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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25-202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的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5-2027)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如公司当年未以现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2025-2027)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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