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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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8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蔷薇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蔷薇资本),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1830。 林治洪,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蔷薇资本内幕交易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蔷薇资本、林治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蔷薇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4月,精达股份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向实际控制人李某荣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建议,获得李某荣支持。 4月7日,李某荣和李某等召开视频电话会议,筹划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同日,李某、董事长特别助理徐某芳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征及其团队成员通过微信讨论,拟以向李某荣或其关联方(包括李某荣配偶、子女、大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锁价定增的方式募集资金。 4月27日,赵某征将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流动资金测算等材料通过微信发给李某。 5月7日,李某向李某荣汇报初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李某荣同意。5月8日,李某、董事储某京、财务总监张某强、徐某芳和赵某征等人讨论方案要点及资料清单。 5月9日至11日,精达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继续论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等事宜。 5月13日,精达股份及相关中介人员确定发行对象为李某荣,募集资金金额为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精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当日向董事、监事发送会议通知及议案资料。会议原定5月16日召开,后因故推迟至5月17日。 5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精达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 5月18日,精达股份披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称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8月24日,精达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精达股份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4月7日形成,2021年5月18日公开。李某荣是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精达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唯一认购方和核心决策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7日。 二、蔷薇资本内幕交易“精达股份” ?“蔷薇资本”证券账户2018年3月9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号码25****78,股东代码分别为沪市B88****271、深市080****129。涉案交易资金由蔷薇资本的控股股东蔷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决策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治洪作出。 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与李某荣在12:33和12:43进行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时长分别为1分31秒和51秒。林治洪在与李某荣通话后,要求蔷薇资本总经理张某联系精达股份董事长李某,了解精达股份是否存在异常,在李某回复张某精达股份一切正常后,林治洪要求张某赶紧买入“精达股份”股票。 当日13:10:58至14:51:59,“蔷薇资本”证券账户分28笔买入“精达股份”股票3,456,600股,买入金额14,300,495元;5月18日9:58:29至10:01:16,该账户分6笔卖出“精达股份”股票3,456,600股,卖出金额15,593,127元。经计算,该账户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盈利 1,272,554.83元。 “蔷薇资本”证券账户自2018年3月9日开户至2021年5月16日,从未交易过“精达股份”股票,但于2021年5月17日转入资金后即几乎全仓买入“精达股份”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卖出。我局认为,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关于交易“精达股份”理由的辩解,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本案中,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蔷薇资本上述违法行为,林治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蔷薇资本、林治洪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并非重大、利好信息,当事人不可能产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精达股份披露涉案信息后股价上涨,乃是受到“叶飞事件”波及后的正常反弹,不能以此倒推涉案信息属于利好消息。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林治洪知悉内幕信息。精达股份原定于2021年5月16日公告涉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后因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推迟至5月17日。李某荣不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不存在泄漏内幕信息、让当事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前提。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时点系被动落入内幕信息敏感期。 第三,《事先告知书》推定当事人内幕交易,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证据支持。李某荣与林治洪是多年商业伙伴,长期保持联络。2021年5月17日双方通话的背景是李某荣面临紧急债务危机,而当日“精达股份”股价大跌,影响债务纠纷解决,遂向林治洪求助买入“精达股份”股票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蔷薇资本基于研究后对精达股份基本面的看好以及与李某荣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交易“精达股份”的决策。 综上,蔷薇资本、林治洪认为其提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交易具有合理理由,而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证据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故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包括: 第一,案涉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公司增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自2018年3月9日开立至2021年5月16日,“蔷薇资本”证券账户未交易过“精达股份”股票。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荣联系后,立即又让张某向精达股份董事长李某了解情况,随后“蔷薇资本”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几乎全仓买入“精达股份”。次日,涉案内幕信息公开,蔷薇资本在开盘后不久即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将持有的“精达股份”全部卖出。蔷薇资本交易行为与林治洪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同时,“蔷薇资本”证券账户持有“精达股份”的时间仅1日,亦显著区别于该账户持有其他股票的时长。“蔷薇资本”证券账户交易“精达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精达股份是否存在推迟披露涉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的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 第三,当事人并未合理说明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理由。当事人所谓李某荣向林治洪求助买入“精达股份”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的说法,既缺乏客观证据证实,又不符合常理。“李某荣面临债务危机”与案涉交易行为缺乏直接关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当时“精达股份”股价变动对蔷薇资本所称债务重组洽谈等事项有现实、紧迫的影响;“蔷薇资本”证券账户2021年5月17日交易“精达股份”的金额仅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额的2.4%,难以达到“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的效果;“蔷薇资本”证券账户持有“精达股份”的时间仅1日,显示其目的在博取短期股票买卖价差收益,而非稳定“精达股份”股价。此外,当事人还提出曾对“精达股份”进行研究,但是在案证据显示,相关研究报告并未向林治洪汇报。至于当事人所谓交易金额小、使用公司账户、符合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等辩解理由,亦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2,554.83元,并处以2,545,109.66元的罚款;对林治洪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16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达集团)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系公司关联方。2021年3月16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精达集团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向精达集团拆出资金14,070.00万元,子公司间接向精达集团拆出资金37,162.00万元,合计资金51,232.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03%;2021年1-3月,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向精达集团拆出资金3,55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拆出资金46,732.00万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公司已收到剩余拆出资金4,500.00万元及期后新拆出资金3,550.00万元,并收到全部拆出资金利息246.06万元。上述拆出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与关联方精达集团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相关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9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并应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的上述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才予以公告。
批复内容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晓、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孔友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9
标题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经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下述信息,现对《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和补充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9
标题关于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11号
批复原因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10号
批复原因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12号
批复原因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
批复内容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8-06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长望检公诉解保[2019]5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先生因涉嫌行贿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批复内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又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3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决定不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处理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6
标题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8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77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77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12月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27
标题精达股份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先生因涉嫌行贿罪。
批复内容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处理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7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16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16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9月23日,你公司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公告,拟将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前海精锐合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合汇)的52%股份,转让给吉林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16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16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9月23日,你公司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公告,拟将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前海精锐合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合汇)的52%股份,转让给吉林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05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5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精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05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4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81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81号),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电磁线行业情况的披露 关于公司从事的电磁线生产销售业务,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从事业务和所处行业的信息,助于其投资决策,请补充披露: 1、行业概况。 2、下游产业情况。 3、主要成本情况。 4、销售渠道情况。 5、新业务拓展情况。 二、关于委托贷款情况的披露 三、关于收购恒丰铜材情况的披露 四、其他情况的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做出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0-22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21号
批复原因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重易贸易有限公司增资公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21号),函件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情况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现根据函件的要求,公司就增资的资金来源、该投资是否需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该大额资金出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香港重易主要财务状况大幅变动的原因、明确公司对香港重易的管理方式和主要人员安排、上述投资是否存在风险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8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半年报XBRL文件中第九节财务报告中,“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表”的“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下的“投资支付的现金”和“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的“上期金额”数据填反了。 2、半年报WORD文件中第九节财务报告中,“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应收款”的“其他应收款按种类披露表”下的“坏账准备期末数比例”数据有误。 3、半年报WORD文件中第九节财务报告中,“补充资料”中“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数据录入有误。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已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4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72号
批复原因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审核意见函》中提到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8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因录入疏忽发生错误。
批复内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6-13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13]150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安徽证监局自2013年3月26日开始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存在遗漏,如2012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没有登记因职务或执业之便而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信息及获知内幕信息时间等内容,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局《关于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规范,记录要素不全,部分会议没有形成书面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第123条的规定。 3、公司未将2011年收到的324万政府补助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而是计入2012年度营业外收入(其他项目),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的规定。 4、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较多,且相互之间未按月进行对账,造成年末内部未达账项较多,不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化的要求。 5、公司在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后,未能及时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存在合规风险。
批复内容1、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公司规范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力。公司目前已能够及时、规范的进行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保证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公司已要求各子公司每月按时进行对账,减少内部未达账项,以达到内部控制规范化的要求。 2、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安徽证监局《关于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上述问题,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目前已加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管理,能够及时、完整的登记相关信息。 3、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公司目前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修改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1-03-21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11]66号
批复原因安徽证监局对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非全资子公司担保是否按照市场化原则收取相应的担保费? 2、公司财务风险状况如何?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3、公司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否按照规定收取利息?如收取利息,利率如何确定? 4、公司管理费用增加的详细原因及具体金额。
批复内容回复情况: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担保按市场化原则收取了相应担保费,2010年度收取担保费用124.50万元。 2、公司财务风险状况如下: (1)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公司目前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短期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公司短期债务尤其是短期银行融资增加较快,2010年年末为17.10亿元,2009年为12.99亿元,增长31.63%,短期债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原材料电解铜价格上涨和固定资产投入。 (2)公司因短期债务增加存在的风险。 (3)公司针对短期债务存在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使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按照规定收取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4、2010年公司管理费用总额为22,795.33万元,比2009年6,450.91万元增加16,344.42万元。公司管理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研发费用的发生,2010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5,127.20万元,占2010年度管理费用的66.36%。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12-22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9]389号
批复原因2009年10月19日至27日,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开展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 1、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要求进行更新。 2、公司没有按照证监会2008年48号公告和我局《关于做好安徽辖区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09]7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制度。 3、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 4、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将向公司本部借款业务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不符合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
批复内容整改落实情况: 1、问题一: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最新要求对上述相关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关注新法律法规的颁布,认真组织公司董、监事和高级人员进行学习,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及时修改和更新公司的相关制度。 2、问题二: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2008年48号公告和安徽证监局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3、问题三:公司已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该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实施针对公司内部的专项审计事项。 4、问题四:公司已责成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将与本公司借款业务调整为“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以符合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1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1、公司的“三会”会议记录要素不全,个别次董事会会议缺少召集人姓名及出席会议的相关董事签名等。 问题2、鉴于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安徽证监局要求公司应关注实际控制权变化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3、安徽证监局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要求,派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和安徽证监局举办的各种培训。
批复内容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1、公司的“三会”会议记录要素不全,个别次董事会会议缺少召集人姓名及出席会议的相关董事签名等。 问题2、鉴于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安徽证监局要求公司应关注实际控制权变化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3、安徽证监局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要求,派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和安徽证监局举办的各种培训。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我公司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治理有了进一步认识,大家认真学习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文件。今后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抓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继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保证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17
标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4]101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存在着不尽准确、不尽完整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 根据贵局皖证监函字[2004]10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高管人员,认真学习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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