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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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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24
原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1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我公司在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存款2000万美元,由于辽信被行政关闭,辽信清算组于2002年11月归还我公司800万美元后,尚余1200万美元。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我公司,我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判决内容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年3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
判决日期2006-03-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10 月29 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终字第182、18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9-10-29
执行情况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辽宁省高院从2006年4月受理至今尚无结果,已经超过正常审限。 就6019 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8 年5 月14 日出具的(2006)辽民二终字第214、215、216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 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 年7 月6 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沈中民初字第143、144 号及1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今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就6019 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之二审审理中。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5-31
原告方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8月21日,沈高公司与开行签定长期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15,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九年(1998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沈高公司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因未能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开行遂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5,000万元和利息1,743,92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的本金14,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贷款的本金1,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第八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5、请求判令第四、五、六、七、八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判决内容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80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开行所起诉沈高公司出资设立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与本公司置换其所拥有的上述四公司股权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遂驳回国开行对新东北电、新泰高压、诚泰能源、新泰仓储和本公司的起诉。 2007 年4 月11 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7 月1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2004)高民初字第8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公司以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7666 万元债权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置换合同。法院判决认为,本公司应将相关股权返还给沈高公司,如不能返还,本公司应在股本价值(人民币24712 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的损失;沈高公司应将7666 万元债权返还给本公司,如不能返还,沈高公司应在7666 万元的范围内赔偿公司的损失。
判决日期2007-07-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5 日做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在维持北京市高(2004)高民初字第802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上述判决的基础上,判决:撤销本公司以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8.5%股权与沈高公司持有的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74.4%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 法院要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应就判决撤销之合同涉及到的股权交易相互返还相关股权和债权。如双方不能相互返还,本公司应就收购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74.4%股权的交易在13,000万元扣除2,787.88 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损失;本公司应就收购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95%股权和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5%股权的交易在24,712 万元股本价值扣除7,666 万元债权价值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损失。
二审判决日期2008-09-05
执行情况2005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国开行上诉书,国开行以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为被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 2006 年6 月6 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5)民二终字第10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 号民事裁定,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将国家开发银行诉沈高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与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合并审理。 北京市高院(2009)高执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2008)民二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国开行要求法院,责令包括本公司在内的相关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司已经依照法院终审裁定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24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 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万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17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城公司起诉沈高公司在1986 年至2003 年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本金35175 万元到期后,沈高公司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拖欠至今。2005 年7 月15 日中国工商银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追偿上述债权。长城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2004 年本公司通过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和不合理对价方式,抽逃债务人沈高公司资产,严重侵犯债务人利益,请求法院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并与其他被告共同对沈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本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加上列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2、请求判令上列被申请人对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长城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上列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9 年8月11 日收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长城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公司于2009 年5 月18 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拟待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后,发出进一步澄清公告。本公司保留就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原告追究责任的权利。 辽宁省高院一审开庭审理后,尚未有判决。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6
公告日期2010-03-1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01
原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我公司在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存款2000万美元,由于辽信被行政关闭,辽信清算组于2002年11月归还我公司800万美元后,尚余1200万美元。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我公司,我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判决内容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
判决日期2005-11-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就6019 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6019 万元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终字第182、183、18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5-12-16
执行情况2006年3月我公司申请沈阳市中院强制执行。就1590万元诉讼案进展,现处于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和辽宁省高院再审复查阶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7 年6 月20 日下达的(2007)辽立民监字第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就1590 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8 年4 月10 日出具的(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就1590 万元诉讼案,2009 年2 月16 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本公司于2009 年2 月23 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就1590 万元诉讼案,2009 年8 月6 日公司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1590 万元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审民再字第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申诉。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0
公告日期2009-08-1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24
原告方栢丽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80.6911 万元
案件描述柏丽公司于2008年11 月24 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 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继2009 年2 月6 日公告披露栢丽诉讼案后,于2009 年8 月6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法院准许栢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栢丽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院于2009年6月24日下达(2009)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栢丽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07
公告日期2009-02-0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8-11-24
原告方PARADISE FIELD HOLDING LTD. 
被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80.6911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5 月20 日,柏丽公司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新沈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新沈高公司将其对本公司55,000,000 元债权和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公司之分支机构)19,806,911 元债权,共计74,806,911 元转让给柏丽公司。柏丽公司遂于2008 年11 月24 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 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原告:PARADISE FIELD HOLDING LTD.(柏丽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债务74,806,911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截至2008 年9 月22 日利息为704,681.11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省高院于2009年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定,现在尚未下达判决。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6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国开行因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高公司”)贷款纠纷,连带起诉本公司赔偿一案
判决内容2008 年1 月7 日本公司接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7 月19 日作出的(2004)高民初字第8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公司以人民币7,666 万元债权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置换合同。法院判决认为,本公司应将相关股权返还给沈高,如不能返还,本公司应在人民币24,712 万元股本价值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的损失;沈高公司应将人民币7,666 万元债权返还给本公司,如不能返还,沈高公司应在人民币7,666 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判决日期2007-07-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23 日国家开发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
原告方锦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0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商行签订170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合同,期限12个月,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商行在借款方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于2007年3月向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锦州市中院于2007年6月13日下达(2007)锦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17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7-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曾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申请撤回上诉。 2007 年10 月30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辽民二终字第30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受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 
被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20 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 年12 月28 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锦州分行签订2,290 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锦州工行在借款方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于2006 年12 月向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锦州市中院于2007 年7 月18 日下达(2007)锦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容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本公司对锦容2,29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2007-07-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
原告方西安双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4年4月,西安双佳因货款纠纷将收货方沈高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以我公司曾经为沈高股东,且与沈高公司有房产交易为由,认为我公司与沈高存在无偿转让、抽逃出资行为,据此将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判决内容2005年5月30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我公司以曾向沈高购买的八套房产承担沈高所欠西安双佳货款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查封了上述八套房产(面积合计18414平方米)。
判决日期2005-05-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陕西高院已于2005年10月18日下达(2005)陕民二终字第37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在已被查封的8处房产(面积合计:18414平方米)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5-10-18
执行情况我公司认为,公司已为上述房产交易支付对价,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生效,法院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西安中院违背这一原则,在能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却不尊重客观事实,因而其做出的判决亦违反公平正义,也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我公司已于2005年6月14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西安中院及陕西高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现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12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15.2083 万元
案件描述从2003年12月开始,沈高先后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签订了六份贷款合同,贷款本金2835万元,贷款到期后,沈高均未偿还。2004年6月7日,交行与信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过此协议信达取得交行对沈高的债权。 信达在起诉状中认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沈高设立时以出资方式取得股东地位的原始股东,但出资不足;同时在后续转让沈高股权时未补足出资。因此应在出资不足和未补足出资数额内,即在应向沈高出资9606.3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51,152,083.03元人民币债务。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决第三被告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决第四被告在未补足出资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决第五被告在未补足出资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6年3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辽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高和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确认本公司对沈高出资已到位,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6-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4
公告日期2006-02-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16
原告方中国银行锦州市分行 
被告方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19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中行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12个月,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后中行在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6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提前还款,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锦州市中院于2005年5月20日下达(2005)锦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1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2005-05-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4
公告日期2006-02-24
案件名称承担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30
原告方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 
被告方东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起诉本公司承担为原控股股东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于2004年7月9日做出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沈阳市分行的借款本金11,030,147.13元,免除其余所欠的借款本金8,969,852.8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沈阳市分行借款利、罚息(计算方法:计息本金额为11,030,147.13元,其中6,100,000元自1999年5月20日始,4,930,147.13元自1999年9月23日始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所得金额之和。);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缆公司追偿; 4、驳回中行沈阳市分行、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20元由本公司负担80,020元,原告中行沈阳市分行负担70,000元。
判决日期2004-07-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免除公司对20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驳回中行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日期2005-12-30
执行情况本公司认为,中行沈阳市分行对封闭贷款使用不规范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并且公司认为剩余款项中还有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因此本公司已于2004年7月28日继续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公告日期2005-03-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9-25
原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9.9000 万元
案件描述现就本公司(“原告”)起诉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1999年10月10日原告同被告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垫付到期集资债券,本息计1,219.9万元,期限为1年,被告承担年息6%的银行贷款利息。 债券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该款及利息,原告遂于2003年9月25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219.9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内容1、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838,300元; 2、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70,298元; 3、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00年10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05元,财产保全费61,515元,由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承担79,738元,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9,582元,审计费2,000元,由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04]沈法执字第49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1、裁定集团公司持有的在沈阳东北输变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75%股权和集团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沈阳高压开关厂持有的在沈阳高东加干燥有限公司70%股权变更为公司所有,以抵偿原诉讼项下集团公司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6
公告日期2004-08-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06
原告方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 
被告方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1999年4月及9月,本公司为关联方附属的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两笔合计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债权人因此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行沈阳市分行本金2,000万元;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行沈阳市分行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其中700万元从1999年11月21日起、200万元从2000年3月21日起、1,100万元从2000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继续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3、驳回中行沈阳分行、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2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3-10-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日期2003-12-05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08
原告方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截止2001年12月31日,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收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欠款为23760万元。为追回欠款,本公司已于2001年6月8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集团公司。经审理,省高院于2001年12月19日以(2001)辽经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集团公司于12月25日前还款,但集团公司未按判决如约还款。
判决内容 (2001)辽经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集团公司于12月25日前还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公司于2002年5月向省高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省高院于2002年6月25日以(2002)辽法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集团公司持有的沈阳古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河电缆”)33%股权以52,015,144.50元抵偿给本公司。 2002年7月29日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关联方同意将剩余的9.5%古河电缆股权抵偿1,490万元债务。两项合计,关联方以持有的古河电缆42.5%股权共抵债66,915,144元。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芝兴业财务公司牵头的银团 
被告方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1年6月1日接到香港高院送达的中芝兴业财务公司牵头的银团方诉本公司逾期借款纠纷案的起诉状,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美元,利息1632944.44美元,折合人民币3.4亿元。
判决内容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如下:批准以中芝兴业牵头的银团为原告方要求执行简易程序判决的申请,要求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美元、利息3,087,053.76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日期2001-10-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在公司积极努力下,2002年5月29日双方正式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规定六个月内归还4,000万美元65%本金。2002年5月30日公司支付了首期偿债款1,800万美元,2002年11月22日偿还剩余800万美元欠款,全部履行了还款协议规定的义务。2002年6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接受了银团撤诉申请,2002年8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银团撤回起诉,至此本公司已经完全、彻底地解决了银团贷款诉讼问题。
受理法院香港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30
公告日期2002-12-30
案件名称借款仲裁
起诉日期2001-05-16
原告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907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3月31日,本公司与非关联公司—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银基”)签定借款协议,借给河南银基抵押借款9,600万元,担保方为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兰德公司”)和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公司”),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截至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应收其借款金额9,076万元,本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于2001年11月29日以〔2001〕沈经初字第392号、〔2001〕沈经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债务人河南银基和担保人罗兰德公司、德奥公司分别偿还所欠4600万元、5000万元借款,于2001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债务人及担保责任人未按判决如期还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沈法执字第37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六台120MW汽轮发电机组和四台200MW汽轮发电机组设备(评估价值13,082.92万元人民币,下同),抵偿所欠本公司9,076万元债务。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9
公告日期2002-04-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86.1319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6月19日,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1998年6月19日至1999年4月19日,贷款利率为年息8.712%,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为集团公司在光大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1年12月20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光大银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集团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40.2万元及贷款利息459,319.29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6日向本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借款本金2,640.2万元及贷款利息1,203,139元及复利、逾期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8-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光大银行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维持北京中院判令集团公司偿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2,640.2万元及贷款利息1,203,139元判决;本公司责任不能免除,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980元、财产保全费155,489.64元,由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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