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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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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公告日期2008-08-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16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借款2,000万元,2004年8月31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借款3,000万元,本公司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二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本公司以无须对未生效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欺诈担保人为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对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判决内容由于嘉瑞新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对原告的借款,经原告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6日(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994万元(部分偿还后的余额)及利息,本公司及新振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7-03-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因涉及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事宜,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2006)雨民保字第650 号、676 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公司位于常德市“泓鑫城市花园”8840.87 平方米房产。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912 号、9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其异议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本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上述查封事项未解除。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08 年4月3 日立案执行。期间债权人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债务人嘉瑞新材公司、 担保人本公司和新振升集团签署执行和解的《还款协议》;本公司、嘉瑞新材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本公司、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署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代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协议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08 年5 月26 日发出的(2008)宁法执字190-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各方均同意按新签署的协议执行。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公告日期2008-08-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嘉瑞新材向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128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担保,因嘉瑞新材到期无力偿还而被起诉,公司同时被起诉。 本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以中信长沙分行与湖南嘉瑞恶意窜通、骗取本公司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06 年7 月25 日作出常直公刑立字[2006]28 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湖南嘉瑞原法定代表人肖贤辉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于2006 年9 月4 日、2007年3 月21 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称鉴于侦查中发现的问题,请求将本案移送该局刑事侦查。
判决内容2005 年7 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5-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南嘉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借款128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止诉讼”。 据悉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嘉瑞新材公司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将在近期下达。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9
公告日期2008-07-2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26
原告方上海华燕置业策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7 月23 日,上海泓鑫与华燕公司签了一份《商场建筑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批准原定策划销售方案,只在2008 年1 月18 日发放了商场租赁许可证,上海泓鑫据此开展商场招租工作。华燕公司认为上海泓鑫违反了销售代理合同,于2008 年5 月26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泓鑫认为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02
公告日期2008-04-0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陈文明 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万元),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原告因而起诉.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39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四被告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拟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与亚华鑫光的控股股东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采取和解方式免除本公司因本次诉讼而形成的担保责任。 本公司因涉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事宜,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73 号裁定:查封、扣押亚华鑫光、亚华种业、本公司、陈文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以40232954.37 元人民币为限);其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60%股权。金晟安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本公司出资600 万元,占60%。 亚华控股集团正在积极进行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已与大部分债权人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亚华控股集团公司承诺在其重组获批后二个月内全部归还本公司为其担保的贷款。鉴于上述状况,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协议,用资产或现金弥补因担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9
公告日期2006-12-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向上海浦发银行虹口支行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一年的担保。2004年7月24日该笔贷款到期,嘉瑞新材未能按时归还。为此上海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利息; 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承担实现该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2、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至2004年7月15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159000元,以及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15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3、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4本公司对嘉瑞新材上述第1、2、3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合计人民币510530元,由嘉瑞新材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及的嘉瑞新材与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担保人、诈骗担保人财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开始刑事侦察。本公司对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已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暂不会因为上述判决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自愿协商,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执行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确认本案和解结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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