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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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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8
公告日期2009-12-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被告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起诉状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以三亚市羊栏镇海坡村的土地及地面上房产为抵押,向海南发展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欠息19936500元。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5000万元及利息19936500元; 2、确认碑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996年5月16日至1998年5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1998年5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抵押物三亚金海大洒店土地和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由上诉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3-08-27
执行情况经与海发行多次协商,双方于2003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务履行协议书》,公司以拥有产权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双方共同委托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公司对三亚金海大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经双方认可,其评估值为128,196,661.09元)抵偿所欠海发行的全部债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公司所欠海发行借款本息87,804,845.00元);同时,在海发行处置(转让或拍卖)洒店之前,酒店经营机构的债务、员工安置等问题与海发行无关,由公司负责处理。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三亚金海大酒店没有完成过户和资产交接,《债务履行协议书》没有得到履行。此后,海发行清算组认为直接过户难度太大,于是向海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拍卖三亚金海大酒店。至2006 年8 月21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交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8 年4 月2 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金海大酒店进行了拍卖,以1.7 亿元拍卖成交。由于三亚金海大酒店由海南金海控股有限公司接管,2009 年9 月7 日,本公司与金海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金海控股清算组)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同意在2001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企改(2001)487 号文件精神框架下,由金海控股清算组承接三亚金海大酒店的股权以及该酒店的债权债务。2、三亚金海大酒店拍卖资产所得款,按海发行清算组所申报债权额先予提取,用于优先清偿中钨公司所欠海发行清算组债务本息。提取后的余额部分金海控股清算组承接并负责清偿除海发行清算组之外的其余所有债务。中钨公司对上述三亚金海大酒店的债务及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3、因本案中钨公司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金海控股清算组承诺给予中钨公司一次性补偿金800 万元,该款在协议书生效后由法院直接汇至中钨公司帐户。4、中钨公司收到金海控股清算组支付的补偿金后,应协助金海控股清算组办理三亚金海大酒店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金海控股清算组提供三亚金海大酒店的相关资料文件。2009 年12 月15 日,本公司再次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在拍卖款偿还海发行清算组债务后的余款中,依据本公司与金海控股清算组的协议,优先支付本公司补偿款800 万元后,剩余款项由法院直接支付给金海控股清算组。2009 年12 月17 日,金海控股清算组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承诺函》,该函主要内容为根据金海控股清算组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从拍卖余款中支付给本公司800 万元,本公司退出本案。三亚金海大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金海控股清算组负责清算完成。2009 年12 月18 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三亚执字第2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拍卖款中的人民币800 万元支付给中钨公司。二、将拍卖余款69,381,828.16 元支付给金海控股清算组。2009 年12 月24 日本公司已收到上述800 万元款项。至此,本公司与海发行历时多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得以最终解决。该案的最终解决给本公司2009 年度增加800 万元收益。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10
公告日期2004-09-10
案件名称股东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韩刚 
被告方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韩刚(持有中科信20%的股权)因股东权益纠纷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中科信转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709号),对韩刚诉讼中科信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韩刚的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刚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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