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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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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房屋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74.6564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幢 被告: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幢华发大厦一、二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少付的租金人民币17746563.78元(从2007 年2 月起,暂时计算至2009 年9 月);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纠纷起因:2001年,本公司与万商友谊签订了华发大厦物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和交易公平性来看,万商友谊存在未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少付租金现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协商不成,近日本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少付租金案,2009年11月2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通知。 截至报告期末,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尚待开庭裁决。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3
公告日期2009-09-03
案件名称房屋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
原告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38.1679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所有关于租赁华发大厦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租金(暂计至2009年5月7日为人民币34,381,679.31元,实际以被告交还租赁物之日止所欠的租金为准); 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自欠租日始按所欠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09年5月7日为人民币10,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纠纷起因:2001年,本公司与万商友谊签订了华发大厦物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和交易公平性来看,万商友谊存在未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少付租金现象;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加建面积229.89平方米,该部分也未付租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便于先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近日本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同意本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公告日期2005-03-22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02
原告方天津市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71.9204 万元
案件描述天津市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万科新城项目工程款为由,于2002 年4 月2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欠款29,719,204 元并赔偿延期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决内容本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04 年12 月24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4,506,180元,其他补偿费用3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53.8 万元。
判决日期2004-12-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公司已于2005 年1 月6 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基于稳健性原则,业已计提相关准备1900 万元。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公告日期2005-03-22
案件名称商品房预售和委托出租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21
原告方陈孟哲 陈金凤 
被告方天津万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万科兴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06.9670 万元
案件描述新加坡籍居民陈孟哲、陈金凤于2001 年4 月21 日诉天津万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科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和委托出租纠纷一案,历经三年时间,重审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4 年6 月7 日达成《民事调解书》,由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万科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万科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天津和德实业有限公司向陈孟哲、陈金凤支付所交房款及利息370 万美元,合计人民币31,069,670 元(含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 万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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