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9 |
公告日期 | 2005-09-09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9.327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0月,本公司接到起诉状,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一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本公司改制前的挂靠企业)欠其货款1,793,270.85元(后改为1,693,270.85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货款,并以我公司是第一被告的组建单位为由,将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并要求我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法院为本溪市南芬区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5年7月,一审判决下达,判我公司偿还上述货款。现第一被告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
判决日期 | 2005-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9月6日,本溪市南芬区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划走我公司银行存款1,989,221.91元,其中本金1693270.85元,违约利息231487.06元,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保全费三项计43864元,执行费等20600元。 |
受理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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