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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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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委托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
原告方广东省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建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技公司2006 年5 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格林恩泽有机肥有限公司800 万元委托贷款的担保人王建吉履行担保义务,偿还800 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 93,716.00 元。
判决内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 年5 月15 日做出(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 号一审判决:被告王建吉向科技公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王建吉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93,716 元。
判决日期2007-05-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8 月24 日做出(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 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8-24
执行情况被告王建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被告王建吉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2007 年11 月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0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该案进入再审诉讼程序。 2008 年6 月5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再审案件。 2008 年9 月1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6)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46 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 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 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 号民事判决;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处理。目前,管辖法院未确定本案开庭时间。没有收到法院进一步通知。 2009 年5 月11 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9 年6 月22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王建吉名下三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目前,本案未接到开庭通知。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9-25
原告方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 香港新粤有限公司 湛江高速公路公司 茂名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香港新粤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湛江高速公路公司;第五被申请人:茂名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中外合作建设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合作六方共同成立合作公司———“广东茂湛高速有限公司”,以合作开发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11.2亿元人民币。由于部分合作方未按合同规定金额完成出资,影响了合作公司的正常运作,因而本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3年6月30日做出终局裁决,具体如下: 1、自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合作公司帐面实收资本总额为621,334,500元,申请人实际投资224,000,0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00%,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36.051%,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投资5,334,5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36%,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0.859%,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476%;第二被申请人的实际投资392,000,0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00%,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63.09%,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5%。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   2、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68,000元。   3、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为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部分费用300,000元。   4、本案审计费用共120,000元,由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即各承担40,000元。   5、本案仲裁费用共149万元,由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和第五被申请人各承担10%,即各承担14.9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50%,即承担74.5万元。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预缴的仲裁费用149万元抵作本案仲裁费。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应将其应付之仲裁费用径付申请人。 6、以上第2、第3、第5项裁决支付的款项,如逾期不付,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
判决日期2003-06-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4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整体拍卖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茂湛公司股权的决定,并发出拍卖公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案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于2005 年7 月将本执行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指定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08 年9 月2 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持有茂湛公司35%股权及收益的查封; 二、冻结被执行人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在茂湛公司的到期债权533.45 万元,扣留茂湛公司应向被执行人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支付的533.45 万元至本院以偿还债务。并向茂湛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执行案尚未最终结案。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投资损失纠纷
起诉日期2007-04
原告方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富林集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4 月,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2003 年4 月出资3,000万元参股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 年10 月依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入破产程序)的过程中,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2 家原股东(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四通投资展有限公司)存在隐瞒债务和亏损的事实以及虚假出资,2003 年4 月增资扩股时的其余3 家新股东(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林集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以及为青海证券有限任公司验资的会计机构(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根上述事由,就其因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而造成出资款3,000 万元的投资损失,要求: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林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其3,000 万元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数码网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对投资损失承连带担责任。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相关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正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0 月,深圳中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各被告均不服该裁定,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6 月7 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各被告不服该民事裁定,于2008 年11 月11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受理。 2008 年12 月30 日,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2009 年1 月9 日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 号,准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08 年12 月31 日,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信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1030 万元款。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损失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03
原告方北京格林恩泽有机肥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4.9783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3 日,北京格林恩泽有机肥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在经营原告公司期间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549,783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5 号裁定书,驳回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7 年11 月12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5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853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下发开庭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5 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定于9 月10 日开庭,但因原告申请对格林恩泽公司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申请追加被告,开庭时间延迟至11 月14 日。 期间,北京格林恩泽有机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 。2008年11 月14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5 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七十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过桥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22
原告方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方佛山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 杨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58.7684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6 月15 日凌晨,杨雄所有、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南桂机035 号运沙船违章行驶,碰撞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开公司所有的325 国道九江大桥,导致九江大桥二百多米桥面坍塌。2007 年6 月19 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交安委明电[2007]8 号文《关于广东“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的通报》,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肇事船舶从佛山高明开往顺德途中突遇浓雾,船长疏忽了望,采取措施不当,偏离主航道,触碰325 国道九江大桥非通航孔桥墩,造成九江大桥部分桥面坍塌。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2007 年7 月19 日,佛开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07 年8 月22 日,佛开公司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佛山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和杨雄对佛开公司因九江大桥坍塌而造成的过桥费损失25,587,684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海事法院已于2007 年8 月28 日受理该案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6 月15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开公司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属的九江大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九江大桥发生船撞桥事故。事故发生后,佛开公司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07 年8 月2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肇事船东和船运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对佛开公司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过桥费损失25,587,684元(六个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受理立案后,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尚未作出九江大桥事故调查处理最终报告,法院于2007 年11 月5 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2008 年9 月,九江大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正式出具。法院依法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于2008 年12 月5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因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拟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肇事船只船长石桂德,因此广州海事法院2009 年1 月5 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受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28
原告方李伟强 杨远明 林泽洪 秦卫杰等 
被告方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转让持有的西藏中科储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与受让方产生纠纷。 2008 年8 月28 日,受让方李伟强、杨远明、林泽洪、秦卫杰等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1015 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2 万元,总计1328 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08 年10 月7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其后,四名原告李伟强、杨远明、林则洪、秦卫杰等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852-28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各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由各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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