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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未来三年(20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公司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配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5、在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

6、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比例的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1、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1、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进行一次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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