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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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中天科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近日知悉独立董事郑杭斌先生配偶周艳女士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周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9
标题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相关信息披露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中天科技: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6月30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中天科技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贸)100%股权转让给中天科技集团。本次股权交易前,公司为中天国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2年6月30日,担保余额约为9.63亿元。本次股权交割完成后,中天国贸成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2022年7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中天国贸控股权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本次追加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约定中天科技集团为前述公司向中天国贸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2022年12月6日,公司发布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称,公司转让的中天国贸相关股权已于2022年7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2年6月30日和2022年8月12日分两笔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股权转让交割事项已全部完成。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关联担保议案。公司未能在转让中天国贸相关股权的同时就向其提供关联担保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在交易完成后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未及时披露转让股权完成过户登记等交易进展。
批复内容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栋云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1年上半年,高端通信产品交付及回款出现放缓。中天科技关注到行业风险,开始加紧向高端通信业务主要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隋某力及相关方催款,但多次沟通仍无实质进展。7月5日,中天科技专题讨论高端通信业务近况,确定业务存在风险,准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开始准备报案材料。7月8日,中天科技董事长薛某萍、副董事长薛某、监事长薛某根、董事会秘书杨某云向如东县汇报高端通信业务风险,如东县立即向南通市报告。当天,薛某根、南通江东电科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俊到如东县公安局以隋某力涉嫌合同诈骗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报案书。其后,中天科技开始准备公告事宜,决定以与隋某力约定的最后回款日为公告时点,并继续尝试与隋某力沟通。7月19日至7月20日,隋某力到中天科技商谈回款事宜,但双方未能谈妥。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中天科技向核心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公司负责人说明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请相关人员在风险事项公告后,做好与主管部门、银行、客户、供应商的说明工作,提示所有参会人员公告披露前控制知情范围,不可操作公司股票或指导他人公司操作股票,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7月21日下午股市收盘后,薛某萍、薛某根、中天科技财务总监高某时、杨某云向南通市方面汇报风险事项,请求指导和帮助,由如东县政府成立专班处理应对相关问题。7月21日晚,中天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晚公告时止。薛某萍、薛某、范某俊全程参与处理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8日。黄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二、黄勇内幕交易“中天科技”1.黄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黄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此前,黄勇在2021年7月9日至7月19日期间多次往返于上海、南通之间,有获知内幕信息的便利,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一是2021年7月9日晚,与范某俊等人在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一起用餐;二是2021年7月10日,与薛某萍、薛某等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参加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总结大会;三是2021年7月16日,与薛某共同参加中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四是2021年7月10日19:12与薛某萍、2021年7月14日15:21、7月16日7:24与薛某存在通话联系。2.黄勇利用“黄勇”“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黄勇”账户于2015年3月开立于国泰君安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19日,黄勇决策并使用本人手机,操作“黄勇”账户卖出持有的“中天科技”4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412,000元,避损金额113,849.52元,剩余“中天科技”200股。“徐某英”账户于2009年12月3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19日,黄勇决策并指示徐某英,由徐某英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徐某英”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中天科技”5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5,739元,避损金额143,057.09元。3.资金去向及划转情况。“黄勇”账户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411,456.2元(扣除税费),转出用于出借他人、购买其他股票和购车等。“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515,094.32(扣除税费),其中500,000元于2021年7月21日银证转出后用于购买理财。4.黄勇卖出“中天科技”行为明显异常。黄勇利用“黄勇”账户卖出“中天科技”行为存在突击卖出的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黄勇利用“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行为存在长期持有后突击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等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黄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在听证过程中,黄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黄勇不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往返于上海、南通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纯属工作需要,从未沟通内幕信息。其二,“黄勇”“徐某英”账户并非突击卖出“中天科技”,符合其股票交易习惯,选择7月19日上午卖出是由于妻子徐某英需专心看病,且有购房、购车、借钱给朋友等资金使用需求。听证中,黄勇提交了妻子徐某英就医记录和病史证明、相关商品房价格表、借条复印件等新证据,用以证明其卖出“中天科技”具有合理理由。综上,黄勇认为其不构成违法,请求免除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在案证据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勇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在联络接触后一次性突击卖出“黄勇”“徐某英”账户的“中天科技”股票,其卖出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间基本一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第二,黄勇关于方便妻子就医、有购房、购车、借款等资金需求的申辩理由,不构成其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无法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一是黄勇卖出“中天科技”股票前,其夫妇银行账户中有大量可及时赎回到账的资金,足以覆盖其购车、借款的资金需求。二是在案证据显示,其购房认筹的时间最早在当年八、九月份,资金需求并不急迫。三是其妻子徐某英病情并不影响二人商议股票交易,无法合理解释7月19日突击卖出的异常性。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黄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勇违法所得256,906.61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庄卫星、彭淑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庄卫星、彭淑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2021年上半年,高端通信产品交付及回款出现放缓。中天科技关注到行业风险,开始加紧向高端通信业务主要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隋某力及相关方催款,但多次沟通仍无实质进展。7月5日,中天科技专题讨论高端通信业务近况,确定业务存在风险,准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开始准备报案材料。7月8日,中天科技董事长薛某萍、副董事长薛某、监事长薛某根、董事会秘书杨某云向如东县汇报高端通信业务风险,如东县立即向南通市报告。当天,薛某根、南通江东电科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俊到如东县公安局以隋某力涉嫌合同诈骗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报案书。其后,中天科技开始准备公告事宜,决定以与隋某力约定的最后回款日为公告时点,并继续尝试与隋某力沟通。7月19日至7月20日,隋某力到中天科技商谈回款事宜,但双方未能谈妥。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中天科技向核心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公司负责人说明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请相关人员在风险事项公告后,做好与主管部门、银行、客户、供应商的说明工作,提示所有参会人员公告披露前控制知情范围,不可操作公司股票或指导他人公司操作股票,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7月21日下午股市收盘后,薛某萍、薛某根、中天科技财务总监高某时、杨某云向南通市方面汇报风险事项,请求指导和帮助,由如东县政府成立专班处理应对相关问题。7月21日晚,中天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晚公告时止。管某星作为中天科技董事长秘书、法务经理负责起草报案材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8日。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新能源产业集团总裁助理刘某君、中天科技总工程师兼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谢某鸿,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二、庄卫星、彭淑娟内幕交易“中天科技”1.庄卫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庄卫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以下联络接触:一是与管某星在2021年7月13日11:29和11:32有两次通话联系;二是与刘某君通话联系频繁,2021年7月1日至7月21日上午卖出“中天科技”前,二人共通话联系27次,其中2021年7月20日17:07的一次通话发生在刘某君参加公司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并知悉内幕信息之后;三是2021年7月20日下午,庄卫星与刘某君等人开会期间,刘某君接到通知去参加公司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并知悉内幕信息,之后刘某君返回又与庄卫星等人见面。2.庄卫星、彭淑娟利用“庄卫星”账户卖出“中天科技”。“庄卫星”账户于2010年10月2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庄卫星、彭淑娟为共同生活的夫妻,二人经常讨论股票交易情况。二人共同参与决策,并由彭淑娟使用家中台式电脑,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操作“庄卫星”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中天科技”86,000股,卖出成交金额876,560元,避损金额235,501.49元。3.资金去向及划转情况。2021年7月21日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875,227.58元(扣除税费),其中600,000元银证转出后转入庄卫星其他证券账户、汇入彭淑娟银行账户及用于消费支出,其余资金留存账户中用于交易其他股票。4.庄卫星、彭淑娟卖出“中天科技”行为明显异常。庄卫星、彭淑娟卖出“中天科技”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存在突击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等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庄卫星、彭淑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庄卫星、彭淑娟违法所得235,501.49元,并对二人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0
标题中天科技: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新增高端通信业务,主要产品为多网融合通信基站用设备,鉴于高端通信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未能就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拥有足够的定价权,高端通信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并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2021年1至9月数据进行更正。
批复内容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高洪时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1
标题中天科技: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6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10月29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11月1日起,有媒体报道指出,公司于机构调研会上称其“海洋板块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执行订单约90亿元,绝大部分在四季度与2022年确认”“新能源板块2021年收入接近30亿元,2022年收入可达60亿元。”公司股价于11月1日起连续涨停2天。经核实,2021年10月31日,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栋云、时任副总经理肖方印等公司工作人员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机构调研会与机构投资者交流三季报业绩,提及部分板块业务订单量与预测性数据。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兼海洋板块负责人肖方印表示,海洋板块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确认收入约90亿元,将在2021年第四季度与2022年确认收入。新能源板块负责人指出,电池业务2021年第四季度将确认4亿收入,2021年总体预计实现8亿收入。上市公司的业务订单量和预测性数据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上述相关信息应当根据规则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但是,公司相关人员在机构调研会上透露公司重要业务板块订单量和预测性数据等信息,且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阻止上述行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公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栋云、副总经理肖方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1
标题中天科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7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妥善处理相关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标题中天科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49号
批复原因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49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工作函》中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和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5
标题中天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11号
批复原因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者“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11号),要求公司就发行预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新型金属基石墨烯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项目”的相关重要信息进行进一步解释并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公司将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1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传忠)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查传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查传忠自1996年4月至立案调查日2013年11月12日期间,就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查传忠控制“许某文”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许某文”账户于1996年11月8日开立于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阜外营业部,2001年12月28日,该营业部更名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许某文”账户资金账号10****88,下挂A15****98、002****290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许某文同名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25********0522(以下简称“0522账户”)。 1999年7月1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日,查传忠通过网络、手机委托等方式买卖股票,共实施1200多笔交易,交易股票73只,交易行为贯穿调查区间。调查区间内“许某文”账户共转入资金6,972,480元,转出资金5,470,000元,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许某文三方存管银行账户0522账户。经由0522账户进入“许某文”账户的资金,多数来源于查传忠的招商银行账户6226********7196和6225********7400。截至2013年11月12日,“许某文”账户仍持有“许继电器”“康盛股份”“添富快线”“乐凯胶片”“中天科技”“天士力”六只股票,总市值1,771,843.5元,账户资金余额452.26元,合计亏损915,548.5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记录、银行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查传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1999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12日的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查传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10
标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0]424号
批复原因公司与江东金具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将该往来通过应付账款核算,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且未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具体情况予以公告披露。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5-19
标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0]0481号
批复原因1、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 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并予以公告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 整改事项方面 (二)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有关建议方面
批复内容总之,经过此次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加深了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的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对照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树立上市公司规范、独立、透明的良好形象,为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1-07
标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不够完善;公司在河口镇有一块划拨地、二块出让地在帐面上未反映,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另有3处房产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中2处房产在帐面上未反映;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于2003年10月14日至17日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2月4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   接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2004年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的“整改报告”进行了专题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
处理人南京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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