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076" ["PaperCode"]=> string(6) "600076"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6) "ST华光" ["CorpId"]=> string(7) "1600076"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ST华光(600076)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华光

- 600076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9
公告日期2008-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告方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8日和11月22日,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贷款3000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4月28日和2005年11月19日。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中行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并承担本案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审理本案中,潍坊中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经法院裁定:冻结山东巨力在北京巨力股份投资公司的投资款5880万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12000万元和持有的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1600万元。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潍执行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北宫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06775 平方米,土地证号潍国用(2002)字第E038 号,房产16532 平方米。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9
公告日期2008-03-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潍坊分行 
被告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公司以本公司拥有产权的北大青鸟信息产业园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潍坊分行申请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05 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向中国银行潍坊分行申请该笔贷款展期一年;2006 年,公司决定偿还中国银行潍坊分行1000 万元,其余4000 万元申请借新还旧,期限一年;2007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由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公司与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因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07 年11月19 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详见2007 年11 月23 日的公司公告)。近日,公司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通知,拟于2007 年12 月14 日上午10 点整在济南市华龙路1825 号嘉恒大厦A 座1604 室对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7.69%股权进行拍卖。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4.5亿元股权。 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通知,因公司与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借款纠纷一案(详见2007 年11 月23 日的公司公告),该行委托山东颐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 年12 月22 日对我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57.69%的股权进行了拍卖,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由北京四海华澳贸易有限公司竞得以上股权,拍卖价格为人民币2.7 亿元。
受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27
公告日期2007-02-2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 
被告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4767.45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23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办理银行贷款一笔,金额2950000美元,山东巨力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工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欠息154767.84美元,折人民币1256993.45元,山东巨力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1、被告本公司偿还潍坊工行2003年营外流字0004号外汇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4767.45美元,按当前汇率(卖出价8.1218)折人民币共计1256993.45元(主牌至2005年8月20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山东巨力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6
公告日期2007-02-06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告方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6月23日和2004年9月3日,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判决内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 2、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利息1687856.75元(计算至2005年10月21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3、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2004年6月23日和2004年9月3日,山东巨力分别从潍坊建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8
公告日期2006-12-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 
被告方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与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一笔,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由于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潍坊建行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案件审理中,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经法院裁定:冻结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处设备一宗,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4.5亿股和持有的北京北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委托山东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对我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进行了拍卖,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由济南瑞志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竞得以上股权,拍卖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06
公告日期2006-06-0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方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1日,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与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一笔,金额8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由于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偿还贷款,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968477.71元及相应利息585409.55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借款的案件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偿还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68477.71元;偿付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借款利息以及逾期罚息人民币585409.55元(截止至2006年2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以及罚息利率计算),2006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及罚息仍按照此方式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本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79元,诉讼保全费45520元,合计98299元由被告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已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预缴,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本公司对此也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12
公告日期2005-05-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 
被告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借款2000万元,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潍坊市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担保人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欠潍坊市建行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于2005年5月30日前付清; 2、被告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诉讼保全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受理法院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被告方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其中,我公司持有北大高科60%的股权,北大高科持有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50%的股权,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沈发展58.8%的股权。沈发展于2004 年1 月8日同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额度为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合同,由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2004 年1 月12 日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同沈发展签署了贷款合同并发放了2 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1 月12 日5000万元、2004 年12 月12 日5000 万元、2004 年12 月22 日5000 万元、2005年1月12 日5000 万元。沈发展给付了截至2004 11月12日的贷款利息,但没有归还第一笔到期的贷款本金5000 万元。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2 亿元贷款全部到期。日前沈发展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1 月16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59 号),由于借款2 亿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提起诉讼。根据该裁定书,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00 元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沈发展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出具的有关《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沈发展除偿还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外,尚欠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175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罚息。2005年1月31日前偿还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本金800万元人民币及罚息;2005年2月20日前偿还1200万元人民币及罚息;2005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罚息;2005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罚息;2005年5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500万元人民币及罚息。2、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对沈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03
公告日期2003-01-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 
被告方湖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借款提供担保,湖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借款,被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提起公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