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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股份

- 6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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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12
公告日期2009-09-12
案件名称工程垫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许初香 涂家富 闻俊生 
被告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2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以下称“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中建四局拖欠工程垫资款纠纷,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对金侨大厦工程的垫资款本金1222 万元人民币,利息700 万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中建四局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第三人即公司将要付给被告的金侨大厦的工程款1124.16 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判决内容1、第三人华侨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支付在《关于处理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协议》中约定的按项目变现总金额48%结算的总工程款1124.16 万元; 2、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支付工程垫资款本金1222 万元及利息700万元;中建四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琼民再终字第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直接偿付工程款项的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7 年4 月10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与中建四局关于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债务问题,审议通过了与中建四局的《债务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已对该项判决进行上诉,相关上诉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13
公告日期2007-02-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19
原告方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告方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0.9887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0,209,886.86美元及截止2002年12月21日的利息7,302,461.78美元本息合计折人民币145,002,246.74元 、公司及第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书主要内容: ①限第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人民币本金4,560,760元及美元本金1,024,021.66元;截止2002年9月21日的人民币利息1,460,261.79元及美元利息585,998.67元;并从2002年9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收逾期贷款罚息支付人民币利息及美元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4,560,760元及美元本金1,024,021.66元;截止2002年9月21日的人民币利息1,460,261.79元及美元利息585,998.67美元;并从2002年9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收逾期贷款罚息支付人民币利息及美元利息。 2.改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公司、中科信对中平木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按一审判决执行(即由中平木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21元,由公司与中科信共同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4-02-23
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有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决,本公司承担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欠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10,209,886.86美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已将上述贷款债权及其项下保证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经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发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三方共同协商,三方于2007年2月5日在海口签定了《履行保证责任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同意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保证债务合计1120万元。 2. 如果本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累计未能偿还1120万元,北方发展同意在2007年8月31日前代本公司偿还剩余款项及其滞纳金。 3. 北方发展以所持有本公司600万股法人股为1020万元代偿款项及其滞纳金设立质押担保。 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2007年8月31日前收到本公司或北方发展累计1120万元保证责任款项后,同意解除本公司对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5.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本公司于本协议签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偿还100万元、北方发展以所持有本公司600万股法人股于2007年3月10日前为1020万元代偿款项及其滞纳金设立的质押担保完成全部法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0
公告日期2004-08-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光大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科技工业公司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4.5831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光大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诉海南科技工业公司及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判决内容(1998)海中法执字第296-6号裁定书裁决:将转增后的4289718股中的1200000股扣划给公司,其余3089718股用以折价抵偿公司应付光大公司的全部担保债务。
判决日期2001-06-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申请对公司原持有的世茂股份法人股转配股3431775股(转增股本后为4289718股)执行回转一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6月22日做出裁决:将上述4289718股中的1200000股扣划给公司,其余3089718股用以折价抵偿公司应付光大公司的全部担保债务。至此公司在本案中的担保义务完全履行,公司将据此对科技公司行使追索权。 公司已于2001年7月30日向海口中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海中法执字第296-6号裁定并对本案进一步全面审查。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9
公告日期2003-04-29
案件名称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被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被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原告)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被告)、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委托贷款纠纷于2000年 2月1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协助原告向第三人追讨有关欠款;(2)第三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委托贷款本金 1000万美元,并给付相应利息约 194万美元;其他第三人对上述委托贷款本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华侨投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美元一千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第三人金都侨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5万元由华侨投资和金都侨业负担。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科信、公司、长城工业于2002 年4 月24 日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中科信承接公司对长城工业全部债务,三方已就解除上述债务转移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案涉及的公司对长城工业的全部债务已转移由南洋投资承接,该公司已承诺放弃对公司的一切追偿权。相关协议已于2002 年8 月12 日签订。 北方发展、公司、长城工业2002年10月10日签定协议书,由北方发展承接公司对长城工业的全部债务,北方发展已承诺放弃对公司的一切追偿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9
公告日期2003-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诉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偿还深发行贷款本金 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深发行近日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法院已冻结公司对海口市国土局的债权500余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商欠本金120000元,利息1044833.35元,余额尚在协商处理中。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公告日期2002-08-31
案件名称不当得利纠纷
起诉日期2001-05-16
原告方其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8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其汇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本金及利息合计280.8 万美元。
判决内容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公司向其汇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00万美元,并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合法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琼民终字第35 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公司须向其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万美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申请执行其汇公司2800 万元与其汇公司申请执行公司200 万美元存在相互冲抵的事实,就该事项公司已与中科信签订有关协议,中科信已承诺该案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其承担并承诺放弃对公司的一切追偿权。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公告日期2002-08-31
案件名称履行债务偿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7-17
原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其汇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履行债务偿还合同,公司已于2001年7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汇公司向公司支付1000万美元的欠款及其利息。
判决内容(2002 )二中民初字第04950 号判决书判决其汇公司向公司支付1000 万美元本息。
判决日期2002-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科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公告日期2002-08-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1999-11
原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其汇国际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因与其汇国际投资公司履行投资《北京名人广场联营合同书》产生纠纷,本公司于1999年11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内容该仲裁委已于2000年12月12日做出终局裁决:由其汇国际投资公司退还本公司投资款2800万元。
判决日期2000-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科信。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2
公告日期2001-07-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财务公司  
被告方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财务公司诉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将金都侨业持有的比欧特国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000万股权折价抵偿金都侨业在本案中所欠中国长城财务公司的全部债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2
公告日期2001-07-1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ST琼华侨偿还配股代垫部份募股资金2000万
判决内容判决:大鹏证券不具备借贷资格,双方签订的《代垫股款协议》无效,双方各处5万元罚金。ST琼华侨返还原告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7510元和保全费11802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应履行的(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038号民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之对应款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已用所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折价抵偿。至此,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2
公告日期2001-07-12
案件名称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原告)诉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 1.被告即日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伍仟万元,逾期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从事借贷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依法收缴被告约定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 3.对被告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上缴国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原告对部分债务 偿还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以本公司持有的泰康股份2000万法人股作价2240 万元 抵偿部分债务,抵偿后公司欠原告债务余额为2760万元。 公司尚未履行的2760万元债务、延迟履行所有债务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经友好协商, 公司已用所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折价抵偿债务。至此,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公告日期2001-04-28
案件名称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光大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科技工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2年6月,海南光大国信租赁(联合)有限公司与海南科技工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约定由光大租赁投资1500万元与科技公司共同开发广东惠州市一土地,协议规定不论项目经营状况如何,科技公司保证按投资额年12%的标准支付光大租赁基本投资利润,每半年支付一次。此外,项目盈利光大租赁另分得纯利润的30%,投入的1500万元资金,自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收回。协议还规定:土地征办妥之前,由公司向光大租赁提供投资本金和12%基本利润的担保,协议签订之当日,公司向光大租赁出具了《担保书》。1997年光大租赁起诉至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
判决内容经审理,1997年底一审判决光大租赁与科技公司之间的联营协议是无效协议,科技公司返还光大租赁1500万元及利息;光大租赁将已收回的540万元收益款及其利息返还科技公司,驳回光大租赁对公司诉讼请求,解除公司担保责任。后光大租赁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7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光大租赁与科技公司之间的联营协议无效,科技公司返还光大租赁1500万元及利息,科技公司支付给光大租赁的540万元充抵其应返还1500万元的利息,公司对科技公司所欠债务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目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公司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15
公告日期2000-12-1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9.7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诉公司偿还按揭贷款事项。
判决内容6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判决公司偿还南洋银行港币1 3384066.37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113049元,7月本案上诉期截 止日双方均未对本案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尚未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15
公告日期2000-12-15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金盘支行 
被告方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金盘支行起诉公司为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担保27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一案。7月份金盘支行已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判决内容目前本案正处于执行过程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1-17
公告日期2000-11-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1994年11月 7日向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借款2000万元,因公司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及罚息1436.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及其利息,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1-17
公告日期2000-11-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因与公司(第一被告)、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万元、利息841万余元以及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的罚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判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9560元,财产保全费20070元由公司及第二被告共同负担。 法院已冻结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人民币2391万元。
判决日期2000-09-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查封公司所属侨企大楼房产合计4375.17平方米, 查封期 限自2000年10月18日至2001年10月18。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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