023年9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终止交易并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公司自发布停牌公告,披露交易预案直至终止交易期间,未提及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新能源整车制造生产资质,也未对市场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23〕35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汉马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周树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1
标题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4]22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4月28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023年5月17日,汉马科技发布相关交易预案的公告,披露“南充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未在重大风险部分提示标的公司无生产新能源客车整车资质,交易需获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2023年9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终止交易并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资质。 公司自发布停牌公告,披露交易预案直至终止交易期间,未提及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新能源整车制造生产资质,也未对市场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23〕35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汉马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03-21
标题关于对周树祥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4]23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3年4月28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023年5月17日,汉马科技发布相关交易预案的公告,披露“南充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未在重大风险部分提示标的公司无生产新能源客车整车资质,交易需获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2023年9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终止交易并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资质。 公司自发布停牌公告,披露交易预案直至终止交易期间,未提及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新能源整车制造生产资质,也未对市场做好相关风险揭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4年4月2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30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对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覃振碧、张国柱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10号
批复原因(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部分业务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覃振碧、张国柱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7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拟发行股份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四川)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100%股权,南充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产品包含6米至12米各型号车型,并已向公交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此后,公司于6月21日披露的预案修订稿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也有类似表述。2023年9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因受到外部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经交易各方审慎考虑及沟通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并于9月19日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南充发展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大中型客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实际开展新能源整车制造需获得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关资质,但截至公告日南充发展尚未取得,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且因造车资质在短期内难以获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综上,公司披露拟收购标的南充发展从事新能源整车制造业务,但在前期多次相关公告中均未提及资质要求及获取情况等重要信息,且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迟至公告终止重组时方才补充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树祥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标题关于对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覃振碧、张国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41号
批复原因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部分业务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标题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及雷光耀、何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43号
批复原因一、在建工程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评估方法合理性不足 三、无形资产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其他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或底稿不完善 五、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52号
批复原因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存货减值未严格执行统一计提标准少提跌价准备。二是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而少提折旧。三是固定资产减值未按照会计准则执行而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四是会计处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范现军、时任总经理郑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李建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标题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对范现军、李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20号
批复原因1.存货减值未严格执行统一计提标准少提跌价准备。公司在2022年存货减值测试中,确定存货预估售价时未执行统一标准,存在有合同价未以合同价确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当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2.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而少提折旧。公司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符合转固条件的在建工程按时转为固定资产,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应当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未按照会计准则执行而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在2022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企业评估报告,存在应当以单项资产确定资产减值,而依据资产组确定减值金额,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应补提资产减值损失。 4.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收集子公司重大事项有关信息,未规范统一子公司财务处理方法,导致出现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披露不准确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范现军、李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4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年报财务数据调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700号
批复原因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财务数据调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0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监管要求,审慎核实上述事项,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年审会计师切实依规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0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3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吉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3日,吴吉林在交易“汉马科技”股票期间,成为持股“汉马科技”5%的股东。吴吉林自成为“汉马科技”5%股东后至2020年7月24日,存在多次卖买“汉马科技”股票的情况,累计卖出174,500股,涉及金额1,520,511元,买入263,200股,涉及金额2,318,406.05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对吴吉林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2
标题汉马科技: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吉林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20年7月22日,吴吉林持有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6,792,2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2020年7月23日,吴吉林净买入1,257,208股公司股份,合计持股数量达到28,049,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7月24日,吴吉林继续买入19,100股公司股份,合计金额15.58万元,并于当日卖出114,500股,合计金额98.47万元。2020年7月27日,吴吉林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合计持有27,954,01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3%。公司股东吴吉林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持股达到5.03%时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吉林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被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衡市监案处字[2020]4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衡市监案处字[2020]41号
批复原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批复内容罚款50,000元。
处理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编码:JKFJG-2019086)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JKFJG-2019086
批复原因天津星马活动中心项目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备案
批复内容罚款200,000元。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罚[2019]15141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穗天税一所罚[2019]151415号
批复原因逾期申报房产税
批复内容罚款2,0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津开环罚字(2019)2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开环罚字[2019]25号
批复原因涉喷漆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批复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开规国罚决通字[2018]第0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开规国罚决通字[2018]第002号
批复原因天津星马年产 3,000辆专用车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申请规划验收即投入使用
批复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被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衡发改罚决字[2018]2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衡发改罚决字[2018]21号
批复原因建设项目存在依法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项目
批复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理人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金龙坪派出所行政处罚(20170017)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0017
批复原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批复内容罚款500元。
处理人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金龙坪派出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20
标题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4日,吴吉林先生在未知晓其已成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况下,合计卖出了本公司股票114,500股,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吴吉林先生对本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表歉意,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吴吉林先生声明,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均为其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07
标题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时任独立董事钱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钱立军:经查,你担任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儿子钱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2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200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28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钱立军先生亲属钱璟先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200股,累计卖出7,200股。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钱璟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累计获得收益人民币2,138.00元,将全数归公司所有。 2、公司独立董事钱立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钱璟先生对本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违规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深表歉意,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钱璟先生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钱璟先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4、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公司5%以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20]75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我会对安徽星马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华菱星马”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们认为,安徽星马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人陈先才、金方放违法行为轻微。
批复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先才、金方放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5
标题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0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6日之前,按要求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5
标题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史正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0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8年7月12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史正富持有公司28,59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18年7月13日,史正富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上述权益变动后,史正富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8日至8月14日,史正富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2,0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大股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本所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史正富作为原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2,090,000股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8月16日才就上述股份减持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史正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史正富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1
标题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李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3月29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8,580,009.56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1.36%,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17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截至2018年3月,公司2018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1,016,640.56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4.6%,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17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的单笔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且2018年以来累计政府补助金额较大,对公司影响较大,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股东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减持公司股份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史正富先生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公司2,0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减持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60元/股至人民币4.71元/股,减持总金额为人民币9,741,439元。截至2018年8月14日,史正富先生持有公司21,00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8%。 史正富先生本次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尚处于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史正富先生本次减持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信息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示,要求其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2、公司将组织相关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8]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先才、金方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年报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公司,就公司销量大幅下滑、大额坏账准备计提等对公司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与公司财务负责人陈红友进行了初步口头沟通。期间,陈红友口头向华菱星马公司董事长刘汉如、华菱星马时任董秘金方放汇报了相关情况。 2014年11月24日,审计机构合伙人方长顺、郑磊与项目现场经理汪健3人就预审过程中关注到的重大亏损预期,在刘汉如办公室与刘汉如、金方放、陈红友3人进行了口头沟通。沟通后就公司2014年度业绩大幅下降,将发生大幅亏损达成共识。上述华菱星马2014年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1月24日。 2015年1月17日,华菱星马发布了《华菱星马201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2014年度预计亏损2.8亿元至3.8亿元。该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即1月19日,“华菱星马”下跌9.99%,报收10.63元。1月20日,“华菱星马”股票价格下跌3.29%,报收10.28元。 金方放时任华菱星马董事会秘书,分管华菱星马证券部、保卫部,并协助华菱星马董事长刘汉如管理财务、审计工作。2014年11月24日,金方放参与了华菱星马与审计机构关于公司2014年度重大亏损的讨论会商。不晚于该日,金方放即已知悉华菱星马2014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信息。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金方放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公开前,陈先才与金方放之间不仅通话联络频繁,并且共同负责减持“华菱星马”的相关工作,具有密切的工作联系。 二、陈先才、金方放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星马创投”证券账户持有的全部“华菱星马” 2014年9月15日,星马创投召开董事会,决定以不低于11元/股的价格减持持有的全部“华菱星马”,并授权时任董事长陈先才办理股票减持事宜。会议召开后,陈先才将会议决策情况告知金方放。并且由于对资本市场情况不熟悉,陈先才向金方放咨询,并口头委托金方放共同负责星马创投的证券交易工作。 2014年11月4日,星马创投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名称由星马创投变更为马鞍山市车路运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路运腾),决定增补李峰为公司董事。同日下午,星马创投召开董事会,选举李峰为董事长,聘请李峰为总经理,陈先才不再担任星马创投董事长职务。11月12日,星马创投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向马鞍山市工商局提交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材料。11月20日,马鞍山市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星马创投正式更名为车路运腾。公司更名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证券账户名称仍为“星马创投”。 在均不任职于车路运腾的情况下,陈先才、金方放仍根据此前获得的授权,受托管理了“星马创投”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事项。陈先才、金方放确定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任行)作为大宗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并就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收费标准等主要事项作出决策。2014年12月3日,受陈先才委派,车路运腾财务负责人陈慧与上海任行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同日,“星马创投”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向上海任行共出售1500万股,每股交易价格12.67元。12月11日,“星马创投”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向上海任行出售1900万股,每股交易价格12.67元。同日,由于上海任行拒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接收“星马创投”证券账户持有的剩余202,387股“华菱星马”,金方放指使华菱星马证券部员工王物强使用办公电脑,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卖出“星马创投”证券账户剩余的202,387股“华菱星马”。综上,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后到公开之前的期间内,“星马创投”证券账户共计卖出34,202,387股“华菱星马”,成交清算金额共计432,821,595.77元。相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首个收盘打开跌停版交易日,即2015年1月20日的每股收盘价10.26元,规避损失81,221,057.41元。 我会认为陈先才、金方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没收陈先才、金方放违法所得81,221,057.41元; 二、对陈先才、金方放处以81,221,057.41元罚款,其中陈先才承担40,610,528.7元,金方放承担40,610,528.7元。陈先才、金方放利用内幕信息减持“华菱星马”,避免损失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陈先才、金方放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9
标题*ST星马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71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71号)。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事项,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ST星马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71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22
标题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车路运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9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20日,星马创投更名为车路运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路运腾)。对此,车路运腾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及时披露其名称变化情况。同时,车路运腾也未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证券账户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名册中仍记载其股东名称为星马创投,导致公司此后披露的2014年年报、2015年中报、2015年三季报、2015年年报和2016年一季报“前十名股东”信息披露有误,将股东车路运腾披露为星马创投。 2014年12月5日,因减持3400万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减至0.78%),车路运腾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股东名称仍披露为星马创投,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信息也为公司更名前的信息。随后,车路运腾于2015年3月30日被注销。 车路运腾是公司管理层的持股平台,其更名以在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后注销的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同时,其名称和持股情况也属于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事项的义务。但车路运腾的前述相关事实,迟至2016年7月20日*ST星马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公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鉴于车路运腾已经注销,对其违规行为不再予以处理。 在责任人方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刘汉如作为车路运腾的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峰作为车路运腾的法定代表人,未提醒督促车路运腾和*ST星马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车路运腾相关责任人刘汉如和李峰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ST星马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57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或“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57号)。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事项,现做出回复和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6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发布“拟与八达创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计划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研发、生产新能源卡车电机及电控系统……”的公告,该公告信息披露依据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李峰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未履行对所公告事项的核实义务,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因此,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峰先生予以警示,并要求李峰先生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5
标题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9日,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与台湾八达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八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计划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研发、生产新能源卡车电机及电控系统。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在与相关人员协商讨前述事项时,未审慎确认其是否具有台湾八达中国区代表的身份,也未向台湾八达征询其是否具有合作意愿。最终公司未与台湾八达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在有关事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发布上述公告,其信息披露依据不充分。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及第2.6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汉如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李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及责任人董事长刘汉如和董事会秘书李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2
标题华菱星马2015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616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或“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函中指出相关问题: 1、 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中登公司申请取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及含有证件代码的股东信息,并将证件代码对应的上述账户明细数据和其他账户数据合并计算相关持股数量。公司2015年半年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部分股东名称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列示,违反了上述规定。请你公司说明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持股情况的原因,并对半年报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公司前董事、第二大股东史正富于2015年第二季度减持公司股票1300多万股。有媒体质疑史正富减持时点与公司2015年6月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的时间吻合,公司停牌前相关信息已经泄漏,以配合史正富的减持行为。请你公司说明:(1)你公司在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前,是否做好了内幕信息保密工作;(2)史正富从公司离职后,是否仍与公司保持业务联系,是否在公司停牌前已经知悉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中,部分股东名称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列示,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的相关要求,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拆分,拆分后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1
标题华菱星马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616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或“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函中指出相关问题: 1、 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中登公司申请取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及含有证件代码的股东信息,并将证件代码对应的上述账户明细数据和其他账户数据合并计算相关持股数量。公司2015年半年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部分股东名称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列示,违反了上述规定。请你公司说明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持股情况的原因,并对半年报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公司前董事、第二大股东史正富于2015年第二季度减持公司股票1300多万股。有媒体质疑史正富减持时点与公司2015年6月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的时间吻合,公司停牌前相关信息已经泄漏,以配合史正富的减持行为。请你公司说明:(1)你公司在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前,是否做好了内幕信息保密工作;(2)史正富从公司离职后,是否仍与公司保持业务联系,是否在公司停牌前已经知悉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事项,现做出以下回复和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东安徽星马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上述3名股东进行调查。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7
标题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64号
批复原因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星马”或“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4号),函中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事项,做出回复和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3-14
标题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自2014年2月27日以来,公司股价累计最大涨幅达42.66%,远超同行业其他股票。公司因近期股价波动,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27
标题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9]176号文
批复原因1、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48 号公告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外部相关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制度;公司虽然有书面文件提醒有关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但没有对有关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2、在年报编制与审计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进行的沟通、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进行的沟通缺少书面记录。 3、公司采购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向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800 万元。 4、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5、公司存在规避关联交易现象。 6、公司关联交易较大,对公司独立性存在一定影响。
批复内容安徽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对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性,起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公司董事会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 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下长期持续的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标题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发字[2008]29号
批复原因1、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2、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向关联方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底盘的金额。3、继续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规范性。3、继续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规范性。5、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6、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7、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确保重大事项严格履行相应的法人治理决策程序。
批复内容目前本公司的治理专项工作已初见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级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工作成果,不断深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风险意识及规范化运作的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观念,切实做好公司治理的相关工作,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回报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6
标题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对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 2、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向关联方安徽华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底盘的金额。 3、继续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规范性。 4、进一步完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控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坚决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等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提升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也增加了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的热情。公司相关整改计划和要求基本得到落实,效果良好。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在上级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工作成果,不断深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努力总结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治理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5-30
标题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7]81号
批复原因公司独立性、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会计工作、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07年5月8日对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皖证监函字〔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公司非常重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并逐条制订了整改措施。公司2007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此次巡检对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将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通知》文件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力争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从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5-01-29
标题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荣希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曾是本公司产品代理经销商。该公司胡勇等人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本公司印章签名,以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2300万元,涉嫌金融诈骗。
批复内容
处理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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