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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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2-20
标题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41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2022 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2.2021 年三季报、年报, 2022 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露不准确 (三)未依规及时回复重大事项监管问询
批复内容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时任总经理程志伟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
批复内容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0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125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王彬、曾佳、程志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0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王彬、曾佳、程志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7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铜川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6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36号
批复原因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铜川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0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06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2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docx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58号
批复原因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41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时任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曾佳,时任董事苟斌辉、吴家富、宋济青、张佩华,时任独立董事刘瑛、徐向春、张鹏、强力、成军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56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时任董事王侃、邢喜红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56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时任董事王侃、邢喜红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越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06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1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九条,201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一、对海越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18
标题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2021年12月7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标题ST海越: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即予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9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即予以披露,并于2021年5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14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4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29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51号
批复原因2020年4月30日,海越能源披露2019年年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73,080万元。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符之晓、时任总经理史禹铭、时任财务总监黄振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57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陈志维,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李琼娇,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一, 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 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三, 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审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56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陈贤俊,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12月11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披露称,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金公司)就与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路)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萧山交运)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2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杭金公司与萧山公路、萧山交运达成协议,由萧山公路向杭金公司支付赔偿款4,115.77万元,预计增加公司利润4,100.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3.35%。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事项,直至2019年8月9日才对诉讼结果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30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20】0430号监管工作函《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5月12日之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0]1号
批复原因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交易“海越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6
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138号
批复原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对你们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08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836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10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84号
批复原因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2018年7月28日,海越能源公告称,你公司于7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8%,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22.88%,同时拟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但你公司决定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7-31
标题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旅)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018年1月27日,公司披露长安航旅增持计划公告称,长安航旅承诺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2018年7月28日,公司披露长安航旅增持进展及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长安航旅拟将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即增持计划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 2019年1月30日,公司披露长安航旅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显示,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公司仅于2018年7月26日增持公司股票213100股,在7月28日增持计划延期后,未增持公司股份。长安航旅累计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1%,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22.88%。 公司股东增持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且对投资者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审慎作出并切实履行。公司股东长安航旅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且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实际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延期增持计划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1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14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19】0614号问询函《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8日之前,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1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23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情况。上述追溯调整的行为减少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8.81万元,占调整前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17%,导致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05
标题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19]0413号
批复原因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19】0413号监管工作函《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之前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3
标题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29号
批复原因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2
标题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2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8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6
标题海越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浙江耀江文化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89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浙江耀江文化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23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4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浙江耀江文化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浙江耀江文化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12月6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标题关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1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证公函【2017】07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海越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564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564号问询函《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年报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海越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564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564号问询函《关于对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5
标题天津北方港航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及总经理张志鸣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津滨安监管罚字[2016]第1号、津滨安监管罚字[2016]第2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6日17时58分,一辆沥青运输罐车在位于南疆石化小区的天津北方港航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沥青装车作业准备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批复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北方港航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总经理张志鸣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三会”运作方面的问题 2、内部审计方面 3、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4、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欠缺主动性 6、相关人员的培训 7、关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治理及整改,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得到了完善,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规范了公司的各项行为和管理;提高了各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效率,发挥了其专业特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主动、及时、完整、准确;加强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高层及员工素质得到提高。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35号
批复原因(一)三会运作方面: 1、"你公司董事会应更多地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以便各位董事对表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2、"你公司应加强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二)、内部审计方面:"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形成工作底稿和内部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本公司董事会充分认识到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看到了成绩,找到了差距,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本公司董事会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起点,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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