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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永兴材料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如意联系电话:186166529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剑云联系电话:186219011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公司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正在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0次,募投项目已结项,剩余募集资金已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已于2022年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重点讲解了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2023年度,受新能源市场行情、下游产业链消化库存等行业周期波动因素影响,碳酸锂需求迫切性下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营业收入由155.79亿元下降至121.89亿元,降幅21.76%,归母净利润由63.20亿元下降至34.07亿元,降幅46.09%。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对所持股份减持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永兴家园”房产、车位和批发零售商业用房事项,将销售对象限定在公司职工和引进的人才范围内;已购“永兴家园”房产且仍持有的公司在职员工及未来购买“永兴家园”房产的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向公司员工以外人员出售“永兴家园”房产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类金融资产相关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永兴家园”项目相关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2、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王如意

年 月 日林剑云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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