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4 |
公告日期 | 2010-04-14 |
案件名称 | 国债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10日和2003年9月12日公司与被告汉唐证券签订了两份《委托国债投资协议书》,根据两份协议的约定,原告共提供了5000万元资金给被告,委托被告进行国债投资,委托期限一年,委托期满被告应将资金归还原告,收益部分原被告按七三分成。2004年8月被告因存在随意挪用资金等严重违规经营、出现巨额亏损等问题,证券监管机关已经全面调查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被告的目前状况表明,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国债投资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为此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汉唐证券返还投资资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4 年8 月2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依法冻结了汉唐证券投资的相应数额的股权投资。
由于最高法院通知暂停以汉唐证券为被告的诉讼直至2007 年汉唐证券被法院宣告破产。依据破产法和汉唐证券的破产公告,以汉唐证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已经被终止。。现汉唐证券已经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公司依法向破产庭申报了债权。同时,公司认为委托汉唐国债投资不属于带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向破产庭提交了取回权申请。
公司在2004 年度已经计提了1000 万元的减值准备,2005 年度再计提3500 万元的减值准备。现汉唐证券已经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2008 年法院发函通知公司我司提出的优先取回权条件不成就,被驳回。公司依法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正在处理中。
2009 年1 月,本公司收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支付的汉唐证券第一次债权人分配款3,569,579.29 元。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止,本公司针对该项投资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500 万元,账面净值143 万元。
现汉唐证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提起的诉讼被终止。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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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4 |
公告日期 | 2010-04-14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1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河南省中牟县广播电视局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牟县广播电视局于2001 年11 月22 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简称深圳中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深圳中行贷款1710万元,期限36 个月,贷款利率为月0.5445%,逾期则依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按季计收复利。贷款被全部用于支付中牟县广播电视局向本公司购买有限电视加解扰系统及设备的货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方信贷。中牟县广播电视局以其自有的坐落在中牟县的办公大楼向深圳中行提供抵押,本公司作为卖方,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如果中牟县广播电视局抵押物业不足清偿全部本息,则本公司对不足清偿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4 年6 月,深圳中行将上述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5 年8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5 年11 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为追讨债权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本金1710 万元,利息3377667.57 元(截至2005 年11 月20 日)。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27 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10 万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标准计算),本公司对第一被告抵押物业抵债或变现偿还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0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6 年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变卖第一被告的抵押物业还债,法院对第一被告抵押物业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按照生效判决书,截止2007 年底,案件涉及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已经超过2600 万元。为了减轻我司最终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取得向第一被告追索的主动权,避免另案起诉第一被告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我司经董事会决议于2007 年11 月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收购了其对第一被告中牟广电局的债权(相当我公司在诉讼执行阶段履行了保证义务)。法院已经裁定,我司从申请被执行人变为申请执行人,公司可以直接向中牟广电局执行全案标的数额,相关程序进行中
2008 年法院对中牟广电局抵押物业进行了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目前我司正按法院第三次拍卖价674 万元申请以物抵债,剩余债权正在追缴中。
最后于2009 年8 月以6,741,026 元抵债予我司,目前正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我公司将向中牟广电局继续执行其余款项。
2010 年2 月24 日广电大楼的房产证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公司将继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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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2 |
公告日期 | 2008-04-12 |
案件名称 | 国债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4.7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委托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6000万元的国债投资,期限1年,投资范围为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之后又分别于2003年4月22日和6月2日与大鹏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述协议条款相同之两份《国债托管协议》,分别委托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国债投资。在签订三份《国债托管协议》的同时,双方又签订三份《国债托管补充协议》约定: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期返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9%的年收益。
原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国债托管补充协议》中原告按期返还被告委托资产本金及9%收益的约定违反了《证券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确认三份《国债托管协议》和《国债托管补充协议》无效,判令本公司返还其先后共向本公司支付的1434.75万元的投资收益,判令本公司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
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冻结了公司两个银行帐户的1435万元存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大鹏证券在提起诉讼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冻结了公司两个银行帐户的1435 万元存款我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大鹏支付未归还的本金105万余元及所有相关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公司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暂停以大鹏证券为被告案件的审理的精神,裁定中止大鹏证券的本诉和本公司提起的反诉。大鹏证券已经被深圳中级法院宣告破产,目前正破产清算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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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
公告日期 | 2005-04-20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2.15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7月31日,本公司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券业务委托管理合同》及《委托买卖协议》,委托管理金额共5000万元。光大证券违反合同规定,在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期间,利用本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连续买卖各种基金,导致本公司账户内资金严重亏损,使本公司本应获得的正常收益无法实现。在本公司的再三要求下2003年8月5日光大证券返还本公司本金46,678,410.34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尚欠本公司本金3,321,589.66元。本公司现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证券及其下属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退还本公司本金及应享有的收益(见2003年度报告)。 |
判决内容 | 2004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光大证券返还本公司本息共计601万余元,光大证券已经于2004年底之前履行了判决,此案已经结案。 |
判决日期 | 2004-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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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9 |
公告日期 | 2003-10-29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经向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了解,得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中际汉威拍卖有限公司将于11月4日拍卖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479万股。上述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9%。事件的起因为深圳新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经法院判决,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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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16 |
公告日期 | 2000-12-1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新星索光纤光缆通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深圳新星素光纤光缆通讯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肆仟叁佰肆拾伍万叁仟柒佰股( 43, 453 ,700股)发起人法人股。被查封的股份占本公司股份的17.38%。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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